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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私募發行的制度研究
【摘 要】:私募發行是證券發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點在于注冊寬免,目的是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使籌資更加便利。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我國證券私募打開了制度空間。本文從我國證券私募的發展現狀進手,分析了我國證券私募制度存在的題目,并鑒戒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的相關建議。證券私募發行又稱為非公然發行,是指發行公司不向一般大眾公然發行有價證券,而僅對少數特定投資人,以直接洽商方式銷售發行證券以召募資金。在成熟資本市場,私募是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之一。與公然發行相比,私募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私募對召募者的資格基本上沒有限制;第二,私募本錢比公然召募低得多,公然召募要花很高的注冊用度、中介機構用度和承銷用度,而私募卻不需要注冊,也不需要嚴格的評估和審計,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銷;第三,私募更易于創新,證券條款的靈活性很強,這非常有利于投資者在證券缺乏活動性的情況下以其他手段處理風險和收益等題目;我國的私募發行制度一直處于探索階段,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度制約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與擴張。2005年10月我國通過了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答應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發行新股,為我國證券私募打開了制度空間。
一、我國私募發行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活動事實上是處于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2005年12月根據《中國地下金融調查》統計,中國地下金融的規模高達8000億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占到約6000~7000億元。也就是說8000億元地下金融,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大約有人民幣5000億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略弱于三分之一,規模較大的單一基金數額估計約2~3億元。由于私募市場發展的不規范,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于得到禁止,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私募活動在監管的實踐中是受到抑制的。
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為私募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將導致股份公司私募股票的數目大大增加,私募股票轉讓的市場需求大幅進步,我國將面臨證券私募發行與轉讓市場大擴容和大發展。目前我國個人銀行儲蓄余額已超過13萬億元,其中80%集中在20%的儲戶手中,投資者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假如能夠對私募進行正確的引導,就能為大量銀行儲蓄資金提供一個新的投資渠道,通過儲蓄向投資轉化,有助于發揮民間資本在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產業資本市場和創業投資市場等金融服務市場中的橋梁作用,化解地下金融風險,為我國產業升級和核心產業的培育起到正面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證券私募制度中存在的題目
與境外立法相比,我國目前兩部新法對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的規定過于粗泛,仍欠缺諸多制度支撐,可操縱性層面尚存在巫待完善之處。
1、證券私募的核準限制
固然我國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八條增加了:發起人可以通過向特定對象召募部分股份設立公司的方式,同時修訂后的《證券法》第十三條答應上市公司可以采取非公然方式發行新股,為證券私募確定了正當的地位,但是修訂后的《證券法》第十三條對私募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然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因而從實踐上看,證券私募發行很難繞開監管部分,監管部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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