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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民法學問題優秀論文
一、見義勇為行為的定義及特征
見義勇為在文意方面的解釋為“看到正義的時間奮勇地去做”,其在民法學視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沒有義務的情況,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見義勇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雖然見義勇為行為在法律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其非義務的特征卻受到高度認同。美國學者富勒將愿望道德和義務道德作為人類對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對地限度,其中義務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見義勇為行為屬于道德素養的表現,難以采用法律進行見義勇為的強制。見義勇為行為還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與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危難救助行為,因此在行為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二、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
由于見義勇為行為具有非義務性的特征,致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見義勇為者在救人過程中,失去了自己生命,該種案件會引發費用求償權和報酬請求權的問題。
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有法律支持。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有權對其在管理活動中所指出必要費用向受益人請求償付。不同的人對費用求償權的責任和范圍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侵權行為中,見義勇為者對其進行制止,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損失,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見義勇為者的賠償,如果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或者沒有第三人的存在,則需要結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圍和實際經濟情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補償。另外還有學者認為,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補償,應當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圍為標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見義勇為者實行救助行為后,受益人如果進行相應的補償,則可以體現道德與法律的良好結合。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如果出現救助行為沒有達到效果的情況,則會有人拒絕補償,然而見義勇為并非普通的助人行為,其需要在一定危險情況下進行救助,因此無論見義勇為是否救助成功,都具有費用求償權。目前我國費用求償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基于民法理論中的公平原則,然而該原則使見義勇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補償,不過目前在我國法律中,依然主張公平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救濟機制,見義勇為者具有必要費用請求權、適當補償權及獎勵申請權等,但并沒有報酬請求權。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背景,見義勇為者在冒著人身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救助行為,此時其是否具有報酬請求權存在爭議。一部分學者認為,為了使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其應當享受適當的報酬請求權。另外一部分學者則認為,見義勇為者享受報酬請求權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如其行為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和安全至少部分免于危害,此時其具有報酬請求權。還有一部分學生認為見義勇為者不應當具有報酬請求權,其主要是認為報酬請求權回到見義勇為行為變質,其應當抱著沒有任何利益的心理,進行救助行為,才能符合道德的要求。本文主張報酬請求權是受益人對對見義勇為者的感激和鼓勵,代表著受益人的主觀意識,如果將其法定化,則會使其變質。
三、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當在第三人侵害下,見義勇為者產生救助行為,此時見義勇為者出現利益損害,則需要第三人進行賠償。在此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的利益損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因此見義勇為者與第三人在民法上,存在侵權關系,需要利用侵權之債進行調整。如果見義勇為者在防止和制止第三人的請改行為時,出現損害,且第三人具有過錯,需要第三人承擔見義勇為者的全部賠償責任。在賠償責任順位中,第三人屬于第一順位,受益人則屬于第二順位,當第三人不具備賠償能力時,需要受益人承擔一部分的責任。本文認為,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主要是針對財產損失,如果見義勇為者出現人身安全,需要采用刑事法律進行追究。另外,如果第三人存在下落不明的情況,則此時應當由受益人暫時墊付賠償,待第三人出現后,向第三人追償。
當在第三人侵害下,見義勇為者產生救助行為,此時見義勇為者沒有出現利益損害,只有受益人出現了利益損害,此時見義勇為者是夠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使見義勇為者一定危險情況下,實行的救助行為,即當見義勇為者在面對第三人侵害受益人中,實行救助行為時,此時其財產、人身都具有危險性,第三人已經威脅到見義勇為者,因此即使見義勇為者沒有出現損失,但其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見義勇為者具備請求賠償的權利。因為第三人的賠償責任,是以是否具備侵害行為為標準。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見義勇為行為在道德層面中屬于高尚行為,然而在實際見義勇為行為中,見義勇為者的利益難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需要從法律層面保障其的利益。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見義勇為者應當具有費用求償權,而不具有報酬請求權,另外無論第三人是否對見義勇為造成利益損害,第三人都具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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