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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與財務治理之異同
一、財務治理的起源公司治理源于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產生的代理關系。在公司治理中,治理的主體通常是股東、董事會和以CEO為代表的治理層。按照公司治理主體在公司治理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經歷了由治理層中心主義到股東會中心主義再到董事會中心主義三個階段。以治理層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獲得了效率,卻丟掉了公平。由于在這種治理結構下,治理層完全把握了公司的控制權,這使得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經營者和業務單元達到了近間隔的有機結合,可以保證經營決策的效果和效率。但與此同時,治理層固然經營公司,卻不需要承擔經營失敗的風險,剩余風險全部由投資者承擔,這顯然是一種權力與責任的不對稱。以股東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符合“股東至上”思想和公平主義要求,然而這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其治理思想實在是一種倒退。由于在這種治理結構下,所有權與經營權重新趨于一體化,這顯然違反專業化治理和兩權分離的潮流。基于此,從20世紀90年代起,股東會開始逐步將公司的控制權轉交給董事會,同時要求董事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形成了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
從公司治理中心的演變不丟臉出,傳統的公司治理思想夸大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然而,面對公司治理效果不佳的現狀,這種以治理主體為中心的思想很值得懷疑和反思。由于它在夸大治理主體的同時,往往忽視對治理客體即權、責、利及其配置方式的應有重視。因此,要進步公司治理效率,應轉變治理思想,由夸大公司治理主體的思想轉為重視公司治理客體的思想,即以權、責、利的公道配置為中心,建立公司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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