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研究
[摘要] 本文通知對產學研合作三種不同形式的分析,分別提出了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論述了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是是產學研合作成敗的關鍵。[關鍵詞] 產學研 知識產權 分享機制
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著產學研合作的深度、廣度和效率。怎樣才能保持產學研合作穩定的、長期的、互利的合作關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本文提出的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旨在通過產學研合作各方在充分協商,目標一致的基礎上,對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相關利益分配進行公平、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
按照產學研合作的方式的不同,我們將產學研合作分為技術轉讓型、合作開發型和共建實體型。本文根據這三種合作方式的特征,分別提出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分享機制。
一、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分享
技術轉讓是產學研合作的重要形式。它是合作方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或實施許可,各合作方通過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互利有償的原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由于產學研各方在技術轉讓過程中,一般通過合同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等知識產權的歸屬進行了約定,如果是專利權的轉讓,則意味著專利權人針對該知識產權的整體轉讓,知識產權主體隨之發生轉移;而專利許可后的知識產權主體未發生任何變化,專利權整體仍然歸屬專利權人,并沒有變為專利權的共有。技術轉讓后如對專利技術的后續改進,應在合同中對權利歸屬予以明確,以免產生新的知識產權糾紛。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應當由完成該項后續改進的人享有,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問題主要是技術轉讓費的標準及支付方式。技術轉讓費通常根據學研在技術開發過程中的`成本(包括資金投入、設備損耗和人力資本等),以及該技術的應用前景等確定。由于專利技術受其技術水平、技術成熟度、研究投入、市場前景等多因素的影響,在簽訂合同時,很難對技術轉讓后帶來的效益進行準確的測算,因此對于技術比較成熟的攻關項目以及市場前景明確的高技術項目,因其風險較小,可以采用總額支付的方式。在其他情況下,為了保證各方的合理利益,采用“入門費”加提成的方式較為合理,因為這種方式可以根據實際生產和銷售情況,動態適應知識產權收益的變化。
二、合作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分享
合作創新是產學研合作各方就某一項目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的活動,合作各方共同承擔研究開發風險和共享研究開發成果。合作創新具體可分為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在委托開發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委托開發完成的專利技術成果的申請權屬于研究開發人,但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在合作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法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專利技術成果的申請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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