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分析
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為了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漸趨明顯。本文通過專題調研的方式,旨在從微觀層面分析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查找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盡可能科學、可行的對策建議,以促進小微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果
(一)現行政策規定
貨物勞務稅方面: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 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2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3萬元提高至6萬元 ;2014年1月1日起,進一步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10萬元 ,且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產行為稅方面: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二)政策落實情況
以安徽國稅為例,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優化稅收服務手段,強化日常督促檢查,多措并舉、積極作為,有效推動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貫徹、深入落實。從全省的統計數據來看,受惠于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由2013年9月份納稅申報期的5.2萬戶(含增值稅零、負申報,下同)增加至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的11.39萬戶,該項政策實施以來累計免征增值稅超過1億元。實際受惠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逐年增加,2010年度3.38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0.54億元;2011年度3.69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0.74億元;2012年度3.76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04億元;2013年度4.30萬戶,減免企業所得稅1.33億元。
(三)政策效應分析
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對安徽省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助推作用。一是稅收優惠惠及的納稅人越來越多。以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為例,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受惠的小微企業11.39萬戶,同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13.46萬戶,惠及面達84.62% 。以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例,惠及企業逐年增加,特別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至10萬元,范圍擴大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后,將有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優惠。二是小微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逐步增強。小微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不減的背景下,稅費高、融資難等問題突出,在最需要解決的資金、技術、人才、政策等諸多因素中,資金問題的占比近56%。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實施,一方面,起到了較好的導向作用,使大多數小微企業感到了溫暖,看到了希望,增強了自身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信心;另一方面,通過多重政策效應的相互疊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微企業的資金壓力,有利于增強其自身造血功能,促進其不斷發展壯大。三是稅收政策的正向激勵作用不斷發揮。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實,進一步激發了全社會的創業熱情,從而增加了就業崗位,促進了民生改善,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以小微企業暫免征增值稅政策為例,政策實施以來,安徽省累計新開業小微企業1.43萬戶,提供就業崗位16.6萬個 ,較好地促進了民生改善。
二、影響政策落實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與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存差異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一個法定概念,具體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下列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則是一個約定概念,是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統稱。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表述,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據此分別設定了上述 16個行業中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由此可見,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在劃型標準上存在明顯差異。這一差異,使得相當一部分企業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且屬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劃定的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但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顯然,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與這一規定存在不相協調之處,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是一種政策歧視,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的解釋難度,降低了社會各界對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認同度。
(二)增值稅暫免征政策與起征點制度競合導致誤解
從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作如下調整: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據此,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實際,均將增值稅起征點調高至幅度上限,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萬元。由于決定對調整目的的界定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導致一些地方將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擴大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第九條第二款同時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它個人。由此可見,增值稅起征點調整,與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并無明顯關聯。為了彌補稅收政策疏漏,糾正政策執行上的混亂,在進一步大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但由于增值稅暫免征政策與增值稅起征點制度均將月銷售額的限額確定為2萬元,使得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對增值稅暫免征政策產生了模糊認識。同時,受增值稅“以票控稅”征管模式的影響,不少納稅人因經營業務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并未完全享受稅收優惠。此外,也有一部分納稅人認為月銷售額2萬元的標準過低,實際免征的稅額很小,尚達不到本地區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與經濟發展現狀明顯不適應,只能算是一種政策導向,對小微企業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企業所得稅減計所得政策的優惠力度仍顯不夠
從2008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后,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別于2010年、2012年、 2014年經歷三次減計所得調整,減計所得上限先后由3萬元提高至6萬元,再進一步提高至10萬元。理論上測算,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額由2010年的 4500元增加至2012年的9000元,再增加至2014年的1.5萬元;以絕對數分析,2012年比2010年提高了100%,2014年又比 2012年提高了66.67%,可以說上升幅度非常大。但倘若具體到某一小型微利企業分析,即使通過企業所得稅減計所得優惠使其可用資金增加了1.5萬元,對于緩解其資金壓力也僅僅是“杯水車薪”。就實際效果而言,以安徽國稅為例,2013年度,全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4.30萬戶,實際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款1.33億元,占同期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34.37% ,占同期全省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0.39% ;倘若以2014年優惠力度和享受范圍擴大后的政策測算,全省能夠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理論上將增加至5.98萬戶,減征企業所得稅將增加至2.02億元,占2013年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52.20%,占2013年全省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0.60%。由此可見,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財政收入的實際影響十分有限。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計所得的力度,與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期望值相比,差距還是十分明顯的。
(四)改善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配套政策作用不明顯
長期以來,融資困難始終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道待解難題。為了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進一步鼓勵對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與之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應當說,在這些配套稅收政策的綜合作用下,小微企業的融資環境有了一定改善。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一份材料顯示,截至2014年6月末,安徽省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長 19.9%,高于各項貸款增速3.1個百分點。但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一份針對近百家企業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情況的調查評估報告表明,受訪企業中認為融資較難的占60.9%,占比遠遠高于認為融資正常的比重。從我們座談調研的情況來看,無論是縣域的小微企業納稅人代表,還是位于省轄市區的小微企業納稅人代表,90%以上也均反映到融資難這一問題。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金融機構面對不良貸款“雙升”壓力,基于防控風險的需要,自覺或不自覺地出現懼貸、慎貸現象,導致部分小微企業資金“斷流”;其二,小微企業在信貸中具有天然弱質性,普遍存在規模小、實力弱、管理不規范、經營風險和不確定性大等問題,其自身特點、融資條件與商業銀行要求嚴重不匹配。在上述因素的雙重作用下,金融機構寧可不貸也不愿錯貸,制約了小微企業信貸的可獲得性。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不減的形勢下,通過現有的配套稅收政策已無法起到更進一步的激勵、刺激作用,對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無法施加更有效的積極影響。
三、完善稅收扶持政策的幾點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優惠的執行標準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劃型標準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形成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關于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立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立法宗旨 ,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之間的立法協調性和法律調整的方向一致性,建議盡快統一小型微利企業劃型標準,體現稅收公平原則,避免稅收制度歧視,便于稅收政策實施。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提請國務院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作如下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劃型標準統一后,將會有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紅利。因此,這一修改變化,也更符合國務院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二)提高增值稅暫免征政策的限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要求,建議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暫免征政策力度,F行增值稅暫免征政策將月銷售額上限確定為2萬元,既不利于納稅人將其與增值稅起征點制度相區別,也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極不相適應,導致政策本身缺乏吸引力,政策效應難以充分有效發揮。建議在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相沖突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月銷售額上限,將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納入到政策享受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據此,增值稅暫免征政策中月銷售額的上限最高可以調整至4萬元。以安徽國稅2014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測算,享受增值稅暫免征政策的納稅人將凈增加0.80萬戶 ,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凈增加945.69萬元,政策惠及面將達到90.48%。
(三)擴大企業所得稅減計所得范圍
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小型微利企業在執行20%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采取了進一步減計所得的優惠,同時,考慮到財政的可承受能力,減計所得的上限逐步提高,減計所得的力度不斷加大。但從目前的實施效果來看,仍不夠明顯,與政策期望值還存在不小差距。調研座談中,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納稅人代表希望國家能夠基于當前的經濟形勢,進一步提高減計所得的上限,引導和幫助更多的小微企業渡過難關、走出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中的“微利”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倘若以上限30萬元測算,以安徽國稅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為樣本,享受減計所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將凈增加0.55萬戶 ,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款凈增加9358.81萬元,占同期全省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的比重為0.28%。由此可見,減計所得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將使更多的小微企業獲益,且并沒有對稅收收入產生重大實質性影響;“兩權相害取其輕”的原則,減計所得優惠政策范圍仍有進一步擴大的空間。
(四)完善利于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
針對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國家先后實施了一些與之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融資環境有所改善。但由于有些政策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政策的力度正在逐漸衰減,迫切需要延續或者出臺新的配套政策,以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一方面,充分發揮支持性財稅政策的引導作用,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 ,加大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目前,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仍依靠銀行等金融機構。建議在延長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政策期限的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小微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凡能夠單獨核算的,暫免征收營業稅。通過營業稅暫免征政策,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貸款方面向小微企業傾斜。另一方面,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小微企業。建議對小微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渠道融資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在國家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予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通過上述配套稅收優惠政策的綜合作用,推動小微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改善,有效改變小微企業生存困境,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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