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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育

        時間:2022-12-07 23:52:55 碩士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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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育

          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學特點:重視理論知識的講授,如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法理基本原理的闡釋,對于具體的實踐中的操作訓練并不重視。本論文主要研究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育,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試論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育

          論文摘要: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法學本科教育只有針對學生的具體特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內容和教學方法都產生了巨大沖擊。改革法學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試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標。

          論文關鍵詞:法學教育 司法考試 教學方法

          一、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我國的現狀

          (一)定位于通識教育,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長久以來,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學特點:重視理論知識的講授,如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的理解,法理基本原理的闡釋,對于具體的實踐中的操作訓練并不重視。

          就教學內容而言,本科教學都是以各個部門法的知識體系為框架,而且內容比較陳舊。雖然我國的法治建設日新月異,但教學內容的基本框架一直沒有大的改觀,嚴重落后于時代的發展。由于法學教師大多是陳舊的教學方式下學習的法學, 當這些老師在講授法學的時候,由于沒有革新的動力,大多數也是采用的講授式、灌輸式等填鴨式教學方式,主要以單調的說教為主。一些新興的教學方式,如診所式教學法、案例分析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論辯式教學法等教學方法運用的不多。在這樣的一種填鴨式的教學模式的長期灌輸之下,法學本科學生對各個部門法學法學以及理論法學的知識框架掌握的比較牢固,也能對一些法律問題發表長篇大論的觀點,卻無法解決現實當中一些小的法律問題,這就是長期注重理論知識,忽視實踐教學的結果?荚囃墙虒W的指揮棒。

          在法學本科傳統的教學模式之下,考試的方式、題型和教學方式也是一脈相承的。我們調研、分析了一些法學院校本科考試試卷,發現大多題型是名詞解釋、簡答題和論述題。這些題目以課本的基礎知識為主,復習以死記硬背為主。即使有一些案例分析題,也是有現成答案的并沒有多大爭議的案件。這種考試的方式,對于學生短期內記憶大量的基礎知識是有益處的,但是,由于缺乏和實踐相結合,學生普遍缺乏法律運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這種考試方式往往會使學生缺乏學習的動力,從而失去學習法學的興趣。

          (二)法學知識傳授重深度講解、輕廣度涉獵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方式深受前蘇聯模式的影響,各二級學科之間,各部門法之問的界限過于清晰,學生的知識面受到影響。

          狹隘的知識面,導致學生無法解決綜合性的法律問題。實際上,法學各學科的知識是相互聯系的。例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和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之間其實并不具有截然的區別,某些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區別,也并不截然,這種區分只是法律上的專斷的區分,但目前這些領域的區分變成了一種框框條條。因此,在各學科知識的傳授過程中,必須加強相互間的緊密聯系。正如美國法學家波斯納所言: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卻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它必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學科的發展。我國著名學者梁治平也指出:在中國,法律問題一開始就明顯不僅是法律問題,而同時是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歷史問題和文化問題,岡此,要了解和解決中國的法律問題,必須先了解和解決法律以外的其他問題。當前,社會發展日益呈現多元化,各種復雜的、新型的社會關系正在不斷涌現,只有具備既懂管理又會經營、既懂政治又了解歷史文化的有著廣博學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才能適應時代的需求。所以,在法學教育中必須注重對學生多學科知識的傳授和考察。

          二、當前我國法學專業本科生的主要特征

          法學的社會性要求學生應當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歷,或者要求學生有一定的理解社會現象的能力。我們可以把這種理解社會現象的能力看做是是學習法學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社會經驗和社會閱歷,是這種能力得以形成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在校生普遍缺少這種能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家庭關系相對簡單,人際交往能力較差,F階段的大學生已經進入了獨生子女階段,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他們是家庭的核心,他們所面對的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相對簡單。在家里,他們是好孩子,在學校,他們是好學生。甚至在讀大學期間,他們也離不開家長和老師的呵護,這種環境下成長起來的青年,往往以自我為中心,缺少社會生存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的訓練,缺少社會經驗和社會閱歷,因此也缺少正確理解社會現象的能力。

          二是埋頭于課本和課堂,社會活動能力較差。中國的百姓有著高度重視教育的傳統,對于每一個中國家庭來說,在解決了溫飽問題后,頭等重要的大事就孩子的教育。加之當前的孩子基本上都是獨生子女,父母更是傾全力抓好子女的教育。而我國現行的高考制度,使得學生在上小學階段,甚至幼兒園階段就充滿了學習的競爭。這就使得現階段的學生在他們成長的道路上,絕大部分時間用于書本和課堂,社會活動能力相對較差。這些特征決定了現階段的法學本科學生,其理解社會的能力較差,這就必然使他們在學習法律過程中,對法律的理解能力有所欠缺。在法學本科教學的過程中,應該針對學生的這些特征,讓學生增加社會生活和法律現象的感性認識,為理解法律精神打下基礎。

          三、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

          毋庸置疑,國家司法考試將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內容產生重大影響。統一司法考試之前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由于歷史的原因,各個法學院系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有的法學院擅長理論法學的培養,有的法學院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和國家的立法進程相結合,有的法學院以培養法學學生的實踐能力為特色:而且,有些法學院系以所在學校的特色學科為依托,形成了自己的法學教育特色,如科技法學、衛生法學等。這種百花齊放、特色鮮明的情形,有利于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符合各種需要的法學人才。但是,統一司法考試的施行,有可能會改變這種局面。由于畢業學生的就業和司法考試有著直接的聯系,即使學生的法學理論水平再高,學生所學的法學知識再有特色,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就會顯得極其被動。而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局限于幾門所謂的大法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這樣,在教學中,學生、老師就會專注于司法考試,而忽視了其他法律知識的學習。有些學校甚至以司考教材作為本科教材,一切教學內容都圍繞司法考試轉,不僅陷入了應試教育的怪圈,也無法培養真正的富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才。顯而易見,統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和教育方式的影響也是明顯的。作為一種考試,司法考試有它自身的特點。

          由于是為法律職業做準備,司法考試考查的內容相當廣泛,內容難度不大,以法律案例為主。一些法學院的本科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學理論功底,這種教育對于學生的長遠發展是有益處的,但是對于通過司法考試幫助不大。所以出現了這樣的怪現象:辛苦學習了四年法學,卻無法通過司法考試;一些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利用幾本司考教材,參加一個司考沖刺班,卻通過了司法考試。在這種情形之下,很多教師放棄了對學生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轉而以司法考試為目標,運用最實用的題海戰術,為司法考試做準備。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擔憂的不良趨勢。

          我國整個教育體系中,以應試教育為中心的教育方式并不鮮見,對我國創新人才的培養已經造成了重大影響。司法考試的出現,使得法學教育圍繞司法考試這個指揮棒轉,將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不利影響。

          四、矛盾的消解: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互動

          現行的法學本科教育不僅無法實現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需求,也無法適應司法考試,改革勢在必行。

          首先,改進課堂教學。法學雖然有自己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但是,法學本身是-I']綜合性極強的科學,和法學之外的知識有著緊密的聯系。法學教師在課堂教學時,除了講授法學的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也要向學生介紹一些新的知識領域。因為現代社會的發展,新的科學領域層出不窮,而任何一個新領域的出現,都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例如,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更新,使得互聯網法律問題日益復雜化。教師引導學生了解一些互聯網方面的知識,會有利于學生學生有關互聯網方面的法律知識。同時,法律和社會是息息相關的,教師在課堂教學時融入社會現實中發生的最新法律案例,不僅會增加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還會引導學生養成利用法律知識分析現實問題的良好習慣。

          其次,優化課程設置,強調實踐教學。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已經成為法律人的共識。我國很多法學院系的教學計劃中,理論中的比重很大,實踐課程處于輔助的地位,這樣的安排不利于法學人才的培養。只有在課程設置中明確實踐課的地位,安排專職的實踐課教師,實踐課程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再次,強化創新能力、實踐能力與理論知識的融合。實際上,法學教師利用設計得體的課堂教學,也可以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并非只有真實的法律實踐才可以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由于司法考試實際上已經成為評價法學教育的一個重要標準,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利用案例教學等多種形式,培養司法考試所需要的法學實踐能力。

          在教育學原理上,也并不存在以“考試為導向的教育就必然是應試教育”的邏輯命題。也就是說,考試本身并沒有區分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的功能。關鍵的是,考試的內容本身決定了考試是否屬于應試教育。實際上,不管是刑法、民法還是司法考試中的其他科目,只要司法考試的試題得當,同樣可以提高考生的能力,考出考生的真實水平。

          作為我國法制建設舶來品的司法考試,對于提高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整體素質,推動我國法律職業化,乃至作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催化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意識到,司法考試本身也有如上所述的巨大缺陷,如果處理的不好,不僅不會給法學教育帶來積極影響,還可能給本來已經危機叢生的法學教育帶來消極影響。建構合理的、有利于法學教育的司法考試制度勢在必行。

          司法考試的內容和方式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司法考試是法律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事關我國法治建設大局。司法考試的目的就是從大量的人群中挑選出適合法律職業的人員而且還要和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相銜接,成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助推器。因此,在考試內容的設計上,應該以我國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核定的課程內容為基礎,加大主觀題的份量,減少客觀性的試題。因為主觀題更能測試應試者的法學理論功底,這樣就避免了死記硬背也能通過司法考試的尷尬。同時,增加面試環節。筆試后的面試環節,能夠測定應試者是否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

          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和通過的人數也是司法考試制度需要考量的問題。實際上,司法考試應該定位為水平考試、資格考試。既然是水平考試,檢測的就應該只是應試者的法律水平,并沒有淘汰的功能;既然是資格考試,就說明通過者只是具備了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要想真正從事法律職業,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因此,對于司法考試的合格線通過的人數,不必過于嚴格,可以采用較為寬松的政策,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然后再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當中擇優錄取法官、檢察官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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