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法治與德治關系的再反思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關于法治與德治關系的再反思
摘要: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產物,其發源于古希臘、古羅馬,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而只有刑治。傳統儒家所倡導的德治,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社會控制模式,其也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德治,因其與封建專制制度、古代刑罰的糾纏,而最終導致了自身的異化。因此,搞清法治與德治這兩個概念的由來、各自的內涵,對于我們在現時代討論二者的關系問題,至關重要。本文通過對德治與法治概念的由來和各自內涵的梳理,得出如下結論:法治應是現代中國社會的主流控制模式;德治的使用應該限定在“道德教化”的層面上,作為法治的輔助手段。關鍵詞:法治 德治 刑罰
一、法治與刑罰
法治這一概念,可以說是舶來品,因為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罰、刑律概念!胺ㄖ巍币辉~,在英文中與之對應的是這樣一些詞: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這些詞可分別譯為“法的統治”、“依法統治”、“通過法律治理”。由此,結合我們的理解,法治應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是指人們通過或主要通過法律對國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會的實現。
我們知道,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主要來源于西方法律文化(當然,其精神和傳統可上溯至古希臘、羅馬)根據西方法學家和一些權威工具書對法治一詞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點:(1)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2)法治與憲政緊密相連,沒有憲政即沒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國家通過法律控制社會,并且它本身也要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則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目標是建立理想的社會生活方式。由此可見,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產物,尤其是法治與民主政治的緣生關系;法治與憲政,法治與國家的互相聯系,又相互制約關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無不體現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質。
對比中國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自古以來(一直到清朝滅亡,兩千余年的歷史),從未有過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在中國古代社會,法即是刑罰的代稱,這可以說是中國法律傳統的核心,無論在制度抑或觀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這個意義上而言,要說中國古代有法治的話,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總是強調道德教化(即禮樂教化)相對于法的優位性,這便造成一個后果,即法在中國古代社會完全沒有形式的獨立性、合理性可言,其總是從屬于道德的,可以說道德是刑罰的目的和根據,刑罰全然成為推行道德的工具。這樣,道德便完全凌駕于法之上,法被徹底的異化了,其只不過是道德的附庸,毫無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獨立性可言。事實上,中國這一文化傳統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們仍能時而不時的在人們的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觀點主張中,發現這一影響的存在,如人們對于“法治”和“法制”這兩者的界限模糊不清,總以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層文化底蘊,即西方的民主政治傳統和“法律至上原則”等背景,這顯然是受中國古代人們對法的認識的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
二、德治的異化
德治與法治相應,也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簡單的說即是以德治國,或說道德的統治即人們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對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實現,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內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條件是意志自由,他以應該的方式向人們發出道德指令以協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中國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這在《尚書》中可得到證明,當時的人們已經認識到統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層面上始終以德治為目標,西方哲人自柏拉圖始,也有對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國》中所揭示的那樣。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現實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們可以發現,人們對此問題自覺和反省得比較早。由于有與中國迥異的人性論傳統(即原罪說,性惡論),西方的哲人們更容易正視德治陷入困境的現實,進而能夠給出更現實、更有效的解決方案。柏拉圖最終放棄《理想國》的德治理想而轉求于法律和秩序(見其《法律篇》的相關思想)便是很好的證明。事實上,柏拉圖以后,從亞里士多德開始,“法治國”是人類最理想的國家這一思想便成為西方的傳統。然而在中國,我們將發現完全不同的情況。為了搞清問題,我們有必要簡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的現實化過程。下面,就讓我們從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開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現實化情況究竟如何。
孔子可謂生不逢時,其成長活動的時間,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時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禮崩樂壞,諸侯爭霸,民不聊生。孔子懷著崇高的文化、歷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創立了儒學,而此學說之中核即是“仁學”(即仁政、德治)。何謂“仁學”?簡單的說(當然不是很恰當)即是將外在的道德律令、規范拉回到人的內心,使之成為人的內在心理欲求:“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這實質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體性、自律性、自覺性,而這一思想運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統治者行仁政、德治。關于仁政思想,其明確提出且有系統闡述者當為孟子。眾所周知,孟子是繼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貢獻其實在其性善論思想(即關于“四端之心”的學說,參見《孟子》一書)的提出,這實際上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層的哲理基礎。然而,無論是孔子,抑或是孟子,盡管其關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產生了巨大影響,但在當時(即春秋戰國之際)卻是邊緣化的學說,其最終未能競爭過法家。這一點,可從秦帝國的建立得到證明。事實上,盡管自漢武帝以來,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現實化已經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國兩千多年的鐵的歷史事實卻告訴我們,所謂的“德治”,終究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理想罷了。因為所謂的內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總是被“王圣”的殘酷現實所打破:德治蛻變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國異化為以理殺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經戴了兩千余年。歸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無法落實,除了現實層面的原因,即中國古代的宗法社會結構,自然經濟基礎,以及君主專制制度等等,這些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還有另外一個層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論自身的悖論問題。我們知道,道德在本質上是自律的、內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強制性等特點;然而問題是,一旦我們講德治,即以道德來進行政治統治,那就意味著以某種方式形成或確立一統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種力量強制推行,這樣一種道德的模式化、強制性便完全背離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見,在道德與德治之間,本來即存在一悖論,而我們不講德治則已,只要講了,我們就必然會陷入這一悖論中。
通過上面的考察,我們不難做出這樣的結論,即在關于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問題上,無論中國還是西方,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種理想,現實中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這樣,我們便進到了下一論題,即
【法治與德治關系的再反思】相關文章:
對法治與德治關系的再反思03-20
論法治與德治03-22
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03-24
關于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基點03-22
淺議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定稿03-25
再論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03-21
對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關系的再熟悉03-24
再論《文子》與《淮南子》的關系問題(上)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