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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不參加社會保險即屬違法。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和《關于執行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社保費滯納金從應繳社保費所屬月份的次月1日起按日計算。
繳費人未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或代扣代繳的,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社保費和滯納金。
繳費人逾期拒不繳納社保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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