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互聯網金融日益成為人們日常工作及生活中關注的重點。我國在積極進行互聯網金融建設的過程中,金融市場當中的主要競爭開始向消費者的需求方向轉變。
摘要:近年來,世界各國在積極進行經濟建設的過程中,需要面對不同的金融風險,而金融風險結構在互聯網金融飛快發展的過程中發生了創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中應積極對全新的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預防和規避。然而,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相關風險規制存在失靈的現象,因此加強對失靈現象的研究,并有針對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合理的規制路徑至關重要。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風險規制 路徑
前言:
本文首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失靈的表現進行了探討,并從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提升風險轉移及預警能力兩個角度出發,對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展開了探討,希望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失靈的表現
在互聯網金融成立之日起,金融風險的存在是客觀不可避免的。發現功能在資金融通以及價格當中體現的是金融市場的主要特點,而對其進行優化需要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充分的利用,只有這樣才能夠促使金融風險的分散和利用得以實現。在對小微投融資人員進行吸收的過程中,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關鍵,這一過程中,還將小額化處理應用于金融資產當中[1]。促使市場流動性在金融平臺以及融資者之間進行充分的體現,并保證這一流動同投資者投資過程中花費的資金以及能夠承擔的風險比例保持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信用交易中開始增加對傳統金融以及新興行業等的吸收,而這一過程中,隨之增加的是市場杠桿以及融資者負債現象。小微融資者在對互聯網平臺進行利用的過程中,不僅應用了其包裝以及小額化金融資產的銷售等功能,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金融風險。信用風險是金融風險的中心,與此同時更多的風險產生,通常情況下,互聯網金融運行過程中,主要的風險形式為:信用風險,融資者在進行股權和債權交易的過程中,對股權眾籌平臺以及P2P平臺進行利用;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下,融資者運行過程中面對的道德風險等。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
(一)信息的充分披露
P2P平臺運行中,應能夠在短時間內快速地進行信息的收集以及處理工作,針對金融投資者來講,應對其進行實名認證,并對其信息進行有效的審核,在實踐中不斷健全融資計劃并保證其合法性,一旦較大的變化產生于融資計劃當中,融資方應接受中介機構的監督,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投資者;中介機構日常運行過程中應積極記錄健全的融資記錄和投資者個人信息。投資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注重理性化投資,將相關的信息公開到監管和自律部門;營業者在互聯網金融當中,應將經營相關信息向金融風險以及監管部門進行公開。
P2P平臺在向監管機構進行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應包含借款人的信息等,為信息的披露奠定良好的基礎,融資人員和P2P平臺運行中是對資產證券化交易實施的,因此在進行信息披露的過程中,相關模式的應用應對金融債券等資產所利用的模式進行借鑒;《證券法》等是股權眾籌在運行整個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守的相關法規,應將其作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融資計劃書應當由股權眾籌來實施,其具有私募型特點,該計劃書在應用過程中,可以對投資風險進行充分的解釋,并包含相關處理辦法,有效解決募資過程中超額和資金不足問題,并對社會經濟主體運行過程中的關鍵信息進行披露,包含運行狀況、財務管理以及資金利用程度等,更重要的是,將對投資者利益具有直接影響的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2]。
(二)提升風險轉移及預警能力
在積極構建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的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風險轉移以及預警系統。較大的風險存在于互聯網金融交易當中,同時也存在于融資方的信用和道德當中。這一過程中,如果較低的專業能力以及資產凈值是投資者的特點,那么需要對審慎監管規則進行充分的利用,也就是說,在還沒有進行交易的時候,必須對融資者平臺進行充分的了解,并明確其中包含的風險,對風險備付金以及風險資本金等進行充分的利用,定價融資者的道德以及信用風險。近年來,大數據廣泛應用的過程中,信息供給過程中所需的費用明顯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在要想充分了解信用風險在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以及P2P平臺中的體現,應利用公共信息工具來替代信用風險[3]。從監管規則的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平臺應積極對平臺風險保障金規則等進行利用,將大數據系統應用過程中的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構建全新的預警機制,在對流動性風險進行監控的過程中,應對大數據的信息優點進行充分的利用。
結論:
綜上所述,在構建金融風險規制的過程中,應建立在提升信息對稱能力以及提升金融資產投資者風險吸收能力的基礎之上,F階段,我國所構建的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在應用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在長期的發展中,應從信息的對稱以及風險轉移及預警能力提升的角度出發,逐漸健全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
參考文獻:
[1]唐方.互聯網金融理財規制的法律路徑——以余額寶為例[J].現代婦女(下旬),2014,12:50-51.
[2]吳文嬪,張啟飛.論互聯網金融創新刑法規制的路徑選擇——以非法集資類犯罪為視角[J].中國檢察官,2015,11:38-41.
[3]宋琳.互聯網社交金融的法律規制——由“微信紅包”引發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5,0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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