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問題與對策
摘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卓有成效的財務會計工作。當前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中主要存在會計行為不規范、內部控制不完善、少數人操縱會計行為、會計綜合管理水平低等問題,為了全面提升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水平,應采取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實施、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下的民主理財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全面引入社會審計監督機制等對策。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財務會計;委托代理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卓有成效的財務會計工作。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后以財務會計知識服務新農村為視角,提出了全面提升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水平應采取的對策,以期對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所裨益。
一、目前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2004年起,我國大多數農村推行了村級會計委托代理,這一舉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財務會計管理混亂的狀況,對于規范村級會計管理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但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v觀目前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現狀,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會計行為不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
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以來,過去長期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財務收支混亂和會計核算不規范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收支的合理性和會計核算水平總體有所提高,但形勢仍不容樂觀。我們在執行村委會換屆離任審計業務過程中發現,會計行為不規范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的問題在農村財務會計中仍然普遍存在,并且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例如不合規票據列支;重大財務問題決策和費用開支不履行民主程序;建設項目投資額的確認缺乏可靠的審定程序;大額付現;缺乏必要的費用支出預算,管理費用開支嚴重失控,業務招待費和村干部職務消費在全年支出中占據很大的比例;長期不進行固定資產清查和會計檔案不完整等,這些問題的普遍存在已對農村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構成嚴重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的農村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內部控制不完善,監督機制落實形式化
受歷史慣性和傳統會計觀念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多以粗放管理為主,村干部治村理財更多的還是沿襲村里多年留下來的被廣大村民熟知的慣例和民俗行事,很少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約束本村的內部治理和管理行為,內部控制極不完善。實行“村財鄉管”之后,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農村財務收支管理混亂,以達到預期經濟和社會效果,許多內部控制問題亟待解決,如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與村民委員會如何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對各種往來款項如何進行對賬和確認;對一事一議資金、發包及上交收入及其他各項收入如何及時入賬并切實加強管理;對貨幣資金以外的實物資產如何定期清查與結報;財務信息如何向村民委員會及時反饋與通報;有關年終決算、換屆離任、基建工程等事項如何進行審計等一系列的問題都沒有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多數由村干部或村民承包經營,雖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由于受固有思維定勢和村源情結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單位的內部控制狀況也呈不完善狀態,監督機制落實形式化?傊,由于內部控制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自身防錯糾弊的免疫功能先天不足。
(三)少數人操縱會計行為,會計信息透明度差
目前,盡管大多數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都實行了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基于承包經營多數實行獨立核算,但從實際調研情況來看,各地規范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依法進行會計管理的狀況并不樂觀,沒有達到預期的制度效果!按遑斷l管”只是在形式上將各村的會計核算由過去各村分散核算變為鄉鎮集中核算,但各村的財務活動和日常財務管理仍然由各村具體負責,在集中會計核算的同時,并沒有對如何規范村級財務管理,有效降低村干部的自利行為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由于村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相互勾結,村民理財小組形同虛設,村“兩委”班子的主要成員實質上壟斷著本村的決策和經濟大權,由于信息嚴重不對稱,村財務公開制度執行不徹底,為少數村干部操縱會計行為提供了便利,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和缺乏透明度,一定程度上為村干部的自利行為和滋生**提供了溫床,也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權建設構成了嚴重威脅。
(四)會計綜合管理水平低,管理效益差
會計管理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各承包單位各項管理工作的基礎,受傳統會計管理觀念和村級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我國村級會計管理,無論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管理,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各承包單位的會計管理,整體管理水平低下是不爭的事實。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前,村級會計人員大多由本村村民擔任,他們平時主要從事家庭農業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很少有機會接受正規的會計教育。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后,這些人員大多被推舉擔任村級報賬員,其工作職責主要是在村級經濟業務發生后負責收集原始憑證,充當村民委員會與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之間的聯絡員。就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各承包單位而言,其會計人員也多由村民擔任,其會計管理現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大相徑庭,即使有些承包單位外聘了會計人員,也多屬于兼職,其主要工作僅限于日常會計核算和稅款的申報與繳納,很少參與這些組織的重大經濟決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目前我國農村財務會計綜合管理水平低和管理效益差的現狀,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對會計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全面提升我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水平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實施,促進村級會計行為規范化
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是推進我國農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村級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按照簽訂的《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協議》實施代理服務,維護村各項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中紀委等四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規范村級財務收支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深入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依法、有序、平穩地開展,及時向委托方提供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并做好村報賬員和村民理財小組的業務培訓工作,推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由“形式代理”走向“實質代理”。同時,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應扮演好監督角色,監督各村按照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的要求,做好重大財務決策和費用開支的民主決策,對于大額付現、違規列支和違反民主理財要求的支出事項應堅決予以抵制,引導農村會計行為向著規范化、透明化的方向發展。
(二)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下的民主理財機制
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是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在保障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與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簽訂代管協議,實行資金和核算的雙代管。這一制度的實施改變了村級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但并沒有從實質上改變村級財務收支管理的模式,為了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我國農村財務收支和會計工作方面存在的“兩委”主要成員操縱會計行為,會計信息透明度差,以及監督機制落實形式化等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主理財機制。審計中發現,雖然每個村都設立了理財小組,也根據要求建立了村重大、重要財務決策和支出的民主決策制度,但從實施來看,要么形同虛設,要么其職能被“兩委”取代,并沒有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村財務收支的決策權仍然掌握在“兩委”主要成員手里。為了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大會的民主理財作用,一是村民理財小組應實行一年一輪換,并且“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二是實行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議事回避制度;三是實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重大、重要事項的村民(代表)大會的民主決策的全覆蓋,并形成書面決議。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支出申請一律拒絕受理。
(三)加強村級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與運行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做好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重要一環,其目標是合理保證委托方與代理方財務收支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為此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學設置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流程,明確崗位分工和職責;二是代理機構內部應明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填制與審核,記賬憑證的傳遞、歸集與裝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歸檔和保管等工作職責,并落實到崗位;三是村民委員會應進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貨幣資金管理、債權債務管理、收益分配、票據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土地補償費監督管理等制度,確保村級財務收支有制度可依;四是定期進行村級財產清查,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要派人參加,對資產的變動情況要及時登記,發生的盤盈、盤虧和毀損要及時按照規定的報批程序、權限妥善處理;五是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六是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要切實扮演好外部監督的角色,對于村級內部控制缺陷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
(四)全面引入社會審計監督機制,實施“借才理財”策略
在深入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同時,全面引入社會審計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行業在人才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實施“借才理財”策略,推動農村財務會計工作健康發展。一方面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的審計監督,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及時公開審計結果;另一方面除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農村集體組織的賬目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外,重點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年度財務決算等定期審計,村級債務、農民負擔、農村“一事一議”、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村級補助經費等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進行重點審計,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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