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比較分析資產減值損失的不得轉回
【摘要】 在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第十七條作出原則性地限制: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動資產)。上述規定大大收縮了“資產減值轉回”虛假利潤的彈性空間,進一步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
資產減值準則自2001年財政部制定以來,要求企業建立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以提高企業在財務報表中真實穩健的反映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在2006年新頒布的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又對其具體操作進行了一些修訂,最大的變化是第十七條作出了原則性地限制: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動資產)。這個規定大大地收縮了以往利用“資產減值轉回”制造虛假利潤的彈性空間,進一步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
一、新舊準則關于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的比較
新準則和舊準則對資產減值的定義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但在資產減值轉回上新舊準則存在很大的不同,舊準則規定:對八項資產的減值準備都可以進行不限制轉回,轉回時,貸計當期收益。
而新準則規定,存貨、應收款項等有確鑿證據證明能夠收回的資產減值允許轉回;轉回時,貸記當期收益;可供出售的權益性工具減值允許轉回;轉回時,貸記損益。固定資產、攤銷期明確的無形資產、商譽等非流動資產減值不允許轉回。
二、與國際會計準則關于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的比較
目前國際上對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允許轉回也存在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允許轉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不包括商譽)減值損失;有的規定對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IAS36對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做了謹慎性的規定:
1. 主體必須在每個資產負債日判定是否已有跡象表明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如果有跡象,主體必須估計該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2. 主體在最近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沖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此時,資產的賬面金額應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額。資產減值損失的沖回反映一項資產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潛在服務能力,比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有所提高。對于僅僅因折現的展開而導致可收回金額高于其賬面金額,不能轉回減值損失。
3. 由于資產減值的轉回而增加的資產賬面金額,不能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沒有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時的賬面金額(減去攤銷或折舊)。
4. 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應立即在收益表中作為收益確認。
5. 已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在隨后期間不得轉回。
英國會計準則第11號《固定資產和商譽的減值》的規定與IAS36類似。與IAS36不同的是FRS11允許轉回已確認的無形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損失,但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44號《長期資產減值與處置會計》規定: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資產的賬面價值就成為新的成本計量基礎,主體不應在以后期間調整資產的成本,所以在資產減值恢復時,如同其他資產增值不確認一樣,不允許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
盡管我國資產減值準則與IAS36有許多方面相當接近,但兩者對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允許轉回的問題仍存在實質性差異:“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這一與國際會計準則不一致的規定主要是從我國企業目前的發展狀況相一致,考慮到我國企業利用資產減值轉回來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屢屢發生,為遏制這種不良現象而采取的一種反制措施。
三、新準則中減值損失不得轉回修訂的原因
分析本次準則對這一條款的修訂主要是針對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中的出現的具體問題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這一客觀要求。具體原因有:
第一,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不完善,關于資產減值的會計規范又過于分散和粗糙,我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來操縱利潤,以前期間預先多提資產減值準備,當期則全部或部分沖回,以達到調控盈余的目的。資產減值準則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轉回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有助于減少企業管理當局粉飾財務報告的可能性,縮小了利用會計政策虛增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空間,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
第二,與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相適應。IAS36對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規定是主體必須在每個資產負債日判定是否已有跡象表明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再存在或已減少,如果有跡象,主體必須估計該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主體在最近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后,只有在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沖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可見,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首先要依賴于會計人員判定以前年度確認的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和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額是否發生改變,這些就需要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從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來看,很難達到這個要求。如果允許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反而容易增加企業操縱損益的可能。資產減值準則做出不允許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減少了企業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估計的范圍,同時也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第三,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客觀要求。從國際上已有的準則來看,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還有其他國家會計準則都存在相關條款規定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我國會計工作的發展要想與國際接軌、減少企業在國際業務中發展的阻礙就必須制定與國際相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
下一頁
【比較分析資產減值損失的不得轉回】相關文章:
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比較與分析11-16
對“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的思考03-22
新準則下資產減值的比較分析03-24
資產減值準則的國際比較03-18
新準則下的固定資產折舊與減值比較03-25
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分析12-07
有關資產減值認定的思考03-18
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比較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