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會計政策及其選擇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法》第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等有關條款中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屬于違法行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很明顯,法律賦予了各單位行使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權,但各單位在選擇權的使用上不能帶有隨意性。會計處理方法屬于會計政策的,實際上法律賦予了各單位具有會計政策的選擇權。實行的會計改革,要求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的原則進行職業判斷后再進行會計處理和會計核算,這對會計信息提供者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都提出了挑戰。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人知道、了解、運用職業判斷,從而進行會計政策的選擇。相反,有些上市公司又存在著通過濫用會計政策進行操縱的情況。本文想就此問題作一些探討。【試論會計政策及其選擇】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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