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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陜西省就業和失業的管理辦法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陜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規范就業和失業登記行為,促進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陜政發〔2008〕26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鎮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省內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就業(含自主創業)的外省勞動者的就業登記,以及穩定就業半年以上轉失業辦理失業登記,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實行全省統一的《陜西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狀態。
《登記證》是勞動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登記證》的管理機關。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調整,并督促實施。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登記證》的辦理機構。負責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日常登記統計,定期匯總分析和報告社會就業失業狀況;負責勞動者《登記證》的發放、日常管理和年度審驗?h(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以市、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為主。省屬及中央駐陜單位就業人員《登記證》的核發及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了適度減輕市、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負擔,省屬及中央駐陜單位就業人員《登記證》的核發及管理工作可以向縣(區)級以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分解。具體辦法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勞動者就業或失業變更情況如實在其所持有的《登記證》上進行登記,并同時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手續及審核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時,應先查驗其《登記證》和相關記錄,對未辦理《登記證》的,應要求其辦理后才予辦理社會保障手續和核發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保障年審時,應核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辦理《登記證》情況,對沒有為招用人員辦理《登記證》的,不予通過年審。
第二章《登記證》的發放與管理
第七條 《登記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樣式(見附件1)、統一印制,由市、縣(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核發。
印制《登記證》所需經費從省級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核發《登記證》的具體條件及所需資料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第八條 《登記證》編號格式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訂。編號由18位數字組成,前2位是陜西省代碼(61);第3至6位為《登記證》發放地市縣(區)行政區域編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行政區劃代碼》編排(見附件2);第7至8位為發放《登記證》的街道(鄉鎮)代碼,由各縣(區)統一編制,報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9至10位為發證年份代碼;第11至17位為順序碼,標注在同一區域范圍內當年所發放《登記證》的順序號;第18位是《登記證》發放對象戶籍校驗碼,0代表陜西省戶籍居民,1代表陜西省外戶籍居民。
第九條 本省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就業或失業登記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并核發《登記證》。外省戶籍勞動者在陜西初次辦理就業或失業登記的,由就業所在地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并核發《登記證》。省屬及中央駐陜單位就業人員初次辦理就業或失業登記的,由其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并核發《登記證》。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外省戶籍勞動者),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向所屬行政區域內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各市規定執行。
第十條 《登記證》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通行使用,憑《登記證》享受待遇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只能持一本《登記證》和使用唯一的編號!兜怯涀C》有效期為發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勞動年齡之日,期間更換、補發《登記證》時,編號不得變更。已持有《登記證》的外省勞動者離開陜西省后再次進入陜西就業的,應使用原《登記證》。
第十二條 《登記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本人使用。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已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登記證》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三條 本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的《登記證》應進行年度審驗。由失業人員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和《登記證》到發證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未經年度審驗的,失業登記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構報失和申請補發!兜怯涀C》不得轉借、轉讓、涂改,否則視作無效。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的,由發證機構注銷其《登記證》:
(一)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二)工傷或其他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銷條件的。
第十六條 《登記證》的發放、登記和管理以各級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為平臺,統一使用“勞動99”三版軟件“全省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電腦化管理和全省聯網運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主站負責軟件開發、推廣使用、網絡總監、信息管理和信息調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受委托承擔《登記證》登記管理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應及時將《登記證》的發放、登記、管理和勞動合同簽訂、終止或解除等情況錄入“全省就業與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就業登記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自主就業應到所屬的市或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或續聘人員,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市或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初次就業人員申請辦理《登記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7日內到所屬市或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登記證》送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勞動合同(原件);
(二)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被錄用人員的《登記證》;
(四)屬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勞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到其所屬市或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屬自雇型就業,包括自己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持《登記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
(二)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辦理;
(三)屬初次就業者應先申請辦理《登記證》。
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停止就業后30日內,應持《登記證》到其所屬市或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變更登記手續。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各市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失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本省城鎮戶籍無業人員,應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失業登記:
(一)屬新成長勞動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未辦理的應先申請辦理)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二)由就業轉失業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原單位所屬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三)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停業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及工商部門發給的停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原企業所屬的縣(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四)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證》和原就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無業證明辦理。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各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失業登記”欄目中進行記載。
第二十四條 《登記證》中失業登記記錄,是失業人員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有關待遇的憑證。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有效記錄,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憑失業登記記錄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業登記處理,《登記證》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處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三次以上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由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原來已有個人檔案的,應在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備案手續后20日內,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他檔案代管單位轉到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存檔。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和健全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對登記失業人員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技能水平、就業愿望等情況建帳造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就業、入學、入伍、戶口遷移時,持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個人檔案轉出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臨時就業、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到其他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其個人檔案可委托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受表彰或因違法被處罰、判刑、勞動教養的,管理其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有關資料歸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有關職能部門需調閱失業人員檔案的,應持有效證明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調閱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定的本省有關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此暫行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登記證》從2009年5月1日起開始實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的《失業登記證》等證件和各地制作的相關證件不再發放,持上述證件人員應在2009年年檢前更換為統一的《登記證》,年檢后上述證件即行失效。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及楊凌示范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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