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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自建自用”
【問題】
一、對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該文件第一款“關于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中的“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規定,何謂自建自用,我們把握不準。總局在營業稅新細則培訓時解釋,稱“自已投資請其他施工企業建設”不屬自建行為。二、個人將自己非購買取得的現有住房對外銷售,可否全額征收營業稅?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并居住,現在不住了,把它賣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規定都明確了購買取得的住房憑抵扣發票進行計稅依據的確定。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此,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資其他施工企業建設的情形,否則就不會再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情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于個人自行投資自行建造房產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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