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約金的畢業論文
古典文學中常見論文這個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為論文。以下就是由編為您提供的專科法律畢業論文。
違約金,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的形式之一,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金主要用于違約救濟,賠償金除用于違約責任領域外,還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
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賠償金的性質,如前所述,《合同法》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進行了明確。該法第113條又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按性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定的損害賠償)。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合同法》確立了違約金的補償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認懲罰性違約金,因為如果違約金數額僅是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調整或無效,而超過的部分顯然不再是補償性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違約金包括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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