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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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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扶持城鄉各類人員創業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和《慶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慶政發[2009]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慶陽市范圍內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和中小企業等創業主體,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是指開辦小額擔保貸款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
第四條 市就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設在市城鄉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擔保中心)。
第五條 成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城鄉就業局等相關部門和經辦銀行負責人組成的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實行擔保中心、經辦銀行聯合考查、初審,貸款審核委員會審核,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財政要先期注入300萬元資金,作為小額擔保貸款擔;稹M瑫r要建立健全擔;鹧a充機制,不斷擴大擔保基金規模,限期將擔;鸫嫒虢涋k銀行,確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任務按期完成。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重點扶持城鄉勞動者個人創業項目,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商貿流通等服務型企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具有慶陽本地戶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年齡在60歲以內(退休人員除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城鎮其他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職業學校畢業生、回鄉創業帶頭人、有創業愿望的城鄉婦女,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從事個體經營的,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九條 慶陽市境內有固定經營場所和一定自有資金,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和經營狀況良好,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中小企業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條 鼓勵企業穩定勞動關系,對當年不裁員、不減薪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優先給予小額貸款支持;對上年裁員超過20人或裁員超過職工人數10%的企業,不予提供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一條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信譽度高經營狀況好的可控制在8萬元以內,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企業貸款額度由市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根據企業經營和信用情況及用工人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其中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下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5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30—60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10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60—100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150萬元以內;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幣200萬元以內。
第十三條 創業成功、按期足額償還貸款、誠信度高的貸款人和吸納就業人員多、按期還款、有持續經營能力、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再次申請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個人貸款應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填寫《慶陽市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附后),擔保中心、經辦銀行經過實地考查,對貸款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由擔保機構推薦,提交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審定,經辦銀行給予辦理貸款。
第十五條 個人貸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就業情況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證書》、社區和鄉(鎮)政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和貸款項目的有效材料;
(三)反擔保人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施反擔保措施。反擔保人需提供下列一種相關材料:①慶陽市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經營良好、收入穩定的企業員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資收入為貸款人提供反擔保;②屬于個人并具有相應產權證明的房產證;③提供的有價證券數額需超過貸款數額。
第十七條 企業貸款應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填寫《慶陽市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附后),經擔保中心、經辦銀行聯合考查、初審后,提交小額擔保貸款審核委員會審核。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經辦銀行給予辦理貸款?h(區)需要向市擔保中心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按照縣(區)向市財政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帳戶注入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的數額,以1:5的比例確定貸款額度。具體申貸程序由縣(區)擔保機構考察、初審后,推薦市擔保中心按企業貸款程序放貸。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貸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職工花名冊;
(五)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企業為招用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第十九條 對申請貸款資料完備、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市、縣(區)擔保中心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貸款的初審、考查及審核工作。
第五章 貸款利率、貼息、損失及費用
第二十條 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規定,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新招用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貸款(除國家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規定,給予同期國家基準利率50%的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享受國家貼息政策的中小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規定執行。對不享受貼息政策的企業貸款,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財政部門不再承擔損失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程序發放貸款或貸款條件把關不嚴、貸款資料審核不實造成擔保基金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對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對貸款人或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企業關閉破產確實無法收回貸款造成的損失,市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可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償。
第二十四條 對個人貸款發生的呆壞帳按照實際承受損失的6:4分擔(擔保中心承擔60%,經辦銀行承擔40%)。擔保中心必須在經辦銀行指定的營業機構開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鸬5倍。確保每年發放的貸款壞帳率不超過2%。
第二十五條 擔保中心統一按貸款本金的1%收取擔保費,由同級財政全額向擔保中心支付。經辦銀行應向擔保中心每年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10%繳納管理費用。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貸款后跟蹤服務管理工作。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定期或不定期對貸款使用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及時了解貸款發放后的資金使用情況,對可能影響到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貸款風險。貸款企業每年要向擔保中心報告吸納就業人員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并提交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風險基金專戶儲存,加強管理,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擔保中心、經辦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范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風險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的督查,依據有關規定審查確認享受貼息政策的貸款主體資格,指導擔保中心開展業務;擔保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資格審查,為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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