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企業優惠政策》全文
《新鄉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企業優惠政策》已經出臺了,有哪些創業優惠政策呢?
新鄉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企業
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發展,鼓勵技術創新,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加快創業中心孵化器建設,對進駐新鄉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孵化企業,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孵化企業上繳稅收的留區部分,由區財政全額轉為創業中心科技孵化基金。創業中心綜合考核企業的技術水平、發展前景等因素,從科技孵化基金中按企業實際上繳稅收留區部分的30—60%對企業進行獎勵,作為企業的'科技發展基金,用于技術研發、市場開拓、科技獎勵和科技人員生活補貼等。
1、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被列入國家火炬計劃、創新基金的企業按60%進行獎勵。
2、主要產品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5項其它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擁有4項轉化的科技成果;國家認定的軟件企業。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之一的均按40%進行獎勵。
3、其他孵化企業按30% 進行獎勵。
二、符合《新鄉高新技術產業區關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實施辦法》中相關條件的孵化企業,可按規定向創業中心申報,享受新鄉高新區自主創新相關獎勵。
三、創業中心園區內企業孵化期滿后,經過區經濟發展局、規劃局、交通城建局、土地局等部門批準在高新區征地建廠擴大生產規模的,創業中心可在其建廠投產后按其在園區內最后半年的房租額一次性給予獎勵。
四、2009年1月1日后新進駐創業中心的孵化企業可享受5個會計年度的優惠政策。原有孵化企業已享受滿5個年度優惠政策的,可再享受2年;未滿5個年度的,可再享受4年。
五、凡在生產經營、科技、財稅、信貸等方面發生違法行為的孵化企業,將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六、本優惠政策自2009年度起執行,《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服務中心優惠政策》(新開〔2000〕55號)自行作廢。
七、本優惠政策由新鄉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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