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轉型研究論文
一、以審結果為主,轉向審結果與審動機、審行為、審過程并重
進入新常態,我國經濟增長由高速換擋到中高速,領導干部高速檔的發奮、投入,難有高速的成果,此外,領導干部要解決體制機制弊端和結構性矛盾,難有同比例、顯性的產出,并且其產出、成效難以在一個任期內顯現,因此,在對領導干部任期成果、業績審計時,要注重對領導干部努力方向、動機及其過程、行為的審計。審計實踐告訴我們,僅僅審結果難以達到理想的審計效果,只有審查動態控制過程,審查領導干部的動機、行為,才能深化結果的審計,才能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與經濟責任,為領導干部的任用、考核和獎懲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為繼任者界定一個客觀、公正的起點。
二、以審財務為主,轉向審財務與審機制、審內控、審風險并重
支撐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是健全和有效的內部控制,所以,審計財政(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和國有資產(本)的保值、增值等財務情況時,要先審內控。內控是一個系統,是一個動態的、主動的和持續的控制活動過程,是防范風險的內在積極性和能力。內控與風險管理、治理機制是一體的三個方面,內控過程也是風險管理的過程,而內控體系又是治理體制機制的進一步延伸,所以,審內控就要以風險控制為導向,以檢查內控活動有效性為主線,以促進提高風險控制能力為目標,以治理機制體系為支撐,審計領導干部健全機制體制、防范風險的內在積極性和能力。領導干部健全機制體制、防范風險的內在積極性和能力具體體現在:建立以先進的治理機制和完善的內部控制為基礎,以準確的風險識別和完備的風險監測體系為前提,以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嚴密的控制措施為核心,以嚴格的審計監督和客觀的評價體系為保障,以強大的信息系統和暢通的溝通渠道為支撐的諸多要素構成的一個有機體的動機、行為、過程和效果里,這就要求我們通過審計領導干部建立健全這一有機體的動機、行為、過程和效果,來審機制、審風險,審內控。新常態下領導干部要解決體制機制弊端和結構性矛盾,要完成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防風險等任務,肩負安全、環保、生態、經營、管理、決策、落實、執行、轉型、提升等多方面的責任,就必須有充分調動全員主觀能動性的體制、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強大的風險管理能力,所以要客觀、全面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就要審機制、審內控、審風險。
三、以評價會計責任為主,轉向評價會計責任
與評價受托責任、角色責任和社會責任并重領導干部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托,代表黨和國家行使國家權力,履行的責任是重大的、多方位的,不僅有財務收支和業績的會計責任,還有作為黨政的代理人和國有資產的受托經營管理者,需要承擔的受托責任;也有按照職責分工,應該履行的角色責任,和作為領導干部及其領導下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單位),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這些責任源于客觀的受托代理關系,源于角色職責的履行和權力的行使,以及履職行權所處的社會自然環境。領導干部的責任不僅要求高,而且作用大,他們處于領導者、組織者和示范者的特殊地位,擔負著不同層次的黨政和國有企業的領導責任。他們的職業活動,代表黨和國家行使國家權力,制定和執行政策,集決策、教育、引導、組織、執行等諸多功能于一身。領導干部的特定地位決定了其源于社會個體又超越社會個體的屬性,決定其角色責任的社會性特征。社會和人民群眾對于黨和國家的形象的認識,總是在與領導干部的接觸中產生。領導干部對自身角色定位的正確認識和執行,就可以生長出黨和國家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和地位。這種職業特點,意味著領導干部需要受到特定角色和社會視覺規范的`制約,擁有更高的標準要求,這就需要在評價領導干部的會計責任時,評價其受托責任、角色責任和社會責任。
四、以經濟指標評價為主,轉向經濟指標評價
與生態指標、環境指標、社會指標評價并重新常態下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不再是簡單的實體,而是“生態、環境、社會”的復合體,擔負生態活力、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社會發展等使命,因此,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民生改善、科技進步創新,提升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等責任和義務。相應地,要構建生態、環保、社會三個方面的指標評價體系。生態指標評價體系的基本理念是突出生態系統活力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基礎性地位,可以通過生態效益、活動舒適度和感官舒適度等指標,來評價領導干部在生態活力、環境質量、資源利用、經濟效益及其之間的協調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貢獻。環境指標主要是對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噪聲、工業污染源、生態、固體廢物、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構成的污染源治理、環境質量和環境效應等三部分的評價,核心內容是通過環境物質的地球化學循環和環境變化的生態學效應兩方面評價環境質量,再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價領導干部在治理污染,提升環境質量、效益等方面所作努力、貢獻和承擔的責任。社會指標評價是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和效果,從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方面,設置自然資源有效利用、民生改善實惠、社會發展貢獻程度等方面指標評價。在進行經濟指標與生態指標、環境指標、社會指標并重評價的同時,要突出生態指標、環境指標的評價。今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該方案和辦法要求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強化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安全和環境保護的黨政企問責,落實生態、環保的主體責任,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
五、以常規審計為主,轉向常規審計與政策審計、民生審計并重
國家新頒布實施的依法行政、改進作風、調整結構、節能環保、提高民生等系列政策、措施構成新常態一個重要特征。新常態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就要審計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體現“新常態”的系列政策方針的能力、水平和成效。著力檢查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國家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注重揭露和反映在貫徹各項決策部署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不作為和亂作為等行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問題,評價領導干部實現政策、措施目標的效果,政策實施過程中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其努力程度。國家政策的一個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民生改善。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對解決民生問題、實現中國夢的努力程度和貢獻程度。新形勢下的經濟責任審計要突出、加強民生提升的審計,尤其是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民生項目、民生資金、信訪舉報案件和群眾關注的中央“八項規定”落實情況等事項的審計。要把資金投入多、影響范圍廣、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社會和群眾關注度高的“三公經費”和會議費、培訓費等費用支出情況納入審計重點,著力揭露和反映管理不善、運轉不暢、效益不佳、擠占挪用、奢侈浪費等問題,著重評價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企)、反腐倡廉、改進作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服務民生中所做的工作、存在問題及其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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