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要輕易發出Offer Letter
Offer Letter:為聘用意向書或錄用通知書
目前,多數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都會先向其發出Offer Letter,向勞動者說明單位的聘用意向以及崗位、工資、福利等情況。然而, Offer Letter是正式的合同嗎?單位沒有如期招用勞動者又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大學畢業生王小姐在網上投了上海一家計算機公司的簡歷,一天后收到面試通知,王小姐兩赴上海經歷初試、面試后,公司于半個月后發了一封“錄取通知書”,通知王小姐10天后去上班。王小姐在約定時間去公司報到,卻被告知由于在此期間公司已找到更合適人選,決定不再錄用王小姐。氣憤的王小姐找到了律師進行咨詢,看該公司是否可以賠償損失。
Offer Letter是一種意思的表達
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呢?據律師介紹,Offer Letter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Offer Letter并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種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盡管Offer Lett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締約過失責任”
只要勞動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 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 Letter發出后,用工雙方仍處于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對某個求職者還沒有十足把握錄用的時候,不要發“錄用通知書”,否則,若發生上面王小姐的情況,遭到敗訴是無疑的。因為錄用通知書的發出,視為用人單位發出的一個要約,而求職者在規定的時間報到視為對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雖沒有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會因違反締約過失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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