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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于比較法的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研究論文

        時間:2024-08-24 16:17:16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基于比較法的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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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比較法的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研究論文

          摘要:

          人類是依賴于物質而生存的,人們不可能僅憑一己所有之物就能夠滿足自己的所有需求,所以不得不借用他人之物以供自己之需求。尤其是在當今社會大分工的基礎之上,各個行業分工更具專業化與精細化,自己所有之物更是不能夠滿足自己的需求就必然發生了。包括債權性利用他人之物與物權性利用他人之物等等行為。由此可見,用益物權必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事實上也確實是如此。

          關鍵詞

          物權,用益物權,經濟機能

          一、比較法視野下的用益物權

          (一)古羅馬法上的用益物權

          在歷史上,用益物權最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存在。從發展的進程上來看,羅馬法上的用益物權經歷了從地役權到人役權,再到永佃權和地上權這樣一個逐漸演變的過程。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各國家的用益物權制度基本上是在繼受羅馬法的用益物權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而發展起來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是伴隨著注釋法學家們在對羅馬法的研究和創新而形成的。彼時的“他物權”,指設立于他人所有之物之上的物權,主要就是用益物權(尤其是指役權制度),其中包括人役權和地役權,役權制度歷來被認為是用益物權的“最顯著代表”。自東羅馬帝國時期,在羅馬司法中又逐漸形成了永佃權和地上權。隨著社會進化以及私有制的興起,無夫權婚姻和被解放的奴隸日增,每遇家長亡故,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繼承權的家屬和奴隸生活難以維持時,丈夫或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居住權遺贈給妻子、其他家屬或奴隸,使他們老有所養,優帝時將這些統稱為“用益權”。

          用益物權制度在古羅馬時期主要是針對不動產,這也反映出這一時期不動產在社會經濟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就占據重要地位的役權制度而言,羅馬法的用益物權制度突出地反映出農業社會的特點。羅馬法用益物權制度深受古希臘哲學影響,將一些權利客體歸納于物的概念,對所有權和用益權進行了嚴格的區分,同時對用益物權的權能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界定,這對后世大陸法系國家的用益物權體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二)英美法系上的用益物權

          英美法的地役權制度受到羅馬法的影響,起源于19世紀,是英國圈地運動和工業革命的產物。在圈地運動之后,土地逐漸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工業革命使得經濟快速發展,于是迫切需要一種調整土地利用與開發過程中土地的所有和利用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地役權制度應勢而生。但這一概念早在13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布萊克頓便從羅馬法中借鑒而得,逐漸為大多普通法國家采納。美國法也采納了這一概念,美國法1944年的《財產法重述》第450條就采納了該定義,指出地役權是對于他人占有的土地的一種權益。

          眾所周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在法律傳統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英美法法律體系之中沒有物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財產權的概念,英美法系的財產權制度與大陸法系的物權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大陸法系是在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的基礎之上形成了用益物權的體系,而英美法是將各種對財產的利用形態都可以形成為一個單獨的權利,因此不存在著一個所有權和他物權相區分的邏輯性體系,在英美法中,與用益物權相類似的制度還是存在,這就是與地產權相關的一些制度。英美法上的地役權與用益物權,相當于大陸法系中的地役權。

          (三)日本民法和臺灣地區的用益物權

          日本民法較多地借鑒了德國民法的一些原則與精神,同時兼顧了英美法系的立法精華。現在的日本民法立法已經達到相當先進的程度,值得我們借鑒與引用。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立法相較于日本民法立法來講,則是較多地借鑒了傳統大陸法系國家諸如德國、瑞士、日本等國家的立法經驗和技術,其立法成就更加值得我國去借鑒和引用。

          臺灣地區現行“民法”奉行物權法定原則,明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四種用益物權。典權為傳統固有的制度,臺民法第911條明定典權乃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為一種用益物權。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四種用益物權意在增進物盡其用,兼顧所有權自由。

          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指可在一定范圍內對他人的土地為使用、收益的物權的總稱。易言之是以土地為標的物而成立的物權。由此可知,日本民法的用益物權只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成立的物權。日本民法規定了三種用益物權形式,即地上權、永佃權(永小作權)和地役權,除此之外,還有所謂“習慣法上的用益物權”包括入會權、溫泉權和水利權,現今的日本判例是把溫泉權和水利權作為習慣法上的物權對待,單行法還規定了礦業權和漁業權,這些用益物權分別規定在日本民法第二編《物權》第四、五、六章中。

          由以上中外法制的歷史表明,用益物權制度在物權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不僅僅在于用益物權為物權體系的一個有機構成,完備了物權制度的形式結構;還在于用益物權制度作為調整人們在對物的物質使用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用益物權在法制史及比較法上有不同的種類,具有歷史性和固有性,并反映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

          二、用益物權的經濟機能

          人類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經濟刺激增長制度,在各種刺激制度之中財產刺激制度最為有效,作用最為突出。追逐經濟利益等有利于自我的利益可以認為是人類的一種本能,社會現實決定了人們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必定要占有或者使用他人之物以獲取利益,這樣就出現了用益物權制度。通過上面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用益物權制度這一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所有權從注重抽象的支配發展到側重于具體的使用形態,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物的歸屬和所有的做法,轉而專注于對財產價值形態的積極利用和支配,即對物的使用并獲得收益。我們認為,隨著所有權社會化的趨勢的出現、物權保護體系的完善、限制物權體系的發達,用益物權制度勢必發展成為物權體系之中最為重要的制度。

          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對各種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需求愈來愈大,資源的所有與利用兩者之間必然會產生內部和外部的矛盾,這就需要對法律規則進行制度設計來協調和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既不能夠對所有者的資源進行過度攫取,也不能不顧及到社會與經濟發展而需要對各種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物權法律制度面臨的重要課題便是如何解決資源所有與利用的矛盾,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世界各地區域合作逐步加強,國際經濟發展競爭激烈,反映在物權法律制度上便是通過各種措施來強化對各種物(資源)的利用,從而導致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得到極大的提升,逐步出現了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的社會化現象。

          三、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社會化的原因

          第一,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的發展服務。

          作為上層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當然要協調好自身以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用益物權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取決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現代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的供求關系來調節資源的配置,它決定了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必須遵循價值規律,謀求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發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其核心就是對權利的尊重與維護,同時市場經濟又是發達的商品經濟,通過交換來實現資源的配置,交換與各種市場資源的配置都是以權利的設定與讓渡作為基礎的。用益物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節著人們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以及各種市場資源的支配、利用關系,沒有用益物權制度的存在與發揮作用,各種市場資源(用益物權的客體)就不能夠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就不會產生和諧的平衡,從而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或者個人利益的不滿足。因此,要符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基本規律,實現用益物權的社會化。

          第二,用益物權制度是充分維護公有制,發揮公有(國有、集體所有)土地等各種自然資源效用的最佳途徑,有助于體現中國國情和本土特色。

          借助于用益物權制度,由國家或者集體享有所有權,非公有主體即由國家和集體以外的民事主體可以對土地等自然資源取得用益物權,對土地等各種自然資源進行充分利用,從而保障物盡其用,激勵市場主體積極進行商業交易,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最終繁榮經濟,因此強調用益物權制度在物權法中的重要地位,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價值。我國物權法在強調國家和集體所有權基礎地位的基石之上,更加注重對用益物權人的保護,而且在我國公有制經濟的法治環境下,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相較于國外傳統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制度無論是在體系地位上還是功能上都有著更重要的邏輯層次,只有這樣才能彌補所有權單一對用益物權制度功能發揮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顯現出我國用益物權的社會化特色。

          4、結語

          用益物權制度是維護公有制,充分發揮國有土地等自然資源,協調資源的利用與社會發展需求的最優制度安排,F代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就是融合,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融合、所有權的社會化傾向、用益物權經濟機能的社會化傾向等,無不體現了一種融合的趨勢。要健全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就要進行法律繼承和法律的移植,但是同時又要注意考慮中國特有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民族價值觀、法律文化等諸因素,使用益物權制度真正的本土化,顯現出中國特色的法律元素。只有這樣,用益物權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才能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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