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出臺了,具體細則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制度,規范城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以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粵勞社〔2006〕125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勞動者,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和外國人在本市就業和失業登記,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局負責全市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各鎮(街)人力資源分局、各村(社區)服務平臺具體負責為勞動者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局負責健全“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對全市登記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登記信息實行信息化、動態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章 就業登記
第五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通過單位招用、自主創業、全日制就業或靈活就業等形式在本市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就業登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應當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統一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可登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也可持勞動者身份證原件和《勞動合同》原件到各村(社區)服務平臺或各鎮(街)人力資源分局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登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辦理注銷登記,也可持勞動者身份證原件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各村(社區)服務平臺或各鎮(街)人力資源分局為勞動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自主創業、全日制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提交以下有效材料到就業、創業所在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一)自主創業人員到創業所在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
1. 身份證原件;
2.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申領的營業證照副本原件。
(二)全日制就業人員到就業所在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
1. 身份證原件;
2.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
(三)靈活就業人員持身份證原件到就業所在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
第九條 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應當自受理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核后登記。
第三章 失業登記
第十條 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持有東莞市簽發的有效《廣東省居住證》連續6個月以上或者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當前處于失業或無業狀態且無參加社會保險(本市戶籍勞動者以村社區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除外),予以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一條 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持以下有效材料,到全市任意一個村(社區)服務平臺和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
(一)本市戶籍失業人員:
1. 戶口簿原件;
2. 身份證原件。
(二)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
1. 持有本市簽發的有效《廣東省居住證》連續6個月以上:
(1)身份證原件;
(2)居住證原件。
2. 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
(1)身份證原件;
(2)社保部門出具的失業保險險種的參保證明。
第十二條 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應當自受理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
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給予辦理失業登記,將登記失業人員的個人資料錄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并發放本市印制使用的《就業創業證》,同時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第四章 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三條 就業和失業登記人員可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在本市按規定享受以下服務:
(一)免費政策咨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二)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資助;
(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為登記失業的人員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在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的“就業服務日”中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崗位推薦等服務。
(二)每個月(30天)提供至少1次的就業服務。
第十五條 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失業登記管理系統中做好每位登記失業人員的跟蹤服務記錄,并憑服務記錄情況審驗辦理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延期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就業和失業登記人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局負責建立 “就業失業登記管理系統”,通過與相關部門數據共享的方式不斷完善就業人員的就業登記管理系統數據,實現對全市勞動者基本信息、就業信息和服務情況的全面掌握。
第十七條 對失業人員的登記失業實行有效期限管理,每次有效期限為3個月(90天)。
登記失業人員在有效期限內應當每30天至少1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如仍未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可以申請延期。
第十八條 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延期的,應由本人持身份證和本市印制使用的《就業創業證》到全市任意一個村(社區)服務平臺或鎮(街)人力資源分局辦理延期手續。
申請延期的期限為有效期限屆滿前的15天內。
第十九條 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業服務機構作退出失業登記處理,失業登記記錄失效:
(一)通過各種形式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已入學、應征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七)在登記失業有效期限內沒有到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的;
(八)經審核確認處于非失業狀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登記失業人員在失業登記有效期限內沒按本管理辦法要求到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延期,如該人員要求繼續進行失業登記的,應按本管理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失業時間重新計算。
第六章《就業創業證》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的《就業創業證》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憑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印制的《就業創業證》,是市人力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登記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實現信息化管理的'基礎上,印制的簡易版《就業創業證》,僅用于記載勞動者基本信息、就業失業登記信息和稅收優惠標識等,僅限于本市范圍內使用。
登記的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若需跨市、跨省享受服務,可到任意一個鎮(街)人力資源分局換領國家通用的《就業創業證》。
第二十三條 登記的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到原來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基本信息變更手續。由于不及時變更所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國家通用版的《就業創業證》或者本市印制使用的《就業創業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報失和申請補發。
國家通用版的《就業創業證》或者本市印制使用的《就業創業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否則視作無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實名制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5〕6號)、《東莞市勞動局關于戶籍勞動力失業登記管理的實施細則》(東勞〔2008〕37號)、《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異地務工人員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東人發〔2014〕43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02-26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全文12-04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1-13
河北香河多舉措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03-15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全文02-25
《保定市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全文12-18
《?谑斜妱摽臻g認定管理辦法》全文12-17
唐山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