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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長沙三國吳簡”札記
1、 吳簡“戶人名籍”與“賜民爵”制的消亡兩漢時期朝廷通過“賜民爵”來建立統治秩序,四百年間先后賜民爵90余次。入三國后一制度逐漸被廢棄,至南北朝結束前,賜民爵的事例很少。長沙吳簡為認識該制的淡出提供了幫助。
吳簡中有大量的“戶人名籍”,即記錄了里名、戶人、爵位、人名、年齡等內容的簡,如1-14 “富貴里戶人公乘胡禮年六十踵兩足”。這類簡極多,它們是按家庭編制的名籍中的第一枚簡,“戶人”即戶主。這些戶人名籍絕大多數記錄了戶主的爵位,爵位幾無例外為“公乘”。我收集到“宜陽里”的戶人名籍47枚,其中46枚的戶人為“公乘”,1枚“大女”為戶人,無爵位(12-5508)。此外,據其他名籍簡,一些家庭成員也有“公乘”的爵位,個別的人年方一歲、五歲、七歲或十歲便為“公乘”(9-3321、9-2937、9-3319、9-2922)。
據西島定生的研究,漢代有民爵者因其爵等的高下而享有不等的特權,并形成身份秩序(《二十等爵制》,頁250-255)!肮恕笔敲窬舻淖罡咭患,如果戶人皆為“公乘”,爵位相同,身份一致,已達不到形成等級秩序的目的,“賜民爵”所具有的作用與意義也就喪失了,其消亡也就勢在必然了。
吳簡中有一些名籍僅注明“民”或“吏”,不再書“爵里”,如13-7633:“民周明年卅五盲左目”,13-7638“郡吏黃士年十二”等。這類簡的具體年代尚不詳,但出現這種簡化形式,暗示舊形式名籍開始被放棄。長沙發現的吳簡為當時的廢棄品,其中大量為帶爵位的“戶人名籍”,后一類名籍簡不多,似乎也暗示制度上發生了這種變化。
“賜民爵”走向衰亡是這一制度自身發展的結果。據西島的研究,民爵不可繼承(頁187),但級過“公乘”則算做兒子或兄弟的爵級(頁154),所以,從東漢明帝中元二年(57)開始,賜爵詔書便有“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的規定,后章帝永平十八年(75)、安帝元初元年(114)、順帝陽嘉元年(132)的賜爵詔書中均有類似的規定,這表明經過西漢與莽新時的賜爵,已開始出現級過公乘的情況。檢居延漢簡,多數戍卒的爵位為“上造”、“大夫”,但也有一部分人為“公乘”,這些簡為西漢后期到東漢前期的。隨著賜爵的不斷進行,累積的爵級日多,不斷出現“移爵”,使得新立戶的戶主的起始爵位越來越高,距“公乘”日近,“移爵”子弟的機會也日多,從而越靠后,戶主的爵位越高,最終都變為“公乘”這一最高爵位,使“賜爵”變得沒有意義,難以為繼。
吳簡中有少量“戶人名籍”無爵位,如2-769、2-823、2-857、2-913、10-4187、10-4142、10-4137、10-4131等,有的是“新戶”,如10-4142,有些可能是“新還民”。新還民因脫籍,喪失原有的爵位,附籍后不賜爵便無爵位。據《三國會要》的,曹魏時曾六次賜爵,吳、蜀則無這方面的記載。
2、 戶貲與調布
吳簡中有不少交納“調布”的收據(布別,據13-8256),交納額為一年一匹至六匹不等,其中一匹最多。另有不少為“三丈九尺”(13-7791、13-7789、13-7801、13-7832等)、“一匹三丈九尺”(13-7851、13-7894、13-7949等)、“一匹三丈八尺”(13-7889)、“二匹三丈九尺”(13-7809、13-7861等)、“二匹三丈六尺”(13-7794)、“四匹三丈九尺”(13-7886、13-7887、13-7907等)、“五匹三丈九尺”(13-7901)。據“田家別”5·18、5·20及5·23知當時1匹=4丈=40尺,“三丈九尺”、“二匹三丈六尺”之類是應納調布額“一匹”“三匹”而略有不足而已。
這六種調布額應與名籍簡中所記的“戶品”與“貲額”相對應。名籍中的戶品目前見到的有“上品”(12-5324)、“中品”(12-5433)、“下品”(12-5677、12-5447、12-5452)、“下品之下”(12-5429、12-5435)四種,貲額有五十(14-8897)、一百(13-8483、14-9055、14-9324)、二百(14-9109、14-9208、14-10044-5)、一千(14-10151-1)、五千(14-10378-127、14-10392-141)五種,其中“貲五十”最多。
羅新在吳簡報告16中舉出簡10-4233“ □□女戶下品之下,不任調 □”,證明孫吳戶品與戶調的關系!百D五十”應與戶品下之下,調布一匹相對應,至于其他等級間的對應關系,尚不清楚。羅新所舉簡為下品之下而“不任調”應是特殊情況。
“吏民田家別”記載有“畝收布二尺”的項目,這與調布不同,且多折為米交納。
3、 關邸閣的推測
《三國志·呂蒙傳》提到關羽“人馬數萬,托以糧乏,擅取湘關米”(頁1278),《中國地圖集》將“湘關”標于湖南零陵,實誤。當時零陵尚屬劉備,不應稱“擅取”,此關肯定在孫權轄區內,也許就在臨湘附近。無論如何,當地的“關”貯存了大量的米是事實。“關”貯存糧食的地方或許就是“邸閣”。《水經注》卷5《河水注》“河水又東,逕鄄城縣北,……為盧關津(一作‘盧津關’),臺東有小城,……臺址枕河,俗謂之邸閣城,疑故關津都尉治也,所未詳矣”(頁461 ,注疏本)證明“關”也附設邸閣,當然這條時代較晚。
為何吳簡中有大量的經“關邸閣”轉運的米,一方面因為“關”有邸閣,可存米,另一方面可能與征收“關稅”有關!段褐尽の牡奂o》注引《魏書》延康元年,魏主下令“輕關津之稅,皆復什一”,可知漢末有關津稅,《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記孫權死后“罷校官,……除關稅,事崇恩澤”,說明孫權當政時吳國有關稅。吳簡所見由“關邸閣”轉交的米多為“稅米”,原因似在此。
4、 名籍簡中的“事”
吳簡中的名籍簡按家庭編排,最后一枚相當于小計,一般做:“凡口四事三 算一事 貲 五 十”(14-10262-18);“凡口十三事十一 算八事七 貲一 百”(14-10272-29)。關于“事”的含義,大家有很多推測。我想后一個“事”或是納完口算錢的注記,簡14-10516:“凡口五事四 算一復 貲 五 十”,其他簡做“事”字處這里做“復”。這個“復”應釋為“復除”“免除”,簡14-10544:“ 子公乘末年廿一算一雀兩足復”中的“復”亦是此意。準此,“事”也許可以解釋為 “完成”、“交納”。有時“事”后無數字,這或是因為未完納口算。至于為何“事”后的數字總少于前面的口數或算數,還需研究;蚴且患抑锌傆腥四暧撞挥媒弧翱谒沐X”。
5、“吏”與“限米”
吳簡中出現了多種“吏”,如州吏、郡吏、縣吏、軍吏等,還有不少編民“給州吏”、“給郡吏”。他們的身份是個大問題。我試圖從賦稅的角度做些討論。
據簡6-1815與6-2251知“吏”服役時有廩糧,在家則要交租米(9-3213)、稅米(1-80、9-3565、9-3567等),個別的還交布(12-6926)。從“田家別”看,交納的額度與民相同。
簡中還有許多“吏××子弟限米”(11-4446、11-4866、9-3585、9-3595等等),以及“帥客限米”(11-4458),“故帥××子弟限米”(11-4859),“故吏××限米”(11-4840)等。這些“限米”絕大多數不是由吏、故帥本人交,而由同姓人 ,如11-4497、11-4866,或異姓,如11-4859、12-6837交,目前所見僅簡11-4458“帥客祺生限米五斛”是由本人交納。這似乎表明這類“限米”是吏本人不在家時所交,故稱“子弟限米”!度龂尽O休傳》“父兄在都,子弟給郡縣吏,既出限米,軍出又從”所指可能就是這種“限米”。
這些“限米”為何要由異姓交納,或許與“吏”家的父兄子弟大量叛走有關。簡13-7849:“諸鄉謹列郡縣吏兄弟叛吏人名薄”,簡13-7865以下至13-8003近十枚簡記錄了有關內容,如13-7868:“縣吏毛章世父青年四十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據簡13-7975,臨訓兄帛“嘉禾四年四月十五日叛□ □”,簡11-4497所記嘉禾二年“郡吏臨訓子弟限米”是由“浸 丘臨□”交的,可證有父兄子弟在家的情況下,“子弟限米”應由家人承擔。
由倉吏的帳目上看,并無“吏限米”或“吏子弟限米”之類的名目,有的是“吏帥客限米”(J22-2499、6-2200等)!袄簟痢磷拥芟廾住笨赡苁恰袄魩浛拖廾住钡囊活。簡12-5267:“右樂鄉入民所貸三年吏帥客限米□□”,12-5275:“□貸黃龍三年子弟限禾準米三斛僦畢 嘉禾二年九月卅日柚丘男子吳□□”,據9-3830及12-6813,柚丘居民為樂鄉交米,故12-5275應為2-5267之細目,則“子弟限禾準米”應為“吏帥客限米”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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