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與“信仰”的概念
引言:法律應當包含一些公正的權威性理想,這些理想成分最終內化為人們事實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狀態。以下是小編來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與“信仰”的概念,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摘要】眾所周知,當需要描述某個事物或者說需要做某件事的時候,人們總是要給予某一事物明確的內涵及概念。不僅是在口頭表達的場合下,還是在書面表達的情況下,我們都需要給某一事物予明確的內涵。因為人們對于所做的事可以這樣理解,也可以那樣理解,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因而為了避開不必要的言語混亂,對于基本概念運用的界定是極其重要的。
【關鍵詞】法律信仰;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內涵
在人類社會發展歷史過程中,對于“什么是法律”正如“什么是時間”這樣的理由一樣,從來沒有像它這樣,能夠翻來覆去地被法哲學上的思想家、哲學家或者西方的法理學家給予不同的答案。他們在用各式各樣的方式、策略予“什么是法律”不同的解釋與回答。
古斯塔夫·拉德勃魯赫①認為,法律象征著一種社會的文化現象,它是一種與價值有關的事實,因而對法律可以界定為如下三種主張:第一種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種文化事實,具有一定的科學存在特性、客觀性;第二種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種文化價值,具有一定的哲學性、評價性;或者說具有人們評價的特征。拉德勃魯赫還認為,法律是根據人類的理念進行創造的,亦即創造法律有一定的目的或價值。然而,任何事物現象都是存在著相對性,對于任何法律現象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堅持法律價值論或法律目的論的觀點;自然法學家馬里旦將法律區分為永恒法、自然法和實在法,而萬民法或國際法處于自然法與實在法之間的中間狀態。永恒法是處于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它是上帝管理整個自然界的法律;自然法是一種不成文的法,它是通過人的理性性能或者說人性本身的力量去發現的,是趨于人類本性的抑或者說是為了追求人類本質的終極的必定的目的而得來的。實在法的地位明顯低于自然法,它依賴于自然法而存在,它是自然法的擴展和延伸,是自然法的外在表現形式,處于特定的.社會集團中;哈特繼承和發展了關于奧斯丁“法律即主權者的命令”的學說,提出了法律規則理論,亦即包括第一性規則與第二性規則②。第一性規則是主要規則,其主要在于設定法律的義務,要求人們作為與不作為;第二性規則是次要的規則,其在于主要是設定權力或者說是權利,在一定的范圍內,人們可以做什么或者說不想做什么;法社會學學家龐德認為,法律的定義有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是特定集團通過強制性力量調節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從而達到某種有秩序的狀態。第二,法律既包含憲法,又包括各種司法解釋以及各種行政法律法規,即法律是一種文本的形式,根據這些權威性材料做出指令,可以得出,司法審判過程或者行政訴訟過程都屬于法律中的一部分。第三,法律應當包含一些公正的權威性理想,這些理想成分最終內化為人們事實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狀態;泰格·利維認為,法律是各種特定組織機構制定出來的規則或內部管理規則、發出的告示以及一個民族所流傳下來的風俗習慣,從而,他所認為的法律,是依據所處的位置,所處的情形或者說所處的時代背景來決定的,他所表達的法律似乎涵蓋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有的一切或者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正如韋伯所處的時代,德國乃至整個歐洲處于動蕩不安,自由主義的衰弱、社會主義的成長、實證策略在社會科學中占據主導地位以及文化悲觀主義的蔓延,因而造就了他所謂的法律觀,亦即為保持社會有序,特定專職人員能夠隨時準備法律的強制性來實施……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學家們似乎有種“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的感嘆。似乎找到了解開“什么是法律”的神秘鑰匙,卻又帶給我們“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的感受。劉星教授精辟地說:“在回答‘法律是什么’這一理由時,似乎應該首先回答‘我們的姿態是什么’”。正是由于人們不同的價值觀念、不同的闡釋路徑,造成了結論的多元性、差異性和不統一性?傊,對法律的界定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如若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研究“法律是什么”的理由,非筆者所能掌握的。然而,本文的重點并不是這個理由,從語境論的進路分析,研究“法律信仰”命題,“法”與“法律”的區分或者說“實在法”與“自然法”的區分是我們不可回避的。
有學者認為,在法學史上,關于法與法律不外乎如下幾種主張:第一種是,典型的自然法學者們認為,法代表著一種客觀精神,其體現為自然法、理性、神意等等,而法律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第二種是,典型的分析實證主義家們認為,法就是法律,除了實在法,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第三種是,典型的法社會學家們認為,法是“活的法”,代表著一種規范事實,能夠對起著調節社會日常關系或者安排具體性的規范作用。依此解釋,顯然,“法律信仰”命題是建立在第一種學說上的,信仰的是“法”或者說是“自然法”。亦即法律中的“法”因素。
二、法律信仰中的“信仰”內涵
對于“什么是信仰”,不同的學者對于“信仰”有不同的理解,其主要代表性的觀點,擇其要者如下:第一,信仰是人們對某種宗教堅定不移的確信,對某種理論體系的篤信、對某種觀點主張的堅信、對某種主義極度的相信或者說對某個人或者某種事物的深信或尊重,此信仰所要表達的是信仰主體對所信仰對象所具有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體現為信仰主體要做什么事情的時候,總是把信仰對象當作某種存在的事實,或者說認為所信仰的對象是真實存在的。第二,信仰是人們做某件事情的動力來源,它可以消除人們在行動過程中的遲疑不決,平息人們在深思過程中懷疑的焦躁,它能夠被人們的內心所察覺,亦在人的本性中形成的一種習慣。第三,從人的本能論研究出發,信仰是人的一種本能、是人的頭腦的健康活動,是人與生俱來的。只要有人的存在,就一定會有信仰的存在,顯然它是與人類的存在密不可分的。第四,信仰所要表達的是人的一種心理狀態,無論一個命題是否被判為真實,還是不真實,都對該命題予以肯定、接受。
縱觀上述對信仰的界定,擁護“法律信仰”命題的學者,很明顯是將信仰的內涵定義在第四種學說上的,亦即無論“法律信仰”命題是否真實,學者們都對該命題予以同意的一種心理狀態。
注釋:
、偕蜃陟`.現代西策略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诠.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參考文獻:
[1]沈宗靈.現代西策略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2]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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