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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退休選擇行為分析論文
一、引言
我國目前的退休年齡政策包括提前退休、正常退休和延遲退休三種政策,三者各有不同的受眾群體。提前退休主要針對特殊工種和“病退”,屬人性化考慮的政策設計;延遲退休主要針對高級專家和部分領域的骨干專業技術人員,是出于優質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的政策考慮。然而,多年來由于缺乏足夠重視和有效規范,提前退休現象較為泛濫,提前退休比例大大超過了正常范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財務負擔。理論界對此進行了相關研究,部分學者將源頭指向了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認為當前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存在激勵職工提前退休的機制設計;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觀點,楊俊、宋媛采用由東省2007年的退休數據進行回歸分析,指出1997年改革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會激勵職工提前退休;廖少宏基于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對提前退休行為及其影響因素進行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
究竟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否激勵職工提前退休,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當前研究多是針對某一截面數據進行的分析,其所得結論只能反映某一職工群體的選擇,不能用以說明制度對所有職工退休選擇的影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具有特殊性,在這一背景下不同時期參保和退休的職工受政策的影響及對政策的反應是不同的;诖,筆者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演進出發,分析跨越新舊制度的“中人”和“老人”的退休選擇,并重點以該制度能夠完全覆蓋的“新人”為研究對象,探索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退休選擇的影響。
二、非正常退休的理論分析
非正常退休特指提前退休和延遲退休這兩種情形,對于特殊工種、“病退”等合法的提前退休以及高級專家和骨干人才等合規的延遲退休都屬于規范性的退休現象,而法律允許范圍之外的提前和延遲退休都是屬于不規范的退休情形。本文的分析主要針對不規范的提前退休現象。
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職工退休選擇影響的實證分析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各項具體政策中,對職工提前退休與否影響最大的莫過于繳費和養老待遇,兩者理論上應當是對應的,即繳費的多少決定待遇的高低。然而,根據“2005年規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而養老待遇則分別來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因此,不考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完全依據現收現付或完全積累的方法測算養老待遇是不科學的。為了更貼近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際,本文根據“2005年規則”所制定的繳費和養老金計發方法,構建相關模型,并通過模擬驗證提前或延遲退休對職工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及其替代率的影響,進而分析制度影響職工退休選擇的內在機理。
(一)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模型
根據“2005年規則”,個人繳費逐年累計形成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基數,個人繳費越多越長,基數就越大,而基礎養老金來源于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繳費并無直接關系。對于個人決策而言,個人退休后的養老金水平及延遲或提前退休對養老金的影響是其考慮退休時機的重要因素。為便于研究和比較,本文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頻率進行了年化處理,并假定繳費和養老金支付都發生在每年年初。
1.基礎養老金計發模型
經過年化處理后,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年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和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其中,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為本人繳費工資指數與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資的乘積,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繳費基數與相應年份社平工資比值的歷年平均。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模擬分析
1.相關數據的選擇
(1)參保年份:本文研究的重點是考察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否激勵提前退休,故應排除跨越新舊制度的參保人的影響。所以,本文選擇2006年為職工參保年份,即以“2005年規則”出臺后才參加工作且參保的這部分“新人”為考察對象,并且假定繳費從參保直至退休(超過15年)。
(2)社平工資與個人工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05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為18361元。對于個人工資,本文選擇三檔進行對比研究:低收入者(工資低于社平工資的60% ) , z取0.6;中等收入者(工資為社平工資的60% -300% ) ,取1.2;高收入者(工資高于社平工資的300% ) , z取3.0。
(3)個人工資和社平工資增長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不,近十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呈現高速增長趨勢,歷年增幅都在12%以上,2012年則由于經濟增長速度的放緩而有所回落。因此,根據工資水平和經濟增長的相關關系及未來我國經濟增長預測,本文將個人工資和社平工資增長率都設定為7% 。
(4)投資收益率: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文選取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率作為參照。根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2012年基金年度報告,我國社;鹱猿闪⒁詠淼哪昃顿Y收益率達8.29%,但由于歷年收益率的劇烈波動,這一數據顯然不具有參考意義。本文首先剔除其中2006. 2007. 2008. 2009四個較為異常的年份再取其余歷年平均值,即為3.31%。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基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通過理論和實證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職工退休選擇的影響,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對于當前制度中的“中人”和“老人”而言,由于這部分群體擁有可視為福利性的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性養老金支付,因此具有較強的提前退休意愿,所以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這部分群體的提前退休行為具有誘致性。
第二,在持續繳費的前提下,對于同一群體或某一個體,退休后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年齡呈正相關,即越晚退休,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養老金替代率也就越高。
第三,養老金替代率與職工收入水平呈負相關,收入水平越高,則替代率就越低。因此對于不同收入群體,高收入群體的養老金替代率最低,低收入群體最高。所以,在單純考慮基本養老金水平一個因素時,低收入群體較中高收入群體具有較強的退休意愿。
第四,從數值上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水平是比較低的。根據前述模擬結果,替代率最高的低收入群體也僅達到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社會保障最低公約》中規定的最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
職工的退休選擇是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的理性行為,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只是其一,而且這一因素對于職工退休選擇的重要性在不同群體中是存在差異的,甚至個體之間也是不同的。因此,要解決不規范的提前退休問題,筆者認為重點不在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外因素,即職工的收入水平、工作環境、工作強度、權益保障等對其退休選擇的影響可能超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所以,提高職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減少收入差距,改善職工工作環境,確保職工各項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努力營造一個和諧的環境,使廣大職工樂于勞動、享受工作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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