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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修改前: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修改后: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變動內容及解讀:新《實施細則》在征稅范圍限定中取消了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清晰界定了天然氣資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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