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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法定公益金制度廢止與轉向的熟悉
[摘要]我國的公益金制度經歷了由“法定”到“廢止”的改革之路。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與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國情相適應,然而伴隨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法定公益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與“公道性”遭到了質疑,并導致其被廢止。本文就我國法定公益金制度的改革歷程及其在會計核算上的體現進行剖析,提出了作者的看法。[關鍵詞]法定公益金制度;職工集體福利;會計體現
一、法定公益金制度及其會計體現
(一)我國的法定公益金制度規定
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公益金不能用于職工個人福利,應由企業同一安排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如購建企業職工住房、職工浴室、食堂、醫務所、學校等各種集體福利設施。1993年12月我國第一部《公司法》發布,其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進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丹之五至百分之十列進公司灃定公益金”。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1999年和2004年我國的《公司法》經歷了兩次修正,但其中有關法定公益金的條款仍然予以保存。公益金法定化,可以說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個特色,是我國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順應國情的創造。由于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公司法的公積金制度中都沒有“法定公益金”規定,而是以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公共設施制度達到我國法定公益金欲達到的目的。
我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企業應從凈利潤中提取公益金用于購建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的是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政策,企業職工的工資中沒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內容,其中尤以職工住房最為突出。1993年《公司法》誕生,其負載的一項重要歷史使命便是國企改革,正如第1條所說“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正是國企改革的中心。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企,自然承擔著更多的社會保障和職工福利功能。然而《公司法》出臺之際,各項配套改革如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并未隨之妥善建立。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公益金應運而生,以解決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購建的資金來源。第二,考慮到企業的效益與企業職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關,安排好企業職工的衣、食、住、行有利于進步企業職工的參與意識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這一初衷也導致了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第三,按照國際慣例,企業的稅后利潤應回屬于所有者,這是企業的基本制度,也是所有者投資于企業的根本動力所在。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特殊性要求企業的利潤分配不能完全將企業職工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法定公益金這種折衷的制度安排: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二)我國法定公益金制度的會計體現
1992年5月財政部、國家體改委聯合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一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第六十六條:“按照規定,企業所得稅后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提取公益金。企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體福利。在會計上應單獨核算,在會計報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在與其配套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規定,企業應設置"312集體福利基金這一股東權益類會計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集體福利基金。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利潤按照國家規定做相應的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1998年1月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應設置“3121盈余公積”這一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并在其下設置“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2000年12月29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三條:“……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積包括:……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進任意盈余公積”。在與其配套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規定,企業應設置“3121盈余公積”這一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并在其下設置“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
二、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廢止必然性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進公司法定公積金!緩亩惡罄麧欀刑崛》ǘüe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此可見,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有法定公益金的相關條款。主要基于兩個原因:
(一)環境變化使法定公益金制度已無必要
法定公益金的一項主要功能是承擔企業職工住房的資金來源。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是一種國家包、低租金、高補貼、福利制的實物分配制度。其主要特征是:住房由國家和職工所在單位包下來投資建設;建成后無償分配給職工居住,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由國家和單位補貼維修、治理等用度;住房作為一種福利待遇提供給職工;住房分配以實物分配為主。這種住房制度帶來了顯而易見的弊端:住房建設投資不能實現投進產出的良性循環;不能從機制上制約不公道的住房需求,導致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風;沒有體現按勞分配原則;抑制了職工個人投資建房、買房的積極性,導致消費結構不公道;住房供給不足與職工的住房需求不斷擴大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嚴重的住房緊缺題目等等。因此,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勢在必行。1988年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進進實質性階段。1991年《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住房建設應推行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投資機制;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又提出,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公道負擔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緊接著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提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上述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企業從統包建設職工住房的負擔下解脫出來,由此導致購建職工住房的資金來源
法定公益金再無用武之地。
法定公益金的另一項功能是用于興建職工浴室、食堂、醫務所、學校等各種集體福利設施,反映了“企業辦社會”這種我國特有的社會現象!捌髽I辦社會”是我國國有企業的一大特色,即企業建立和興辦了一些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聯系的機構和設施,承擔了產前產后服務和職工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表現為企業自我封閉、自成體系、自我繁衍、自我調節。其存在使得企業背負了日益沉重的包袱,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巨大障礙。鑒于此,國家開始推進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工作。1995年原國家經貿委、國家教委、勞動部、財政部、衛生部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余職員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試點城市應積極探索分離企業自辦中小學校、醫院、后勤服務等單位的途徑和分流企業富余職員的渠道。多數企業應先將自辦中小學校、醫院、后勤服務等單位在內部分離,獨立核算,待條件具備后再逐步推向社會交由政府治理”。2002年4月26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又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意見》,提出:“各地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不失時機地推進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逐步將企業所辦的普通中小學校、醫院等公益型機構以及后勤服務等福利型機構與企業的生產經營主體相分離,切實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2004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心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試點工作有關題目的通知》,提出:“為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心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經國務院同意。選擇中石油、中石化、東風汽車公司進行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試點”。上述“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舉措,使得用于興建職工浴室、食堂、醫務所、學校等集體福利設施的法定公益金失往存在的意義。(二)公司制度決定法定公益金制度不公道
環境變化導致公益金存在已沒有必要。同樣,法定公益金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使得其存在的公道性遭到質疑,主要表現為:
1 與《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矛盾
1993年《公司法》“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但其中關于法定公益金的條款卻與這一立法目的相矛盾。
首先,“產權清楚、權責明確”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這意味著企業要有明確的投資者,投資者以其出資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治理者的權利,同時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對由各個投資者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擁有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經營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擁有經營企業資產及其他生產要素并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勞動者按照與企業的臺約擁有就業和獲取相應收益的權利。由此可見,投資者與職工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主體,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豆痉ā分灰幎斯娼饛亩惡罄麧欀刑崛 ⑻崛〉谋壤肮娼鸬挠猛,并沒有明確公益金的性質。但按照規定公益金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作為一種資產收益,其所有權當然應回屬于企業投資者,我國的會計制度亦將公益金列為所有者權益類。因此,公益金的法定性質屬于所有者權益,即用公益金購建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所有權回屬于投資者。而職工擁有集體福利設施的使用權,即職工是公益金所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的受益人,這無疑違反了產權制度中“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使得產權關系不明晰。
其次,強制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不利于公司靈活使用資金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公益金的提取與公積金的提取不同,沒有最高額限制,而且公益金只能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當公司虧損嚴重,其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都已用于彌補虧損,此時公司為拯救頹勢仍急需增加資本,但面對可能是巨額的公益金,公司的經營者卻不敢沖破法律的禁區,這無疑束縛了公司的財務手腳。此外,公益金所轉化的集體福利在發放中的均勻主義,造成了不容忽視的浪費,這也與公司的經營利益相悖。
再次,投資者承擔著企業資本腐蝕的風險,根據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投資者理所當然地應獲得全部的剩余索取權。既然企業的稅后利潤應回投資者所有,那么從中硬性地提取一部分作為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實際上是將投資者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權強行剝奪了,從而侵犯了投資者的權益。此外,相關會計制度規定,用于職工個人福利的資金支出作為用度在稅前列支,有抵稅作用;而法定公益金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不能作為抵稅基數,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法定公益金制度有違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精神,也會有損于公司利益和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2 與公益金的提取初衷相背離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的是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職工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資和福利兩方面內容。從工資方面看,職工的工齡、學歷、技術水平決定了職工的收益,而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努力程度、勞動成果則與收益并無直接關系;從福利方面看,職工以福利形式獲得的消費性服務基本上是按均勻主義原則來進行分配,與職工的努力程度及勞動成果的相關度更小。公益金作為福利方面支出,被企業職工利益均沾和無差別地分享著用公益金所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努力程度、勞動成果等對職工分享由公益金轉化的集體福利設施并沒有什么影響。由此可見,法律試圖用提取公益金來進步企業職工的參與意識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這一初衷難以實現。
盡管職工擁有公益金所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的使用權并從中受益,但是否動用公益金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的決定權卻在于企業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既然公益金的性質屬于所有者權益,也就意味著企業不存在法定的支付義務;诠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企業所有者因此沒有足夠的動機將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建。法律只規定了公益金提取的方法、用途等,而沒有規定具體在什么情況下應使用公益金購建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事實上,假如企業的投資者只提取公益金而不用于購建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就算公益金提取的數額再巨大,職工也未能享受任何福利,以提取公益金來進步企業職工的參與意識和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的初衷也不能實現。
伴隨著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廢止,在會計方面也作出了相應調整。2006年新會計準則體系建立,便取消了盈余公積中關于“法定公益金”的明細核算。2006年3月15日,在《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題目的通知》中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治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三、不在再定的公益金轉向職工薪酬
法定公益金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特定產物,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同樣,法定公益金制度的廢止,也是我國各項改革不斷深化的必然結果,在維護公司利益、保護股東正當權益的趨勢下,公益金制度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的確,公益金實在沒有“法定”的必要,即使沒有這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企業也會出于實際需要而自覺向職工提供某些消費服務。可見,法律上固然廢除了提取公益金的規定,但企業對職工的福利支出會依然存在。那么,會計又如何對其進行核算。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將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養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等納進“職工薪酬”,并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以為負債,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計進相關資產本錢或當期損益?梢,事實上,公益金制度不再法定,而轉向了職工薪酬,這種對企業依然存在的各種職工福利支出會計形式的規范,在今天才是真正公道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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