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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企業會計制度》與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力
《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稱新《制度》)和會計準則實質上就是會計信息加工和生成的技術性規范。然而,這些技術性規范是由會計人員來實施的,因此,會計人員對制度和準則的正確理解和把握是非常重要的。這種理解和把握的能力就是人們所說的職業判斷力。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是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因素。本文擬就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力的重要性及新《制度》留給企業會計選擇的空間作一簡要介紹。
一、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是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因素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經營類型、規模各不相同,企業發展中充滿著不確定性,會計制度和準則不可能為各種類型的企業及它們各種情況下所可能發生的各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都做出詳盡的、具體的規定,而只能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我國的會計制度、準則(以下統稱新制度)就在許多方面為同一經濟業務的處理規定了多種方法。會計制度對會計處理留有選擇空間的目的是為了使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更符合實際,以便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有用性。但如何做出合理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是否具有良好的職業判斷力。如果會計人員的判斷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把握制度的意圖,會計制度所留有的選擇空間不僅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相反還會因會計信息選擇空間的存在和被誤用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因此,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也即會計人員根據已有的知識,經驗合理選擇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的能力直接影響會計信息質量。
二、新制度留給企業的會計選擇空間
新制度在許多方面增加了在會計核算中的選擇空間,要求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有關核算原則的選擇空間
新制度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遵循客觀性、及時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及謹慎性等13條原則?v觀這13條原則可以看出,其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判斷標準或實施程度的界限。這就需要會計人員依據自己的經驗和知識做出合理的選擇。
(二)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方面的選擇空間
新制度中與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有關的選擇空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壞賬準備計提方法和金額的確定。
新制度規定,“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至于按什么方法計提及計提的上下限均未做出具體的規定。
2.待攤費用轉銷期的確定。新制度規定,“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待攤。”待攤費用是否轉銷的標準是這項待攤費用能否繼續使企業受益。而能否繼續使企業受益就需要會計人員做出合理的判斷。
3.存貨發出實際成本的確定。新制度規定,“企業領用或發出存貨,按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后進先出法確定其實際成本”。至于什么情況下企業采用哪一種方法,則需要會計人員做出合理的判斷和選擇。
4.存貨的期末計價。新制度規定,“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就低計量,對可變觀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見,可變現凈值金額是確定跌價準備是否計提以及計提多少的主要依據。而可變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需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因此,可變現凈值就是會計人員進行估計和判斷的結果。
5.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新制度規定,“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在這里,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就需要會計人員做出正確的判斷。
6.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新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的變化,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同時又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頜遞減法等。”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無論是折舊方法的選擇,還是折舊年限的確定都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7.無形資產受益期的確定。新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其成本,計入損益”。其攤銷年限應根據情況確定,其中,“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新制度雖然規定了無形資產攤銷期的上限,但在這一界限內一項無形資產的成本究竟幾年攤銷完,則需會計人員做出判斷和選擇。
8.債券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方法。新制度規定,發行債券的企業,對債券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方法可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這兩種方法對企業負債和損益具有不同的影響,企業應根據重要性原則等的要求做出合理的判斷和選擇。
9.預計負債的確認。新制度規定,企業應按規定的項目及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很可能發生的負債,并要求設置專門的“預計負債”科目進行核算。而預計負債的確認標準是,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在實際中,這三個條件是否成立,并不是經清分明的,就需要會計人員根據其經驗做出合理判斷。
10.銷售收入的確認。新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應在如下四個標準同時得到滿足時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對這四條標準滿足與否的判定,也需要依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力。
11.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成本計算方法的確定。新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適合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成本對象、成本項目、成本計算方法的不同選擇會影響到資產和損益的準確性,哪一種方法更適合企業經營特點就需要會計人員做出合理的判斷和選擇。
12.所得稅的核算方法。新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不同的所得稅核算方法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產生不同的影響。會計人員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選擇。
(三)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空間
1.重大與非重大會計差錯的劃分標準。新制度規定,本期發現的與前期有關的重大與非重大會計差錯應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但重大事項與非重大事項的具體劃分標準是什么,則需要會計人員進行判斷。
2.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的劃分標準。新制度規定,如是調整事項,應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等要素進行調整;如是非調整事項,只需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新制度雖然列舉了一些調整與非調整事項的例子,但企業的經濟業務是錯綜復雜的,實務中還需要會計人員對“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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