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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細則
。1)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10年。
。4)因偷稅等原因少繳、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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