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構建分析
民法的外在體系指的是對民法內存在的各個概念進行描述,那么,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構建是怎樣的?
1民法內在體系
1.1民法內在體系的概述
民法的內在體系作為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會的價值取向,民法內在體系的優點是穩定性較好,但是其表現形勢則較為抽象,不容易理解。民法在發展時會受到兩方面的影響,一是社會的價值取向,二是經濟的發展水平,會隨著社會背景的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特點,發生不同的改變,這就是民法與其余的法律相比最明顯的差別。通過民法的實際發展情況而形成的體系就是民法的內在體系,其主要應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屬性,規范法律相互之間的聯系。
1.2變化規律
從上文可知,民法容易收到來自社會價值取向和經濟發展水平這兩方面的影響,特別是社會基礎對民法的影響,其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雖這些外在的因素會使民法發生變化,但是其內在體系卻依舊保持穩定,不會發生根本上的變化,因此,民法是一步穩定性較強的法律,民法的內在體系會在民法發生變化時產生動態平衡,從而保證民法的基本穩定。
1.3社會價值取向
民法的內在體系對民法來說可謂是極其重要的,因為民法的內在體系代表了整個民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價值觀,能夠具體的體現民法的價值,更是對整個社會價值取向的一種體現。因此,在對民法的內在體系進行完善的過程中,要保持民法的內在價值不被動搖,且不能對其進行改變與調整,要始終保持民法的內在體系與社會價值取向一致,在此前提下,對民法的核心價值觀進行科學、合理的完善,并使民法的這一重要的社會價值充分遍布民法的每一個角落,完全融入到民法的骨髓里。實際上,民法內在體系的核心價值觀是會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等發生變化的,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而是會根據當今社會的基礎與環境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改變。因我國的民法內在體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外部經濟環境與科學技術對民法內在體系的決定性影響,環境的變化和科技的進步都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進而影響到民法的內在體系。
1.4民法內在體系的原則
1.4.1意思自治
能保持人人平等的前提稱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著每個人的人格是獨立與平等的,例如在合同、婚姻、遺囑等方方面面的內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捍衛自治空間。
1.4.2對弱者的保護
對弱者的保護是民法核心價值觀的一個極為重要的體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最基本的需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等方面。
1.4.3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指的是保持民法的時效性,能夠充分體現民法的特點,展示民法的公信力,保證社會的安全。
1.4.4自己責任
自己責任指的是對意思自治、弱者保護、信賴保護實現后的必然結果,通過對民法以上三個基本原則進行保護。
2民法外在體系
2.1民法外在體系的概述
民法的外在體系指的是對民法內存在的各個概念進行描述,這些概念包括社會中最基本、最具有本質性、代表性的內容,并將這些概念進行有機的結合,利用抽象的方式對其進行轉達,所以,這些概念其實并不代表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內容。民法的外在體系的主要作用是為這些本質性的概念提供載體,對社會上的素材進行構建與提取、吸收,將實際發生的情況進行抽象化的表述,并根據這些事情的各自特征選擇合適的抽象方式,民法外在體系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能夠使民法的內在體系更好的融合到民法中,而民法的外在體系也能很好的將民法內在體系里的內容進行展示。
2.2民法外在體系的原則
民法的外在體系就是融合所有民法的'概念,并對其進行展現,也是將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進行抽象化管理,不同程度和方式對事實的抽象會產生不同的事實特征。
2.3民法外在體系的邏輯體系
我國的法律受到世界上一些國家法律一定程度的影響,不只是單純的只積累自身經驗,因此,概念法學在發展的過程中還不夠完善,從而使得一些具體的法律在概念的描述上較為模糊與混亂,對具體名詞的解釋與定義都與現實不同。
3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民法在歷史的長河里一直不斷發生著變化,最重要的三次質變:第一,《法學階梯》的發布,第二,歐陸法典的運動,第三,第二次的民法典浪潮。我國民法體系的建設要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要通過民法體系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更要吸收國際上的民法知識,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最后要充分分析與研究社會基礎的變遷。
3.1“人”在民法中的原型
“人”是民法體系在建立過程中最根本的出發點;“人”在意思自治的過程中是其重要的載體,發揮著重要作用;“人”在抽象化的概念下具有多種角色,是作為弱者保護原則的必要前提條件;“人”是所有概念與制度的邏輯出發點,更是維持法律關系的關鍵,是所有概念的中心,因此,目前民法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對“人”的準確定位,由于我國目前社會正發生變化,社會機構等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質變,在此前提下,對民法中“人”的定位最先要實現的就是人人平等,其次是承認現實中存在的不平等現象。
3.2物權法
3.2.1物權法中的外在體系問題
物權概念的存在對于民法具有重大的影響,其從本質上改變了民法雙重體系,對于物權與債權的區分較為嚴格,物權法的核心是以處分權為中心的抽象所有權。
3.2.2物權法的內在體系問題
通過對所有權制定的選擇更加深入的分析,可以知道,其實際上就是關于法律政策的經濟模式等的變化。伴隨著工業化的不斷推進,工業的生產方式正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的同時,相伴而來的是新的產權形態對財產進行利用的方法變為了通過社會化的方式進行。
結束語:社會基礎與民法體系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與矛盾,而正是由于這些聯系與矛盾的存在,才使民法雙重體系的構建有著無窮的探索意義。目前我國的民法構建存在不少問題,對概念的描述不夠詳盡與清晰,因此就需要對民法體系做好詳盡的研究與分析,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促進民法體系的建設,最終提高我國民法的制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