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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須知:租賃合同中的法律常識
訂立商鋪租賃合同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幾點法律問題:
(1)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商鋪作為不動產,其出租人必須是商鋪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若是所有權人,應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若是使用權人,應有合法租賃憑證及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另外,房屋有共有人的,還須經過共有人書面同意。
(2)租賃物的用途。租賃商鋪必須確認房)租賃物的用途。租賃商屋用途為商業用房。否則,無法辦理營業執照。
(3)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轉租。因商鋪經營風險較大,故在經營狀況不佳時,可能會涉及將商鋪轉租的問題。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裝修補償。首先,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房屋能否裝修;其次,雙方應約定,在租賃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后,對裝修如何進行處理。在對裝修處理方式未作約定的情況下,若出租方違約,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裝修損失;若承租方違約,但裝修對承租方確有用處的,出租方亦應對承租方適當補償。
(6)租賃合同登記。在租賃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應將租賃合同送至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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