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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2006年的彭宇案引起了社會的熱議,從此老人倒了該不該扶成為了頗受爭議的話題。當今,社會中見義勇為的事件還很常見,見義勇為的行為從古至今都是備受贊揚的,然而眾多矛盾和糾紛也存在于這過程當中,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就反映了我國民法對此類糾紛的缺失,還有待加強與完善。本文將重點圍繞見義勇為行為的民法學問題進行簡要分析研究。
關鍵詞:見義勇為;行為;民法學;問題
從彭宇案到現在,仍然有一部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在我國當前的民法當中并沒有對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以致于民眾在遇到相似問題時不敢輕易見義勇為。為了重建一個人人都敢于、樂于見義勇為的新環境,我國民法需要對此進行完善。
一、民法下見義勇為的具體特征
1.救助者無救助義務的自然人
在我國第九十三條《民法通則》中也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救助者在危急情況下本身對救助人沒有任何救助義務,這是判定見義勇為行為的首要條件[1]。并且和被救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目前民法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但是一旦發生,應給予相應的肯定和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者在進行見義勇為時完全沒有考慮自身的權益,目的都是維護他人、集體、國家的合法權益。
2.沒有計劃性和目的性
事件往往具有不可預見性,沒有經過任何的計劃和安排。需要見義勇為的場景往往非常的急迫,救助者往往思想覺悟較高,對他人和社會有很強的責任心,自愿的、主動的對他人進行救助。
3.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見義勇為”從字面上看具有“義”和“勇”,“義”是正義,“勇”是不怕危險敢于伸出援手。救助者在危難面前不顧自身的安危挺身而出冒著巨大的生命和財產危險。救助者甚至會為此付出寶貴的生命。但是當前也有學者提出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只要求接受救助的人處在危險之中,而不應該同樣要求救助者也要處于危險之中。
4.結果有多重利益
見義勇為行為客觀上體現出保障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個人利益免受侵害,維護了公共秩序和安全,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引領大眾精神更加高尚。
二、見義勇為者的費用請求權
1.法律支持
第九十三條《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償付責任是無因管理是見義勇為者有權向受益人申請在行為活動中支出費用償付的法律保障;而在第一百零九條當中則明確表示,見義勇為者在阻止第三方人侵權行為時遭受的損失需要由第三方人進行償付,當第三方人沒有償付能力時則由受益人在其經濟范圍內進行償付。也就是說若有第三方人侵害,則由第三人進行償付,若無第三人或第三人償付能力不足時則由受益人也就是被救助人向見義勇為者支付其在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所有費用損失[2]。
2.請求基礎
公平的原則是民法維護見義勇為者費用請求權的基本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意見》當中的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見義勇為者在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個人合法權益時造成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而見義勇為者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需要求第三人進行賠償;若沒有第三人或第三人賠償能力不足時則可以結合受益人的實際收益情況及其自身經濟狀況,責令其向見義勇為者進行適當補償”,民法中規定的補償只是受益人給予部分賠償,并不是賠償救助者的全部損失。
三、見義勇為者的報酬請求權
當前我國民法中未對見義勇為者的報償請求權進行明文規定,見義勇為者在危急的情況面前,義無反顧的救助他人,其出發點完全是為了維護他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并沒有要求要任何報酬,然而,當一些見義勇為者因此生命和財產遭受損失的時候,是否能夠要求請求報酬成為了人們討論的焦點。一部分人認為給予見義勇為者一定的獎勵是對見義勇為者的根本肯定,也體現了民法中人身與財產公平的理念;而另一部分人認為見義勇為者的出發點就是無私的給予幫助,而在事后向受益人提出報酬請求權,將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徹底喪失見義勇為無功利性的初衷。其實報酬請求權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了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感激與肯定,同時對見義勇為者生命和財產因此遭受威脅的補償。如果把報酬請求權納入民法,它的性質將會完全改變。
四、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1.見義勇為者受損失時
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導致見義勇為者在阻止其實施侵害他人權利和權益過程中,生命和財產遭受的損失,則第三方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當第三人賠償能力不足時則需要由受益人承擔其余的賠償責任,但第三人仍處于賠償主要方;當第三人下落不明時則由受益人進行墊付,事后再向第三方追償[3]。
2.見義勇為者未受損失時
如果第三方沒有侵害到見義勇為者,只給受益人造成了損失,此時第三方是否仍然需要向見義勇為者進行賠償成為大眾熱議的話題。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見義勇為者在救助過程中生命和財產安全均受到了巨大威脅,雖然沒有遭受任何實質性損失,但是這已經侵害了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利,因此最后無論見義勇為者是否遭受了任何實質性的損失,第三方均需要向其進行賠償。
五、結論
總而言之,民法中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為在無任何約定與義務的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和阻止國家、公共利益或個人人身財產安全遭受威脅與侵害時進行符合社會正義的救助行為。見義勇為者往往生命和財產安全都遭受著威脅,然而民法在保護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方面還不夠完善,我們需要完善的民法將見義勇為這種古來稱贊的高尚品德繼續弘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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