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分析
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在漫長的法學思想史中分別由兩大法系提出來的概念,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兩者關系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查看。
一、"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詞源發展
事物的概念自其產生之初,并非靜止的一成不變的,其內涵與外延處于動態的變化發展之中。若要準確地理解"法哲學"與"法理學"之間的關系,我們必須對二者的詞源發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學"的詞源發展
"法哲學"一詞英文為philosophyoflaw,德文為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學"一詞出現的歷史遠比法哲學這門學問悠久得多。在漫長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新自然法學派、功利主義、社會法學派等各大法學流派無不提出了自己對于法律的深刻思考。17世紀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在《法學教學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這個概念。19世紀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學的討論范圍僅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從康德開始,對自然法的批判成為潮流,法學家們的研究中心轉移到實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學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為實證法的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1797)一書中首次使用"實證法哲學"一詞,這被認為具備了"法哲學概念雛形".之后克烏格將德語中的Rechts(法)與Philosophie(哲學)相結合,組成了"Philosop-hiedesRechts",締造了德語的"法哲學"(RechtsPhilosophie)一詞。
1831年,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使得"法哲學"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們普遍接受。"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對象".其"法哲學"實際上是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1839年,文科尼西《作為法的自然學說的法哲學》一書使其被部分學者稱為完整使用"法哲學"一詞的第一人。
"法哲學"很快在整個德語區和歐洲大陸為人們所接受,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以"法哲學"為名的專著與教科書層出不窮,各自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和內容。20世紀20年代,近代法哲學的理論體系基本確立,斯塔姆勒的《法哲學教程》(1921)成為其中的代表作,法哲學自此便專注于研究共同普遍適用的法的一般理論,成為了一門獨立的法律基礎理論學科。之后歐洲大陸法哲學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傳播和發展,逐漸影響了拉美和亞洲的法哲學理論,并傳播到中國。
(二)"法理學"的詞源發展
法理學"(Jurisprudence)一詞由拉丁文Jurisprudentia演化而來,原意是"法律的知識"或"法律的技術".19世紀以前,哲學為學科之王,法學還只是哲學與政治學的附屬,其內部亦沒有劃分部門,因而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在歐洲大陸普遍接納德國人創立的法哲學概念的同時,處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學者卻有了另一個選擇。直到邊沁和奧斯丁之前,"法學"著作側重于探討自然法亦即應然的法,法學家大多都由哲學家"兼任".經驗論哲學的興起使得英國分析法學派代表人物邊沁、奧斯汀等人對唯理論的法學傳統產生了強烈反感,于是他們沒有選用法哲學這個看似高深艱澀的用語,而是用法理學(Jurisprudence)一詞去表明他們的實證主義主張。邊沁所著《法理學的范圍》(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1782)便是這種主張的代表作,該書第一次對法律概念作了翔實的實證主義分析。奧斯丁繼承并發揚了這種實證主張,其《法理學范圍之確定》(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一書更被視為英美法理學的開端。
"法理學"一詞深受英國經驗論的影響,早期的經驗主義由于過分強調經驗實踐的觀察與證實,使得自然法的研究受到沖擊。后來這種割裂經驗與理性、觀察與思辨、否定思辨的意義的信念和方法論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因而后實證主義為校正早期實證主義的信念,在堅持經驗方法優先的前提下,恢復了對理論的信念。
之后社會法學派創始人龐德相繼批判了19世紀和20世紀的諸法學流派并進行整合,重構了"法理學"的概念和內容。"法理學(Jurisprudence)就其最廣泛的意義來說乃是指法律科學(thesciencelaw)。這是其原初的含義和詞源學上的含義,亦是與其最上乘用法相符合的。"在他看來,法理學的研究內容,不僅包括法律領域中的所有應然問題,而且應該包括將實然轉化為應然的方法論等問題。
漢語中的"法理學"來自日本,1881年,法學家穗積陳重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在日本歷史上首次開設法理學課程。他所說的"法理學"實際上是英美法系的"法理學"與大陸法系的"法哲學"的糅合體。中國最早接觸的便是日本的"法理學",解放前的法學界受到日本法學理論的影響,導致部分人把法理學和法哲學兩個概念混用,而且采用"法理學"的概念。當歐陸及英美的法哲學與法理學理論相繼傳入,我國法學界對"法理學"和"法哲學"兩個概念使用上的混亂現象產生隨之成為必然。
二、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
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在漫長的法學思想史中分別由兩大法系提出來的概念,是在不同的哲學語境下產生的。我們需要以歷史的、動態的眼光去看待二者的關系。
(一)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
1.性質不同。我國多數學者傾向于將法哲學視為法學與哲學的交叉學科。在"法哲學"一詞產生之地德語世界,法哲學一直都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在此意義上,筆者看法與德語世界一致,法哲學的性質最終歸宿應在哲學。法哲學是法的形而上學,是對法律世界永恒問題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就其淵源而言,"法哲學"一詞由康德至黑格爾賦予其特殊意義時的初衷就是對法的理念的思辨,而其他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就交給所謂的"法律教義學(Rechtsdogmatik)"去研究了。
至于法理學的性質,它是一個法學流派氣味十足的詞語,是經驗論影響下由分析法學派所創,經過后實證主義法學修正,并為社會法學派、綜合法學派所繼承并發展的"法理學".其自產生之初,就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理論的代名詞,亦即"法學基礎理論".經過龐德和綜合法學派修正后,它既研究實證法的一般原理,也向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擴張。這實際上是經驗論哲學向唯理論的一種妥協,但其基本立場未變。當代的法理學(西方法理學),已經發展為一種綜合性的學科,它的性質最終歸宿仍然當屬法學學科。
2.研究對象不同。雖然法哲學與法理學都宣稱對法律世界的一般現象進行研究,二者所研究的對象有根本的不同。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正如黑格爾所言,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對象,它試圖從應然的角度去尋找法律世界的最普遍原理。換句話說,法哲學研究的就是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形而上學問題。它是對法律世界的一般現象的哲學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
而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在其發展演進的過程中,相比于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所限定的范圍,已經有了比較大的超越。龐德《法理學》就提出,法理學應該研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法學的方法、法律的價值以及法的理論體系。
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學的研究方法主要來自于理性主義的思辨傳統,運用抽象思維以及精密的邏輯體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對從形而下的法律現象中所得出的結論進行的再加工。
這樣重理性的思維方法顯然不同于法理學研究所持的方法。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其最開始的分析實證主義的簡單的分析方法,經過社會法學派和綜合法學派的繼承發展,已經擴展到分析方法、歷史方法、社會學方法與哲理方法等實證方法與抽象思維并用的狀態。
4.研究目的不同。法哲學探索法的本質、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試圖尋求法的理念和絕對必然性,從而從哲學的高度給法學研究以理論指導。而法理學的研究目的,由于英美法系經驗論的傳統,從其產生之時發展演變到今天,其強烈的實踐目的性不言自明。亦即是說,法理學的研究,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為立法、執法、司法工作提供統一明確的意識形態,為實現社會秩序的協調而努力。這是近現代法理學、尤其是社會法學派的主張一直以來從未改變過的立場。
(二)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聯系
首先,"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大法系學術傳統的折射,它們各自反映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法學理論的哲學傳統,同時又體現了兩大法系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唯理論和經驗論哲學在西方法學舞臺上相互碰撞,"法哲學"與"法理學"分別成為了兩種哲學傳統的折射,并不斷發生著演變和交融。
其次,分析法學派創造"法理學"一詞之始,實際上是經驗論不滿唯理論理性主義的濫觴,轉而尋求經驗分析的方法進行法學研究,走向了法理論研究的實證主義道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英美法系"法理學"一詞的發展演變,體現了法學家們對早期極端實證主義的校正。而在大陸法系,雖然沒有"法理學"一詞的存在,法學家們卻用了其他的詞匯彌補"法哲學"以外的法學基礎理論的空缺。這已然說明了"法哲學"與"法理學"之間的內在聯系。只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層次顯得更加清晰,理論體系上顯得更加分明了。
再次,從發展的角度看,在現代英美法系法學理論發展背景下,"法理學"一詞的內涵與外延還會繼續擴張,因為其內涵的邏輯層次仍未完全體現出來。筆者認為,法理學終將與法哲學區分開來,它或者成為法哲學以外的法學基礎理論的代稱,或者成為"法律科學"的代稱,又或者兼具兩層意思,成為包含廣義與狹義兩層意義的"法學理論".
法哲學、法理學等用語在當下法學界的混亂局面昭示著:近百年來從不同哲學傳統語境下引入的法學理論的基本概念,在法學學科發展尚不成熟的我國,還需要得到充分的消化吸收。在引進西方法學思想和理論的同時,我們首先要對所謂的"法哲學"與"法理學"有準確的理解和劃分,這樣才能避免用語的混亂。因而我們需要深入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語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關系,在引入西方法學理論時做到清楚的鑒別和準確的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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