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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稅務證件報告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簽屬意見,經系統錄入證件流失信息。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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