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允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畢業論文
【摘要】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多個具體準則中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本文在探討公允價值涵義的基礎上,對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準則中的應用逐一展開論述,并研究了其帶來的影響。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 公允價值 公允
20**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發布了新《會計準則》,包括一項基本準則和三十八項具體準則,并規定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實施。其中《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準則均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
一、公允價值的涵義
公允價值(fair value)亦稱公允市價、公允價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熟悉任何情況和自愿的各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能夠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或將一項負債進行結算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在當前交易中,自愿的雙方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拍賣的情形下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的。”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強迫或清算拍賣交易中,交換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所使用的金額! 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公允價值所下的定義是:“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都基于一些基本的假定:首先假定是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在交易雙方自愿和熟悉市場情況下進行的,而不是關聯交易或者強制性交易;其次是假定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沒有清算和大幅度削減其經營規模的計劃,或以不利的條件進行交易;最后假設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信息公開透明,并能方便取得。公允價值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因為它體現了一定時點上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它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礎上的,能夠提供更加準確、可靠的會計信息,從而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有價值的決策信息。
二、公允價值在我國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及影響
1、公允價值在《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的應用及影響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從原有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
近年來,我國投資性房地產發展勢頭強勁,許多物業都發生了增值。因此,有必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短期內,投資性房地產業利潤有較大的增幅,這是對價值的回歸。因與該項政策相配套的稅收制度并未發生改變,出于對稅負成本等情況的考慮,相信企業會對采用公允價值非常謹慎。上述規定可產生以下影響:原上市公司擁有的物業都按固定資產核算,在物業迅速升值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如采用公允價值法來計量其投資性房地產,必將大大提高其凈資產和當期凈利潤。
2、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的應用及影響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兩個條件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新準則對商業實質進行了定性分析,既要考慮換入、換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的顯著不同,還考慮二者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其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這些規定對公允價值的操縱起到了很好的限制作用。這些應用條件表明,公允價值的取得是要求“持續可靠的”,而不是“暫時估計”,更不是利潤操縱的工具。但準則只給出了定性規定,并沒有給出一個標準,這就給利潤操縱留下了一定的空間。從另一角度來看,即使企業沒有惡意的操縱行為,會計人員主觀上的職業判斷出現偏差,也會導致公允價值應用的不恰當,進而在客觀上對利潤產生影響。
新準則對滿足一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計價基礎,對損益的確認規定也不同。其產生的影響是:這一交換將產生利潤,如果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差距大,則差額對當期損益的影響也大,對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均會產生很大影響。而舊準則采用的賬面價值計算法,基本不產生利潤。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價值,既能提高大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熱情,也能使上市公司的業績有較大提升。
3、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準則中的應用及影響
早在1998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就引入過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債務重組收益作為利潤反映。但由于當時我國的資本市場、產權市場發展及監督等所存在的問題,公允價值的使用非但沒有體現其應有的公允性,反倒成為一些企業操縱利潤的工具。在2001年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中不再允許使用公允價值。
新準則不僅縮小了債務重組的范圍,限定是在債務人處于財務困難時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的債務重組。還規定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差計入當期損益,短期內會增加債務人利潤。為了防止公允價值被濫用而再次產生嚴重的利潤操縱現象,此次新發布的債務重組準則在引入公允價值時明確規定:公允價值應當能夠可靠計量,同時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在債務重組中公允價值應用對利潤的增加是有限的。
4、公允價值在《企業合并》中的應用及影響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它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二是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新準則頒布前,企業合并業務主要根據1996年8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兼并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以及1998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有關長期投資的規定執行。對企業兼并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類似購買法,并沒有涉及權益結合法。從目前我國集團公司的控股結構來看,金字塔式的控股結構已成為我國集團公司的主要控股模式,這一控股模式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大量出現。我國的企業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進行規范越來越迫切。
財政部于2006年發布的新準則,要求對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采用類似權益結合法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因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雙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為,合并對價也不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不代表公允價值,以賬面價值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可以避免利潤操縱。對非同一控制下企業的合并采用購買法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可以有雙方的討價還價,是雙方自愿交易的結果,有雙方認可的公允價值。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也是充分展現我國準則制定機構在立足我國國情和實現國際趨同的選擇上所表現出來的高度的策略性。
新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準則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會因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很可能產生商譽。負商譽復核后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正商譽應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規定,期末進行減值測試,不允許攤銷。這樣,執行新準則后將使資產增加。
5、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的應用及影響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新準則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同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按下列規定處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與舊準則關于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幾方面。其一,在金融工具計量上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公允價值與實際利率攤余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因素、時間價值,從而更準確地計量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二,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移到表內反映并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及時、充分地反映企業的衍生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準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而且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這改變了原制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的規定。
三、結語
公允價值在我國會計準則中的廣泛運用,意味著我國傳統意義上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模式被歷史成本、公允價值等多重計量屬性并存的計量模式所取代。公允價值的運用依賴于活躍的市場環境、成熟的估價技術和較高的職業判斷。以往公允價值之所以會被利用來操縱利潤,大多是因為環境和人為的因素。隨著我國對資本市場、資產評估業等的進一步規范和建設,公允價值應能在會計核算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石本仁、賴紅寧:公允價值會計:理論基礎與現實選擇[J].暨南學報,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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