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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據持股時間限制股東共益權探析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 持股時間 股東共益權[論文摘要]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之后,針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和兼并活動將進入到活躍的階段,部分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的公司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定的條款限制股東權利來防御敵意收購。本文依據股東權利的分類、同股同權的適用原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對上市公司依據股東持股時間限制股東提案權、表決權等共益權的行為進行了簡要分析。
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利益趨向一致,股份可以流通,中國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將逐步顯現,并購重組將成為其中最為生動的體現形式。在國內A股市場,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有五百多家,大股東控股比例過低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在二級市場被收購而喪失控制權。為此,部分公司在章程中增加了“金色降落傘”、“分級董事會”、“絕對多數條款”等內容,以防御敵意收購。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將直接決定其能否在遭遇敵意收購時發揮作用。如果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或者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收購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宣布相應條款無效,公司苦心設置的反收購屏障也就化為烏有。例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只有持股達到一定的時間,才有資格提名董事、監事,才能提出股東會議案,不少學者認為其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侵犯了股東的權利。本文將針對上市公司依據持股時間限制股東權的行為做簡要分析。
一、股東權的含義及同股同權的適用原則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理上將股東權理解為基于股東身份所產生的一種法律地位,是股東身份產生的全部權利的集合體。依據股東權行使的目的和內容為標準進行劃分,股東權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公司法上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凡以股東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為股東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如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等。股東為自身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為股東共益權,主要是管理權,如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累積投票權等。
股東權有兩個最基本的原則,有限責任原則和同股同權原則。有限責任原則是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這一原則不存疑義。但是同股同權原則是適應于股東權的自益權部分的,不能將同股同權的原則不加權能區分地適用于整個股東權。在股權分置的情形下,將同股同權原則擴大到整個股東權益曾導致很長一個時期控股股東主宰公司的所有重大決策,大股東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小股東的共益權形同虛設。為了保護小股東權益,中國證監會2004年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創造性的建立了股東分類表決制度,公司重大決策需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目前已近完成的股權分置改革中,這種分類表決的體制對改革的公平性和順利實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質的變化。小股東的權益需要保護,長期持股人的權益也應該得到保護。股東權必須從法律規范上將其區別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對同股同權在自益權和共益權部分分別適用,以此尋求股東權權能的合理配置,達到全部股東共益權的最佳合理實現方式。新《公司法》尊重股東自治,允許股東共益權行使的個性化,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可以按照章程約定而不是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等。
二、《公司法》對通過持股時間限制股東共益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的《公司法》認識到投資人只有持股達到一定的時間,才能對公司形成較為客觀的了解,才能在一些重大決策中做出理性的判斷,所以要求只有持股達到一定時間的投資人才能享有召集股東大會、法律訴訟等權利。但是,《公司法》并沒有在法理上區分股東的自益權和共益權,沒有實質性解決同股同權的濫用問題,不能從法律的角度支持不同類別的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中發揮不同的作用。
三、部分公司已將股東共益權限制寫入公司章程
美的電器(000527)章程八十二條規定: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過全體董事1/4、全體監事1/3的候選人名額,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美達股份(000782)章程八十二條規定:連續180個交易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過全體董事1/5、全體監事1/3的候選人名額,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前述股東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案權每年可行使一次。董事會換屆改選時,連續180個交易日以上不滿2年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擔任公司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5;連續2年以上不滿4年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擔任公司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4;連續4年以上不滿6年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擔任的公司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組成人數的1/3。連續6年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擔任的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多于董事會組成人數。
另外伊利股份(600887)、晨明紙業(000488)、新大洲(000571)都曾在章程修訂議案中對參與重大決策股東的持股時間進行了限制,但最終未能正式寫入公司章程。
四、賦予長期持股人更多權利符合公司和多數股東利益
1.賦予長期持股人更多權利是對其非資本付出的尊重,有利于增加公司價值。投資人因為持股時間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集中表現在為公司的付出不同、對公司的客觀了解不同、對公司的發展訴求不同。作為長期持股人的典型代表,控股股東在公司創辦和發展的過程中,除了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外,一般都為公司的發展傾注了大量心血,包括注入先進技術、置入優質資產等。在公司需要貸款擔保的時候,控股股東也是義不容辭挺身而出,自身承擔著巨大的代償風險。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關心遠遠大于其他股東,公司業績好控股股東的收益最大,公司業績差甚至退市控股股東的損失也最大?毓晒蓶|的這些付出應該在股東共益權上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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