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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守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地位
摘要:本丈論迷了守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客觀要求,并強調指出:健全和加殘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切實重視守法,加大守法宜傳力度.實現人們自覺守法。
關鍵詞:法制 守法 中心環節
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即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即守法)是健全杜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實現和加強杜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條件和有力保障。本文擬結合我國目前的守法現實,就守法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地位及守法的條件作一粗淺探討。
一、守法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中心環節
首先,從法的本質來看,法代表的是國家意志。在我國,國家意志即人民意志。作為人民意志的體現的法,是通過規范人們的行為來實現的,因此,法就具有了要求人們遵守的屬性,這就為守法提供了前提。同時,法相對于其他社會規范,又具有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特點,既它要求人們必須守法,否則會招致國家強制力的干預,法的這一特點又使守法成為現實和必然。
第二,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來看,法的制定固然重要,法的實施更為重要。無法可依不行,而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如何使之真正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起決定作用的則是法的實施,而法的遵守又是法的實施的基本形式和關鍵環節。因為法的實施除了依靠國家機關的切實執行外,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遵守更是法的實施的基本要素,更何況國家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本身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守法的重要方面。古希臘著名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再完備的法律,如果不能為人們所遵守,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第三,從歷史上看,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性質為法的遵守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體現了歷史的具大進步。在私有制社會,法體現的是剝削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守法從很大程度上僅僅是被剝削階級的事情,同時,又往往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實現的,這種強制力是作用于法的實施的全過程的,其手段也是血腥的、殘酷的。因此,這種強制力的作用是崎形的。資產階級雖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但從本質上講,資產階級的法,體現的是資產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最終不能真正實現為全體社會成員一體遵循。在我國,法代表的是全體人民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的特權,這就為人們普遍守法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的實施也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但我們這種國家強制力的后盾是從終極意義上講的,并不意味著作用于法的實施的全過程。事實上,我們更主要地是依靠人民群眾守法的自覺性。社會主義法的人民意志性,決定了社會主義法的強制性和自覺性的統一。這相對于剝削階級依靠國家強制力迫使人們守法,無疑是歷史的具大進步。
二、當前我國守法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別是在立法方面,我們相繼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及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存在的間題仍然十分嚴重。這主要體現在法的實施,特別是法的遵守這個環節上。
第一,歷史上的一切剝削階級都把老百姓作為犯上作亂、違法犯罪的根苗而加以懲戒和預防。“刑不上大夫”、“法律約民不約官”的觀念代代相傳,以至在今天我們許多執法者、國家權力的執行者,還無知地認為,守法只是普通百姓的事情,只要老百姓“聽話了”,工作就“好做了”。片面理解守法的含義,把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僅僅局限于預防違法和犯罪,這就意味著把99%的人都當成潛在的罪犯或不法分子,守法教育也只是消極地訓練公民做“法律的順民”。這勢必引起人們的反感情緒,影響守法教育的效果。
第二,由于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后繼性影響,許多社會成員把法律等同于刑法,認為法律是專門規定義務和責任的,這種刑罰法律觀和義務本位觀,在很大程度上指導著社會主體行為趨向近可能遠離法律,避罪遠罰,并且消極對待運用司法方式解決民事糾紛,這種現象為貫徹普遍守法原則造成嚴重的思想障礙。古今中外的經驗證明,守法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與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相一致,法律就更容易被普遍遵守,反之,則不利于人們守法。
第三,由于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響,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為許多人所祟尚。特別是一些黨和國家的領導干部置法律于不顧,大搞權錢交易,為了迫逐權利和金錢,不惜執法犯法、拘私枉法,不僅不能帶頭守法,反而姿意踐踏法律,把自己手中的權力,當作謀求私利和特權的手段。這些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的杜會貪腐現象,嚴重敗壞了黨風、敗壞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極大地挫傷了人民群眾自覺守法的積極性。
三、守法的基本條件
從理論上講,守法是一種社會行為,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人們守法的程度和狀況,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概括起來,對守法活動具有重大影響的條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自身的條件。法律能否被有效遵守,法律本身的條件至關重要。這些因素主要有:法律是否公開,法律體系是否統一,法律語言是否明確、易懂,法律內容反映客觀規律的程度等等。社會主義法具有廣泛的人民性、杜會性和科學性,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廣大人民能夠自覺遵守杜會主義法。影響人們守法的法的自身條件是很多的,有本質和現象問題,內容和形式問題,規則與技術問題等。在諸多因素中,法的本質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因素。
第二,守法主體的主觀條件。守法行為直接受守法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和法律意識的影響和左右。通常情況下,法律觀念、道德修養、紀律觀念、理想人格等因紊,是馭動和控制守法行為的心理條件。如前所述,刑罰法律觀和義務本位觀,為貫徹普遍守法原則造成嚴重的思想障礙。在新時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觀念、法律文化。當前,在全體公民尤其是領導千部和青少年中,通過普法教育,逐步樹立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耍的法律觀念,如權利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觀念、民主法制觀念等,已成為關系到杜會主義法律能否被普遍遵守的至關重要的文化建設課題。
第三,守法的客觀條件”守法主體以外的社會存在(法律除外),都可以視為影響人們守法的客觀條件。其中主要包括民族傳統、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國際關系等因索。就我國來說,商品經濟不發達,市場體系不完善,缺乏民主與法制傳統等,都是產生消極法律意識并進而阻礙人們守法的主要客觀條件。
但是,我們也應清楚地看到,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制度及杜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安定團結的政治形勢,這一切又為人民群眾自覺守法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
守法的上述三個方面條件,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它們共同構成了牽制人們守法行為的條件和因素。對于一個杜會來說,只有不斷地消除阻礙守法的消極條件并優化和完善守法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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