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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集中核算的新舉措
摘要: 會計集中核算制是指財政部門成立會計核算中心在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利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單位銀行賬戶、會計和出納,各單位只設報賬員,通過會計委托代理記賬,對行政事業單位集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融會計核算,監督、服務于一體的會計委派形式。它的運行并不改變各單位的預算管理體制、理財機制和會計主體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年度經費預算仍由各單位自己編報,經財政審核后批復給各單位,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資金的使用權和審批權還在各單位;單位的各項收支也由領導審批并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筆者通過幾年來的實踐,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是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項新舉措,改變了以往由各單位分散核算的管理方式,統一集中核算,變“暗箱”操作為“陽光”操作,對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工作行為,防止腐朽現象的產生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現在:
1、規范會計行為,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和工作效率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單位的資金帳戶,其會計業務全部納入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由核算中心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帳戶,實行集中管理,中心選配業務素質較高的專職會計,并運用會計電算化系統,嚴格按照同家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改變了過去單位會計在核算時隨意或有意截留收入、轉移收入、改變資金用途、任意使用會計科目的現象,糾正了原來那種賬戶設置亂、銀行開戶亂、會計檔案亂的“三亂”現象,從而大大提高了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和會計工作效率,保證了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統一性。
2、端正經費開支渠道,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通過核算中心對單位每筆資金的審核,使得不合規定的票據及不合理的開支不再出現,并對那些超范圍,超標準,變相搞福利的違紀,違規支出予以堅決拒付,從而凈化了支出項目,確保年度預算的執行及指定項目的落實。這種“單位用錢,財政管理”的方式,不僅支出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從根本上杜絕了預算執行過程中擠占、挪用、截留、浪費現象的發生,有效遏制了一些單位濫發錢物、大吃大喝等不合法行為,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了財政資金的安全。僅2006年1—9月份我市市直系統會計核算中心就核減支出44.93萬元。
3、加強了會計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朽現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會計人員隸屬關系全部轉到核算中心,使得會計人員可以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增強了會計人員進行監督的自覺意愿,使會計人員敢于對會計資料進行全過程監督,使得資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監督轉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消除了財政監督的死角.從而有效地阻止單位財務收支中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杜絕不合理的支出,解決了財政監督與管理上的“缺位”、“滯后”問題。
會計的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財政資金管理的一項新舉措,在它的初始階段和任何新生事物—樣,也必然存在其局限性和不夠完善的地方。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1、實物資產管理的缺位,削弱了會計管理職能。
集中核算將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進行丁集中,但資產、實物,合同等仍由原單位管理,出現了賬實管理分離的現象,會計人員常年在核算中心辦公,無法及時參與單位的經營活動,不利于各項財產的管理,一旦單位領導與報賬員管理意識薄弱,或因工作疏忽而未向核算中心提供真實情況,核算中心將無法知曉各單位的資產存在情況,致使核算中心的賬與單位實物不符。這種財產物資管理與會計核算相分離的情況勢必使單位財產物資管理薄弱的問題更加突出,如果不加以解決,既違背了集中核算的初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又將造成新的腐朽之源。
2、配套制度的相對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難度。
由于現行的財務制度中費用報銷的標準,大多數制定于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有的開支規定不夠具體,有的標準偏低,同當前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有著差距。例如差旅費標準、住宿費報銷等等。這是會計集中核算實踐中,最為突出的矛盾之一。如何把握好既堅持規章制度,以達到節約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實事求是地處理好實際開支的報銷問題,以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活動的開展,這是對中心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判斷能力的嚴峻考驗。
3、內控制度上的不足,造成單位內部牽制與監督機制的弱化。
單位財務納入會計核算中心后,其原有的會計出納相互牽制及內審制度被不同程度地弱化,財務會計知情面縮小,雖然核算中心在代理記賬時,也履行了牽制和監督職能,但由于其置身單位外部,對單位經濟業務只知其表,不知其里,表現在支出的合理性,發票的真實性難以把握,造成了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分離,失去了實地實時監督的優勢,單位報賬時,會計中心只能根據經驗來判斷,一是看報賬發票的手續是否完備;二是看票據是否規范合法。只要手續完備,票據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都必須報銷。這就使得一些單位假借住宿、會議、印刷、修理、運輸、勞務費、代辦費開支等合規票據列支送禮、超標準吃喝招待、濫發獎金,補貼、公款旅游等不合規支出,造成了新的監管隱患。
4、分賬管理上的單一化,使得會計核算與管理上出現了真空狀態。
會計中心監管的重點應是單位的財務收支,而目前會計中心僅僅管了支出,對單位的收入監管尚未介入。實行票款分離,按規定收費收入、返還資金直接繳入國庫收入戶,單位自己建立臺賬,與會計中心不發生任何關系,會計中心不作賬務處理。這樣就形成了收入票據在國庫,支出在會計中心,資產及明細賬在單位的“板塊”結構,單位會計資料的完整性被破壞。筆者所處的地方財政較為困難,單位的運轉經費只能靠收費來解決,由于收支分賬管理,在違規收費收取上無法控制,是否應收盡收,會計中心不得而知。會計中心監督成了“監管支出不監管收入”的“跛腳”監督。 會計集中核算是近幾年來推行的會計制度改革,沒有現成的經驗和固定的模式可循,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質量和效益,如果不加以改進和完善,任其發展,核算中心的職能就會削弱,也難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解決這類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筆者經多年的實踐和摸索,認為:
1、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支出審批程序。由于現行的資金支出標準缺乏可行性,執行起來較困難,所以應建議財政、人事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通過調查研究,盡快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經費支出標準及福利補貼制度,逐步規范單位各類分配支出標準。這樣使得核算會計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可嚴格執行開支標準,不存在人為提高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現象。除此之外,對單位內部執行的未經上級部門批準的有關獎金、津貼等開支一律不予支付,同時要加強票據管理,嚴格原始憑證七要素的審核,努力做到規范化、法制化。
2、應加強財產管理制度建設,確保財產物資的安 全。核算中心應督促單位完善財產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指定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檢查和維修工作,根據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登記數量卡片,記錄、管理本單位的全部固定資產,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凡涉及固定資產數量的變動,應及時通知核算中心會計,保證賬賬、賬實一致。中心會計則負責固定資產的統一建賬、核算。通過固定資產總賬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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