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建筑法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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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局限性逐漸顯露出來,諸如土地利用規劃、征地時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以及對耕地的保護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缺陷。針對這些現存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制度、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及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等解決措施。
關鍵詞:土地管理;耕地保護;法制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努力地建設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體制,但是當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在實施過程中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阻礙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更是制約了當前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設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1我國土地管理法概述
1.1我國土地管理法性質
在我國,土地不僅僅承擔著生產資料的功能,它同時也肩負著農村社會保障的功能,只要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還在持續發揮作用,那么土地管理法的性質就不會那么簡單、單純。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同時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法律,單純用民法觀點,亦即私法觀點,或者是物權法的觀點等來理解認識土地管理法都是不全面不正確的。土地管理法從全世界來看都是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產物,其一,土地管理法要對法人以及公民的土地權利進行界定,其二,政府公法始終會對土地權利行使人行使其相應權利是進行監督管制。在西方國家中,土地立法的特點是私法公法化,然而我國走的是公法私法化的道路,但是殊途同歸,最終的結果依然是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土地管理法。
1.2我國土地管理法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于1986年6月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全面調整土地關系及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該法分別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耕地保護、法律責任、監督檢查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的土地管理逐步進入了依法管理的時代,具有里程碑一樣的重大意義。
然而土地管理法頒布不久,人們就發現其存在歷史局限性。在當時的計劃經濟時代,土地在配置制度下無限期、無補償、無流動的劃撥使用,使得土地喪失了土地應有的資產特性,于是在1988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使我國土地正式走入市場化的道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耕地的亂占濫用現象十分嚴重,大量耕地沒有得以有效利用,于是1998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從立法思想上對土地利用方式及管理方式進行了重大改變,將保護耕地、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納入到我國的基本國策中來。20xx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從保護農民基本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強調要對失地農民進行合理的安置以及補償。此次修改為今后的調整提供了很多指導性原則,可以說是具有綱領性質的文件。
2我國土地管理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修編時間短,再加上存在科學論證不足,導致了其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具體而言,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2.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面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政府可以通過征收、行政規劃以及招標拍賣等方式來配置土地資源,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這些無成本的方式來隨意配置國有土地,亦可以說是通過合法的賣地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來源,擴大政績或者是增加個別政府官員的不正當收入,這樣就容易導致土地資源的大量閑置甚至是破壞性開發利用,并且也容易使得土地資源的利用脫離了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事實上是不利于社會的科學持續發展的。
2.2失地農民利益保護方面
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不利于保護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F行土地征用補償僅僅對土地原有的.農地生產功能進行補償,然而忽略了對社會保障功能方面的補償,征地補償標準也是按照計劃經濟時代的標準進行補償,并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征地補償的標準以及范圍,而跳過了市場決定機制。事實上,農用土地轉換為非農用地后,其價值上漲的幅度很大,但是失地農民依照現行的征地補償方式是享受不了土地上漲部分收益的。土地管理法中除了存在征地補償不足的問題,還存在著征地程序不合理及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的問題,公共利益概念被無限放大,從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擴大到非公益性質的建設用地,都囊括在公共利益中來。以上種種都表明我國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改善。
2.3耕地保護方面
目前,雖然說由于生態退耕以及農業結構調整等確實影響了對耕地的保護,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耕地保護方面的欠缺也是不可忽視的,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在立法上對耕地保護沒有足夠的重視,如土地管理法中在對非法占地進行處罰時,不僅處罰力度不夠,也未對耕地與其他土地進行區分,但實際上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其價值遠遠高于普通的土地,處罰力度的不足其實反映了對耕地的保護力度不足。其次,在針對保護耕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教育力度也相當欠缺。我國國土面積雖然位居世界第三,但是人均占地面積卻遠在世界平均水準之下,因此對耕地保護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呼吁耕地保護的聲音依然是不夠洪亮,不能使保護耕地的信念深入到每個國人的心里。
3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完善措施
3.1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制度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存在著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法規中將土地來源劃分為兩種方式:無償劃撥以及有償取得。如建設單位用地應當有償取得,而公益用地,如城市基礎設施、軍事用地等則可以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取得。然而現在公益用地與營利用地的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十分不利于土地利用規劃,最終導致了土地資源低效或無效使用等現象嚴重,因此本文從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出發,建議取消無償劃撥制度,針對某些公益性用地制定相應的財政補助制度?傊谕晟仆恋乩每傮w規劃時需秉承合理科學的原則,重建規劃機制、強化規劃法律意識,注重規劃方法。
3.2完善征地法律制度
在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的時候,應當樹立起保障農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允許農村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中流通以及交易,通過市場來完成土地用途的變更。同時,本文建議取消土地補償最高限額的相關規定,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由供需雙方自愿商討形成一個協議價,若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由相應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補償標準,同時政府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參考價格以供交易雙方參考。總之,土地的征收應當堅持一種民主參與的原則,對農民的民主參與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實現平等的保護。
3.3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
在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方面,應當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對耕地的保護責任,嚴格處罰違法使用及破壞耕地的行為。在立法上應當提高對耕地違法的行政、民事及刑事違法處罰的力度,同時行政、民事及刑事處罰應當相互結合共同治理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另外,在保障城市化的同時,不僅僅要注意維護現有耕地保有量,還應當注意到耕地質量的維護,不能只單單的實現數量平衡,對新補充耕地的質量也要作相應的要求?偠灾行нM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利益以及對耕地進行有效的保護,這些都是為了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整個社會的持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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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2
【摘要】文章詳細分析了現階段建筑行業法律法規與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其總結為執行標準不統一、特種作業監管形式多樣化、處罰力度不足等多個方面。明確這些阻礙建筑法規完善的因素后,有針對性的進行整治,促進建筑行業面向安全穩定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建筑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筑工程中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F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筑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于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現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臺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發布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并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筑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范圍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F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筑工程后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注,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國家發布了《建筑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并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并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廣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準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筑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并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筑知識培訓。建筑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并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沒有建筑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筑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花費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筑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并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筑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并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范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并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筑行業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并不能解決建筑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F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于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并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科學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于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脫軌。對建筑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后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并且隨著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并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并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筑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復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并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后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筑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系。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筑相關的規定應該隨著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于面對體制上的欠缺,并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筑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脫軌現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筑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并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時間內完成復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范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發布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筑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筑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筑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鑒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筑法涵蓋范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筑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筑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了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筑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臺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閱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臺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筑執行標準匯總,可促進建筑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并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臺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筑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筑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著必然聯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督ㄖā返念C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傊,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筑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筑市場有很強的規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范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并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筑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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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3
【摘要】本文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主要探析了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
【關鍵詞】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
一、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現狀
1、經調查研究發現,以前學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改革與實踐的時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論教學的角度,片面地對理論教學的改革進行研究、探討,忽視了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的需要。從查閱的資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學者對高職院校建筑法規課程實踐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但是,他們大都處于將案例教學法的引入理論教學或是僅僅在理論上對實踐教學進行探討,沒有進一步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
2、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空間研究處于空白階段。建筑工程法規是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其教學是建筑工程技術、工程測量、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獲取相關職業/執業資格、進一步了解和理解國家權力機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政策以及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溝通、協調的重要環節。因此,建筑工程法規知識運用于實踐活動尤為重要。
3、對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實踐教學進行多方面的評估研究還有待提高。目前,從我們查閱的材料中,尚未發現對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進行包括: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等多方面的評估研究。沒有有效的評估體系,就難以在高職院校中形成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不利于高職院校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以上研究現狀的述評,基于我國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改革視角,以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構建與該課程能夠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動態調整的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設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模塊、教學空間、教學評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對我國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課程改革的影響。最終為提出并完善我國改革職業教育專業課程體系提供理論與實證的支持。
1、目前,很多高職院校建筑工程法規課程主要采取純理論教學的授課方式,忽略了學生建筑工程法規知識實踐方法、實踐技能的培養,這不適應于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特別是,實證分析對象執行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已經有四年,學生畢業后可到施工員、質檢員、造價員、監理員、安全員、測量員、資料員、材料員等多個崗位就業,每個崗位對學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側重點均有不同。
因此,在實證分析對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大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的背景下,針對土建類及相關專業的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養目標、分方向能力模塊的設置與課程組成、分方向能力課程模塊,擬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大綱,調整和改變現有教學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與其他課程之間對接的緊密關系。
2、更進一步的,在實證分析對象中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依據企事業生產服務的真實業務流程進行現場模擬教學,使課程的學習情境與真實工作環境和真實工作任務一致,安排學生在課程學習中參與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管理、索賠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學、做”一體化,使課程內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完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后,如果沒有進一步的約束力,往往會導致教學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課程模塊、教學空間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任課老師的認可,或將其結果運用到下一步的教學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評估體系。
因此,通過設計針對建筑企業用人單位、畢業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規授課教師的不同問卷,進行“四方”問卷調查研究,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
三、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效果
1、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是一門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專業基礎課程。理論—案例—實際操作有機結合,是課程教學的最佳途徑。本課程加強工學結合,改變課堂理論教學與實際工程相分離的教學方法,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的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在新的教學空間中,模擬報建、招投標、索賠等真實情景,通過班上成員角色扮演等教學方法改革,各班級分成若干各小組,各小組扮演土建類及相關專業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崗位,使學生全面獲得崗位能力、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在理實一體化教學實驗室中,通過采用現場示范教學法,邊講邊做,使學生有更直觀的認識。教師的言傳身教,對學生有正確的引導作用,發現學生操作不正確時,及時通過示范進行糾正。
2、建立適合建筑工程法規課程動態調整的職業教育課程體系。通過對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的初步改革開展問卷調查,探索職業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關的建筑工程法規知識教學模式并進行評估,以課內、外項目活動為依托,開展有針對性的項目化教學。只有在一個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中,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機制,才能形成高職院校土建類及相關專業建筑工程法規課程教學與就業崗位、知識能力需求分析報告,實現課程動態調整的目的。
建筑法規論文4
一、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建筑企業經營運作不規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鉆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著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著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說,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盡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由于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著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后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于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范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這不僅有
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范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筑法規論文5
建筑法律法規論文
摘要:通過分析建筑學專業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本專業教學評估和當前注冊建筑師的職業要求, 提出通過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完善學生成績評價方式等手段改善教學效果, 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
關鍵詞:教學目標; 專業評估; 課程體系; 教學方法; 成績評價;
一、教學目標的確定
。ㄒ唬 教學評估與職業注冊對專業的要求
上世紀八十年代, 為配合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建立, 建設部決定在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的同時建立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制度, 并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屆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評估委員會, 1994年頒發了《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將建筑類專業評估認證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期, 在中國專業學位工作的建設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1次會議審議, 原則上通過了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 即以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為基礎, 將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建筑學學士標注和注冊建筑師考試標準統一考慮, 構成建筑學學士學位質量標準[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xx~2020) 》, 我國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正從設計向建筑生產的全過程———策劃、設計、施工滲透;國家針對工程技術人才的培養提出學校要按行業標準培養工程人才, 強化學生的工程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些制度和政策都為建筑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指明了方向, 同時也成為建筑法規課程確定教學目標的依據。
。ǘ 課程現狀與教學目標的確定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建筑技術系列課程之一, 一般設置在建筑學專業第四學年, 計劃學時遠少于該系列的其他課程 (我校為36學時) 。根據20xx年版《全國高等學校建筑學專業教育評估文件》對相關教學內容的要求, 學生畢業時應熟悉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熟悉建筑師對建筑安全性所負有的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熟悉現行建筑工程設計程序與審批制度, 熟悉目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管理機構與制度。另外, 根據《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 九個考試科目中均涉及到法律、規范, 總的特點是涉及的法規量大面廣, 既要求對法規的理解與掌握, 又要求綜合運用;既有設計、制圖方面的規范, 又有前期策劃、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當然, 雖然《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是建筑學專業評估認證標準的基礎, 但是教學目標也不能局限于考試大綱;根據注冊建筑師的職業發展趨勢, 在教學過程中還應注重培養學生的圖紙與語言表達能力、與他人的溝通與協調能力等。
綜合上述要求,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能使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具有在建筑設計中遵照和運用現行建筑設計規范與標準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從知識灌輸到能力培養的轉變。為達到這一教學目標, 關鍵要解決四個矛盾:一是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二是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三是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四是對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二、建筑法規課程教學新探索的具體措施
(一) 教學內容體系化解決教學內容多與學時少之間的矛盾
根據國家建筑學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和注冊建筑師考試大綱要求, 與建筑有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數量龐大, 而且目前國家對法規更新與修訂的頻率加快, 因此該課程一直缺少合適的教材。教師應根據建筑學專業培養大綱和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要求合理選擇、組織教學內容。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 根據我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和專業學習內容的需要選擇與之對應的法規。我國的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 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干, 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為枝干而構成[2]。對應這四個層次, 結合專業學習內容選擇相關法規。例如:建設法律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建筑設計規范, 可選擇民用建筑設計中最基本、常用的`, 如《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由于該課程學時較少, 因此對每部法規的教學內容還要進一步篩選, 主要根據建筑學專業學習的內容和職業發展的方向精選法律中的相關條文。在學時分配上以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次介紹執業、經營相關的建設法規。這樣在教學內容上構建的層次關系有利于學生加深對建設法律法規的理解, 提高對注冊建筑師職業要求的認識。
第二, 建筑設計規范內容繁多, 教學內容的選取采取基本常用為主, 專用為輔;建筑設計規范為主, 其他專業為輔;設計規范為主, 兼顧制圖標準, 同時考慮當前設計發展趨勢及同期課程的設置原則。據此原則, 該課程在此部分將《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無障礙設計規范》定為主要教學內容, 《住宅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次之 (學生進行過相關課程的學習) ;針對設計表達, 主要講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方案設計部分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和《建筑制圖標準》要求學生結合設計作業自習。這樣選擇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在更廣闊的視角學習規范并學以致用, 為今后的職業實踐打下良好的基礎。
可見, 教學內容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建設法律法規結構的多層次、內容的多元化, 讓學生能建立起法律法規知識的結構體系, 提高其主動學習法規的能力, 而不是機械地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二) 教學方法多元化解決教學內容實踐性強與學生缺乏實踐經驗之間的矛盾
我國大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講授為主的結構模式, 雖然在知識的傳授上有其合理的因素, 但已大大落后于時代要求, 束縛了現代人才的成長, 阻礙了教學質量的提高[3]。目前教學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學生雖然能牢記規范, 但是一旦需要運用到設計中又是錯誤百出;究其原因就是教學過程中忽視了學生的學法。教學應該是由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組成的雙邊或多邊活動[4], 因此改變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勢在必行。
在教學中可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選擇相應的教學方法, 不同的法規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同一法規的不同內容也可以選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的選取原則不僅是有利于學生對法規知識的掌握, 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以及對相關知識的學習能力;應側重于知識體系層次的建構以及相關知識點的聯系, 而不是簡單地羅列規范條文清單。例如對于理論性政策性較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可以結合案例采用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對于實踐性、操作性較強的設計法規, 可以通過完成具體的設計任務讓學生理解并運用相關規范。在教學過程中, 首先讓學生針對任務分組調研, 然后完成建筑入口的無障礙設計、衛生間設計等小型設計任務, 學生的學習過程從被動聽講轉變為主動求知, 不僅促進了表達與溝通能力的提高, 同時也加深了學生對相關規范的理解, 讓學生認識到一項設計任務往往會涉及到多部規范的條文, 只有更全面地學習法規知識才能達到設計的基本要求, 從而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規范的熱情。另外, 根據學生同期學習的專業課程, 加強課程之間的橫向聯系, 也能對規范的學習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ㄈ 優化課堂教學解決大班教學學生人數多與學生課堂參與度少之間的矛盾
作為專業必修課程, 由于開設班級多, 通常采用大班教學的方式 (2~3個班) , 由一位老師講授。這種傳統的教學方式看似效率高, 實則學生的學習效果較差。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 這種教學方式目前很難改變。因此必須優化課堂教學, 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改善學習效果。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利用多媒體電教手段加大教學信息量, 拓寬教學內容的深度和廣度。
建筑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政策性強、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學生較為抽象, 學生在學習中會本能地產生抵制情緒;因此教師在講授時切忌照本宣科, 而應將教學內容與當前的行業發展、社會生活緊密結合起來:教學內容不局限于規范條文, 讓學生了解每部規范產生的背景、世界先進國家的相關現狀、今后的發展趨勢;讓學生覺得法規并不晦澀難懂、也不遙遠, 而是與生活息息相關, 進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 改變學生被動聽講的局面。
在課堂上采用分班、分組等形式完成相關的練習, 先由學生互評、然后由教師講評, 加強師生間的互動, 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拥男问胶芏啵 并不局限于做課堂練習, 關鍵是教師不能獨霸講臺唱獨角戲, 有時也應甘當配角, 讓學生走上講臺得到鍛煉、展示自己的機會, 進而促進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提高, 教師進行適當地引導與控制即可。
。ㄋ模 改進課程考核方式解決對學生的多元化要求與教學評價方法單一之間的矛盾
目前, 該課程考核采用試卷考試結合平時成績的綜合評定方法, 根據本校教務部門的規定, 平時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30%, 因而一紙試卷基本決定了學生的最終成績。這種方式造成學生忽視平時的學習, 而在考試前夕突擊應付、死記硬背的現象, 完全不能客觀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實際能力水平!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 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探索促進學生發展的多種評價方式, 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闭n程的考核方式不僅要客觀地反映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 還應體現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綜合能力;實現課程考核從重結果向重過程、從重知識到重能力、從學習的壓力向學習的動力的轉變。
實現這些轉變可從以下幾點實施:第一, 降低期末試卷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第二, 采用多種形式, 如:考勤、課堂討論、案例分析、小設計、分組調研等考查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運用以及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實際水平;第三, 營造輕松民主的學習氛圍, 讓學生參與課程考核的評價過程, 進行自評和互評, 既是對課程學習的促進, 又能激發學習的主動性。
三、結語
建筑法規課程作為一門學時較少的專業課, 長期以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國內外合作項目的不斷增加以及建設環節的日益規范, 建筑行業對職業建筑師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 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應跟上行業發展的需求。上文從建筑法規課程教學的角度, 針對目前教學中存在的四個主要矛盾給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 我們還應認識到法規知識的傳授、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 不能僅憑某一門課程的改進, 還應綜合考慮專業課程體系的設置、前期專業基礎課程的安排、實踐環節中的應用以及同期專業課程的聯系等。教師應積極參與工程實踐, 熟悉掌握常用工程規范標準, 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 這樣才能培養出適應行業發展的、具備基本職業素質的工程人才。
建筑法規論文6
[摘 要]
文章闡述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建筑業是我國基礎產業之一,它健康運轉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也得到空前發展。建筑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成為業內和全社會普遍關注熱點問題。如何規范建筑企業管理,切實提高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課題。
一、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質量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質量形成是伴隨著整個建筑程序而產生,從可行性研究到建設方案決策階段都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可以出現在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每一個環節。如寧波大橋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區長江大堤決口,則是因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偽劣建筑材料而造成?梢,建筑工程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質量是建筑企業生存和發展保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求信譽已成為企業共識。無數事例表明,一個施工企業乃至項目所完成工程質量好壞,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日后發展。不注重施工質量管理,不著力打造企業品牌,就不可能贏得市場,企業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3.工程質量是國家經濟建設效益基礎
工程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國家經濟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費。低劣質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補強等人工、機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還將給用戶增加使用過程中維修、改造費用,同時,低劣質量必然縮短工程使用壽命,使用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質量問題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建設速度,把質量管理放在頭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緩當務之急。
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1.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筑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目前農民工已經名符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素質卻讓人擔憂。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大部分未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較多,甚至有些農民工受包工頭利益驅動,偷工減料,片面追求工程進度,結果釀成較大工程質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管理人才結構將受到極大沖擊,其主要表現在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才能結構、素質結構不合理。
施工設備與技術水平落后。長期以來,建筑業習慣于粗放式經營,偏重于鋪攤子,上新項目,搞低水平重復建設,科技開發和投入較少,論文忽視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換代;缺乏鼓勵科技創新政策和措施,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資金投入不足;對于建筑法律、規范、專業技術標準缺乏準確理解,設計、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給建筑物未來質量埋下隱患。
2.建設與監理單位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中存在問題:一是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不嚴,致使資質不夠施工單位流入建筑市場;二是建設單位從施工單位接受賄賂,造成施工過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現一系列質量問題,最終導致“腐敗工程”;三是對施工過程中材料、工序和技術等監督不力,特別是對隱蔽工程沒有跟蹤檢查到位;四是盲目趕工期,造成有工序沒有足夠養護時間,造成質量隱患;五是業主單位管理混亂,設計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單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驗收把關不嚴,使不合格工程蒙混過關;七是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建項目,拖欠工程進度款從而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監理體制存在問題:一是監理收費過低,影響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約監理單位監督權力,影響建設監理效果發揮;三是建設監理人才儲備不足,特別是既懂技術又懂管理高層次人才匾乏;四是監理單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監理一線隊伍往往專業不對口,沒有相應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等。
3.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存在問題
政府質量監督性質與現行監督方式不相適應。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包辦式監管方式慣性思維仍在延續,監督人員習慣于過去那種質量檢查員角色,習慣于簽字認可,習慣于對實體質量評頭論足,習慣于發號施令。因此現行質量監督方式仍停留在對實體質量直接監督為主、參與大量隱蔽工程檢查層面上,政府質量監督執法性質沒有體現出來。
監督人員綜合素質與其政府質量監督性質不相適應。質量監督機構是工程質量監管執法機構,政府質量監督性質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過對建設活動或其活動結果隨機檢查、糾正和查處各方主體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通過規范各主體質量行為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目。而現有監督人員雖然技術素質較高,由于長期以來職業和認識上習慣,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術管理角色,掌握和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綜合素質離依法行政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嚴格建筑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和許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落到實處,這是工程建設保障和前提條件。
實行嚴格建筑工程招投標制。招投標制實行既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公平競爭原則,也為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改革經營管理、推動技術進步提供外部動力,同時也可以減少建筑領域腐敗行為、凈化建筑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運行機制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建設業振興和發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可以改變那種建設項目成立龐大工程指揮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低水平建設弊端,避免項目指揮長既是行政主管領導,又是建設管理“一肩挑”現象。有利于對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工程質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基礎性建設
質量教育培訓。對不同培訓對象,有不同側重。對于管理者而言,應側重于質量管理基本理論及管理方法與技術業務等方面教育;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則側重于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方面教育;對于從事生產活動員工,則應加強技術基礎教育、技能培訓以及關于質量管理知識、方法應用方面教育。
質量責任制。將質量職責落實到每個員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確定任務和明確責任,使事事都有人負責,形成一個嚴密質量管理工作責任網絡。實行預防為主、防檢結合措施,一旦發現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出現問題,即可查清責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與對策與以解決,并確保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提高。
標準化。標準化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基礎工作,它使組織復雜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簡單化,以保證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管理活動能夠高效、準確、持續正常地運行。通過標準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活動合理化,改進質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職能
保證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政府作用應該完善立法,公平執法,建立和完善一個有效、公平、能夠互相監督和制約建筑市場環境,為建筑工程質量提高提供一個良好外部條件。根據國外經驗,可以通過設計審核制度、資質評定和審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詢制度來保證建筑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具體工作。一是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二是監督工程承包單位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檢驗與項目各有關單位上報工程項目質量評定報告;三是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承建工程資格;四是監督對工程質量技術標準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五是督促本地區建設企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六是審定和考核建設企業質量檢驗測試人員資格和按規定應配備檢測手段;七是抽驗或查驗本地區建設項目器材,供應出廠合格證明或化驗單是否符合規定。
4.規范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市場行為
規范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一是規范業主發包行為。對規定限額內工程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應由第二方公正單位主持招投標工作,組織獨立專家組進行評標,質量管理論文嚴禁業主私自發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等違規違法行為;二是加強對業主建設資金監管。當前,許多建設單位利用施工企業急于承攬工程項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墊資。這種情況是造成目前許多質量和安全問論文題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嚴格監督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資金到位率,資金不到位一律不準開工,嚴查施工過程墊資現象,杜絕拖欠工程款。
規范設計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一是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加強市場監督,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承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設計和施工企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對于違法行為予以嚴懲。二是健全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企業內部各類人員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質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應有相應質量控制標準和方法;嚴格設計審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檢驗手續,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時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操作。對于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還應該做好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試驗檢驗、現場自檢、工序交接檢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規論文7
目前建筑業順應整個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態勢,但是由于建筑市場的發育尚不完善,市場主體的法治觀念和履約意識還較為薄弱,市場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制約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隨著工程建設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斷完善,為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建筑工程質量與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規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建筑許可、發包與承包、監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建筑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
國家對建筑企業實行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要求企業根據自身規模和注冊資本注冊相應資質等級的公司。但大多數公司在申報資質時,往往是以虛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冊資本注冊的,沒有辦公場地和固定的從業人員,沒有施工機械和設備,這就難以從根源上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不能與國際全面接軌,尤其是工程咨詢業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遠不能滿足市場和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3. 監督部門監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執法不嚴、管理缺位等問題,有些工程違反法定建設程序,未辦理相應手續就盲目開工建設,有些工程竣工驗收不嚴格把關,同時,質監部門只對工程質量進行程序性監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問題。
4. 連續發生的一些房屋、構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以及法學界的關注。
二、建筑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我國先后出臺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建筑法律法規主要是從以下幾點來保證建筑質量的:
1、明確建筑行為各主體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建筑法》頒布后,明確了建筑行為的主體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各行為主體的質量責任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都有了明確的行為約束。這些約束對保證建筑工程壽命、安全、質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建筑法》規定,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質量認證體系通過對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實施控制,對事先充分考慮到的各種風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穩定與提高建筑的質量。
3、設立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關系重大。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建筑工程質量差的問題比較突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針對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建筑法將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作為立法重點,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確立工程質量的基本制度,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方面應當履行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有較強針對性的規定。
1、建筑法規為建筑質量的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有助于建筑質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質量。
在我國,政府對工程建設活動一直都實行的強制監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監管,才豐富了質量監督的內容,強化了質量監督的手段,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規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提出要求規定,規范有關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動。
建筑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質量如果不符合保證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將會留下嚴重的質量隱患,危及使用安全。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從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活動必須始終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
3、加強公民法律意識,促進建筑質量的提高。
建筑法規是作為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會在以后的時間里發揮的更加完美,人們逐漸認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會在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造商們會因為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為了自身發展的長遠目的等原因會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專注。
結語:無疑,在現代社會里,建筑法規對保證建筑質量起到了很強的規范作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為了盡快與國際律法接軌 促進我國建筑業適應國內外建筑質量的要求,我們應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建設法規對提高建筑質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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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婷婷,建筑法規對建筑市場的規范作用.科學咨詢.20xx(4)
建筑法規論文8
【摘要】在高職院校教學的過程當中,如何采用先進的教學模式來不斷的提升教學效果是高職院校教學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主要以高職《建筑法規》這一課程為例,來探討翻轉課堂的應用模式及效果。
【關鍵詞】翻轉課堂;高職建筑;法規;教學模式;實踐效果
0引言
在進行高職建筑法規教學過程當中,由于建筑法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在教學的過程當中,學生存在一定的畏難心理,如何有效地借助科學的方式方法來更好的提高這堂課的教學效果,本文以翻轉課堂為研究對象探討發展課堂應用于高職建筑法規的教學模式和實踐效果,對于促進今后的高職建筑法規相關教學研究的完善有著現實的借鑒意義。
1翻轉課堂的內涵
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通過制作教學視頻在網上上傳的方式讓學習者可以通過在線瀏覽,教師根據學生的視頻學習情況來進行相應的教學活動設計。這種通過教學視頻來導入教學課堂實施教學的模式,符合了當下互聯網教學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推廣意義。翻轉課堂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特點:一方面,翻轉課堂比較注重網絡資源的利用。在翻轉課堂實施過程當中,教師需要借助相關的媒體來進行教學視頻的制作,在制作的過程當中需要大量的使用網絡資源來不斷地充實教學素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發展課堂比較注重網絡教學資源的使用。另一方面,發展課堂比較注重學生的自主學習,在進行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運用過程當中,教師通過布置相關的學習任務讓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在這個過程當中,學生可以通過小組合作的方式來完成預定的教學任務和目標,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是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的。
總之,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對于促進教學目標的實現有著積極的意義,值得在今后的教學中進行推廣。
2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課程中的應用
建筑法規是高職重要的教學內容,如何做好建筑法規的教學是當前高職教學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嘗試探討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的應用案例。
2.1教學準備
在進行發展課堂教學模式運用之前,教師需要做好相關的教學視頻的準備工作,在本文中教師主要將建筑法規中的核心內涵以及主要規則,通過制作視頻短片的方式引導學生提前觀看,在學生觀看的過程當中可以對不理解的地方進行記錄。
2.2教學過程
在學生完成了建筑法規相關教學視頻的觀看之后,教師會引導學生討論建筑法規的背景、內容、意義以及具體的重要的條款,通過引導廣大學生更好地進行建筑法規的學習來實現對建筑法規基本常識以及良好的建筑法規學習觀念的形成。
2.3教學總結
在通過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之后,教師應該根據學生的反饋情況來總結本節課學習目標是否達成。對于本節課存在的問題,在今后的教學中進行相應的改進與完善?傊ㄟ^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在高職建筑法規中的應用,可以看出這一模式具有很好的調動廣大學生學習積極性的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整體的教學效果。
3翻轉課堂英語高職建筑法規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上文中主要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來探討了翻轉課堂在高職建筑法規這一門課程的具體應用思路,通過借鑒相關研究成果基礎上,本文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今后的應用改進思路。
首先,高職教師應該重視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在今后的高職教學過程當中,高職教師應該從思想層面高度重視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對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內涵、價值、具體的實施思路有一個清晰的了解,只有建立在思想重視的基礎上今后的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才會得到更為有效的利用。
其次,要完善教學環境。在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過程當中,不僅需要教師在思想層面的重視更需要在教學環境方面的完善,例如,為廣大學習者提供良好的學習平臺,提供更多的互動資源,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等等。這些都有助于提高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效果。
最后,要做好翻轉課堂教學模式的與時俱進。在教學實踐過程當中,教師應該根據學生的學習特點以及教學的具體任務,來不斷的對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應的思路和方法進行相應的調整,最終促進預定的教學任務的完成與實現?傊,翻轉課堂教學模式對于促進高職教學改革與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意義。
4結語
本文主要以高職建筑法規這一門課為例,探討了翻轉課堂主要的應用思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有助于推動高職教學研究的深入與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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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9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梢钥闯,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薄霸谖奈锉Wo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钡谌珖秶鷥葋砜,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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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0
摘 要:在多年的任教過程中積極開展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與建設,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理論教學與生產實踐有機結合,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本課程的內容,教學效果顯著。
關鍵詞: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師資培養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和勞動力最密集及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最多的產業得到空前的發展,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將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多年來我不斷研究探索教學內容與課程開發改革,按照“以用定學,學以致用”的原則設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體系,將追求更高的教學效果作為教學行為準則,建立“課堂學習培養法律文書起草能力、施工現場培養解決工程法律糾紛能力”的課程改革思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積極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內容的組織
課程教學內容的組織,以建筑企業開展各項業務的主要作業程序為主線,按各項業務開展的先后順序組織教學內容,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集成和創新能力,使學生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目標
課程教學以案例教學為手段,以“學”“會”“懂”和“知識”“能力”的跟進關系為主線,設計了以下目標:
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
2.具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遵守、應用法律法規能力;
3.教學過程中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完成實務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培養團隊精神和創新能力、個人的綜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ㄒ唬⿲崿F模塊化、任務化、系統化教學模式
根據工作過程的特點,精心設計項目與典型工作任務,將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7個學習領域,每個學習領域又分為幾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又有若干個學習內容。學生通過“接受任務、制訂計劃、確定方法、完成任務、效果評價、工作總結”的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在課堂上或者實訓室完成每個學習領域的學習任務。
。ǘ┙虒W方法
1.“面授+討論”教學法。在講課中,主講教師搜尋與建筑法律、法規有關的實證案例,培養學生對建筑法律法規的學習興趣。經常分組進行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采取過程討論、考核鼓勵的方法。
2.“任務驅動+情境體驗”教學法。通過布置起草合同書、投標函的作業形式,使學生提高實際能力。通過介紹相關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法律網站等網絡資源,從而開闊了學習的廣度與深度。
3.“啟發+互動”教學法。課程講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盡量采用啟發和互動方式,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創建課堂的積極氣氛。4.“學+做+考+創”教學法。該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例分析、招投標模擬、編制一系列合同,同時,打破傳統的考核方式,考核評價中采用老師評價、學生自評和學生互評等方法,將考核與創新能力相結合。
5.“課堂解惑+網上答疑”教學法。在課堂上,主講教師針對學生的'提問及時進行傳道解惑,解答學生的疑難;在項目現場,由項目工程師進行指導,利用QQ、E-mail等與學生保持溝通和聯系。
。ㄈ┙虒W手段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手段是現代教育技術,當課堂教學引入多媒體課件,并與傳統教學相結合,將增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具體、容易理解。2.網絡教學手段。教師制作該課程的電子課件、電子教材、習題、教學素材庫、試卷庫等教學資源,形成網絡課程,這一教學手段的應用將提高學生課后靈活學習、自主學習的積極性。3.情境教學手段。課堂教學以任務
。椖浚檩d體,以工程過程為導向,引入職業活動訓練項目,進行情境教學。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采用任務形式,充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4.現場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將現場教學合理穿插于課堂教學中,有計劃地帶學生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現場結合實物進行現場教學,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較好地體現工學結合人才培養的要求。
四、課程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理念與思路
為了加強該課程的可操作性,在對企業人才需求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從建筑企業、監理企業、項目咨詢公司邀請行業專家,與本課程的教學團隊共同研究、開發和設計,認真進行了典型工作任務分析,并將課程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重新編排?茖W設計學習情境,認真選取了教學內容。在以任務
。椖浚檩d體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引導學生掌握應知部分的知識后,通過職業活動訓練項目的情境教學,引入實踐教學情境,培養學生的職業實踐技能。
。ǘ┱n程師資隊伍建設
1.課程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通過培養、讀研、訪問、進修、兼職、客座等途徑建設一支專業理論水平、教學和科研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建立健全機制,鼓勵、獎勵引導教師全面發展;提高教師職稱、學歷;建立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學隊伍。2.措施:
(1)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學歷和業務素質;
。2)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選送青年教師到生產單位培訓、實踐鍛煉,同時聘請企業兼職教師參與教學,提高教學效果;
。3)對新上課教師實行“導師制”。指派有豐富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對新上課教師指導,要有學習計劃和指導計劃,期末寫出總結交學院和學校進行考核;
。4)加強課堂教學內容建設,提高教學質量。采用教研活動、參加科研、教學督導、課堂教學比賽和教學課件比賽等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5)提供平臺,鼓勵教師多出成果。結合學院的有關要求給青年教師提供了參加教學研究、編寫各種教學文件和資料的機會,培養科研、教研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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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1
摘要: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我們國家在建筑領域內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這些成就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約束。如今,為了建筑市場的健康運行、建筑活動的規范開展,法律法規在該行業中的地位也越來越明顯與重要,它不僅關系到建筑行業的發展,更關系到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因此,我們要保證相關建筑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以期為我們建筑業的發展帶來更大的幫助與成果。本文主要對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希望對相關人士有所幫助。
關鍵詞:建筑設計、建筑法規、關系
一、前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其中建筑業的發展在諸多國民經濟產業中尤為突出與強勁,已然成為了相當重要的支柱產業。在其迅猛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之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地出臺和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紀里,我們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從而確保建筑行業更加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建筑設計和建筑法規的概念
1、建筑設計概念
從概念上來講,建筑設計是指在建筑物還沒有開始建造之前,由相應的設計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設要求,把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發生的問題事先作好通盤的設想,從而提前擬定好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確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夠滿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規概念
建筑法規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建筑活動中相互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建筑法規核心與基礎表現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層級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規,由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頒布,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此外,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在建設工程中,還有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這些構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所有的建筑活動都要以此為約束。
三、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
1、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總結,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說來,將建筑設計逐級總結,就是要將單體設計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深入總結,主要方針就是應當從平面設計入手,根據功能分區和人流路線合理進行布局,滿足建筑設計的功能特點,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為幾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為只是交通問題,因此,建筑形態雖然是立體的,但這種立體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間的變化不及水平面上的變化多,所以必須抓住平面形態。綜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總體關系確定后,認真深入的討論單體的設計,要滿足這種設計方法,具體的設計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驟進行:首先要積極收集相關資料,收集資料應當全面,所收集的資料不僅應包括相關建筑的設計方案,同時還應該對相關規范要求的資料進行收集,比如對于所設計的單體的面積、走廊的寬度以及所需要進行設計的`樓梯的寬度和數量等資料都需要進行準確地收集。只有在設計前明確這些基本的規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設計。在收集實例資料時,應認清這些資料的作用,這些資料僅僅用于借鑒,作為分析研究的對象,而不是作為盲目模仿的對象,在研究中主要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個結構部件的分的設計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設計優點,那些值得借鑒,加以改進就能應用到實際施工中,從這里能得到實際的設計思路啟示。然后應進行實際的設計體會,親身體驗在這種建筑中的進行相關的使用等。
2、實際建筑設計緊密聯系建筑法規的具體措施
建筑設計的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滿足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這不同于其他設備的設計,僅僅滿足設計就可以實際應用。這也正是建筑設計的最大特點,設計要兼顧實際施工的難度。這就要求建筑設計人員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結構、建筑設備技術方面的諸多問題,這些都深刻的影響了設計工作的質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對建筑設計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1)結構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結構設計作為影響建筑設計的工程技術施工質量的最重要內容,是支撐這個建筑空間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關鍵。建筑設計人員雖然不能代替結構工程師,但也需要對建筑結構進行相關的學習。并且通過與結構工程師進行協商,對具體的結構部件進行規劃,從而對所需空間的實際形象有一個總體把握,減少了許多無謂的修改和反復。
(2)建筑設備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由于現代建筑設備對于現代建筑的作用日趨重要,因此,在針對相關的建筑設備項目進行設計時,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給排水的設計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電氣設備的設計規劃;最后,在建筑設計中,由于暖通設備在當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漸增強,因此,應針對具體的暖通管道,結構部件的關系進行有效處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進行檢修等內容,都是建筑設計人員應考慮的,建筑設計人員,應通過查閱暖通規范并與暖通工程師協商,在建筑設計中做通盤的安排和考慮,圓滿解決了各工種之間的矛盾。
3、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督ㄖā返念C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設計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設計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設計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設計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設計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建筑設計應嚴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規的基礎之上,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各種相關建筑法規,嚴格執行,不進行不符合建筑法規的設計。同時,由于建筑設計規范很多,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要積極學習相關條文的補充和重新修訂,及時地對新頒布的相關法規進行學習,為建筑設計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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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2
摘要: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在專業課程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工程實踐能力強、應用技能型人才成為課程改革的重點。本文著重從教材內容、教學方法、考核方式三個方面對建筑法規教學問題進行了簡要探析,并給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
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實踐教學
1、引言
《建筑法規》是土建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建筑領域的法律法規問題,使建設行業的新生力量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然而《建筑法規》課程具有條文抽象、專業性強、知識面廣等特點,需要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課程特點,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將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有效融合,才能滿足具有工程實踐能力、服務一線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文就《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課程改革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
2、《建筑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突出問題
2.1教材內容抽象,知識更新慢
《建筑法規》課程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面廣,知識點交叉,理論性過強,沒有相關圖表說明,案例過少[1]。教材內容抽象,學生接收起來困難,枯燥無味。由于法規課程主要講解的是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然而土建類專業的學生大部分是理科生,基礎法律知識有限,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學生吸收該課程知識的難度。同時,教材內容更新慢,體現不出新修訂的法律、規范的變化。導致針對性性培養學生學習與崗位緊密結合的知識相對滯后,造成學生能力培養受到制約,從而影響其未來的執業發展。
2.2教學方法單調,缺少實踐環節
目前大多院校的教學方法仍采用的是傳統灌輸式,教師講學生聽的方式,啟發式教學和創新教育甚少,在一定程度上扼殺了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忽視了學生的主動性。時間久了,學生會對教師過分依賴,失去獨立思考問題,創新性解決問題的能力。另外,很多院校的《建筑法規》課程缺少實踐環節,或是實踐環節缺乏整體設計,學生學習的理論知識難以理論聯系實際加以鞏固,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工程應用。同時,由于許多教師是大學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師職業,其本身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對實踐環節不能進行很好的整理設計,這也會造成學生無法進行實踐能力的培養[2]。
2.3考核方式單一,評價方法片面
傳統的考核方式采用的是“期末成績+平時成績”,即教師出相應試題并按標準答案閱卷,給出期末考試成績,同時參考學生課堂出勤和平時作業,得出總評成績[3]。期末考試成績在總評成績中占主要部分,大多采用的是閉卷考試。這種考核方式的考試內容大多是局限于教材的固定知識點,以記憶成分為主,考查不到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為應付考試,學生往往死記硬背,存在僥幸心理,從而造成其逐步失去學習的主動性。
3、教學課程改革措施
3.1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
選擇合適的、專業針對性強的'教學內容至關重要,不僅有利于教師結合專業特點,做好組織教學,也有利于學生自學。因此,教師在選用教學教材內容時,應針對具體專業,以體現專業所需的應用能力為主線,突出課程內容的應用性和實踐性。以建筑工程專業為例,教師可以以建設單位為視角,從項目前期階段直至驗收、保修全過程為教學主線,對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進行重點講解。
此外,應在教學內容中安排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案例,單調的法律條文變成了實際工程,既鞏固了理論知識,又提高了學生興趣。最后,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還應補充一些職業資格考試、新修訂的規范、強制性標準等相關知識來更新完善教學內容。
3.2以學生為主體,優化教學方法
以學生為主體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念,基本原則是教學活動要能充分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讓每個學生都能樹立起學好這門課的信心[4]。教師要重視學生學習的需求風格,采用相應的教學方式有的放矢地設計教學方法,營造寓教于樂、民主的課堂氛圍。教師在授課時應發揮其主導作用來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由于每個班級每個學生的風格多多少少都不同,可以將具有相同或相近風格的學生分成一組,從而組成若干個小組,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即在傳統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引入網上助學式、探究式、互助式、案例式,根據課程章節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組合,來兼顧每個學生。當然,前提是教師要以教學大綱要求為基準,圍繞每堂課的重點、難點來設計教與學的過程,將教師與學生兩部分有機結合在一起,來達到好的教學效果。
當然,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效果。教師不僅要有夯實的理論知識,也要有很強的實踐經驗。這樣教師才有能力在課程上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做好整體設計。建設這樣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需要組織教師到建筑企業頂崗實習,豐富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可從建筑企業聘請專業技術骨干作兼職教師。
3.3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評價全面性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對督促學生進一步學習和評價教師效果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考核學生的能力,有必要將傳統的期末考試考核轉變為理論考核與實踐考核相結合,教學過程考核與期末試卷考核相結合。最終的總評成績應包括課堂考勤、課堂研討、課堂筆記、課程設計、結課考試等內容,減小理論知識考核的比例,適當增加運用知識能力、實踐動手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考核的比例,對于那些能主動思考、解決問題、體現創新思維的學生給予成績鼓勵。
4、結論
因此,教師在教學改革實踐中,應靈活選用教學內容、注重應用性和實踐性,不斷優化教學方法、強調學生的主體性,改革考核方式、體現考核的全面性等,爭取在《建筑法規》課程改革上取得良好效果?傊,教師講授《建筑法規》課程需要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能使學生對工程項目的生產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有全面的認識和理解,初步分析并解決遇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為未來從業做好必要的鋪墊。由此可見,為適應新時代建筑教育要求,培養理論知識扎實、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思維的專業人才,《建筑法規》課程改革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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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13
前言:
建筑設計作為建筑的前期規劃,具有對整個建筑切實負責的重要責任,不僅要滿足建筑的技術功能、環境造型等要求,更要滿足建筑的質量要求。
要達到這些要求,相關的建筑設計就應當一切以建筑法規為基礎,在設計中應嚴格執行建筑法規的具體要求,對不符合建筑法規所規定的內容,要及時進行修改,避免非法的建筑設計對資源造成的浪費。作者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詳細的闡明了建筑設計與建筑法規之間的關系。
1 以建筑法規為基礎,進行建筑設計
在對建筑物進行設計時,雖然要滿足建筑造型藝術性的要求,存在主觀的形象思維的內容,對設計人員的靈感依靠很嚴重,但建筑物作為實際應用主題,他客觀要求設計人員的理性和邏輯性的判斷,因此,在對建筑進行設計中,必須應用最為基本的原則,將建筑物設計客觀化、程序化,避免由于設計人員的主觀性設計影響建筑物使用。簡單來說,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可以前者為主,后者為輔的設計方法。
1.1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細化,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來說,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細化的設計的主要思路,基本過程就是由功能關系和基地形態入手,一步一步地深入,用反復比較的方法,不斷的將設計進行深入,由粗線條到細節部分按順序針對建筑法規進行切合,按照各條設計都應完全滿足建筑法規的原則完成設計。采用這種設計方法的關鍵就是要從總體著手,在各環節的設計中,不要過分拘泥于細部處理,不要具體化,而應當是在對各種要求、條件、建筑法規等爛熟于胸的基礎上,著眼于大關系。具體做法就是首先應仔細查閱建筑設計資料集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等建筑法規,針對滿足建筑物的實際功能,包括通風、采光、消防、綠化等要求,合理的確定建筑用地范圍,預留有相關建筑法律所要求的功能設施,如消防通道等,同時,應對綠化區域做出合理規劃,滿足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盡可能提高建筑綠化率。
1.2將建筑設計進行逐級總結,滿足建筑法規
簡單說來,將建筑設計逐級總結,就是要將單體設計單體設計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深入總結,主要方針就是應當從平面設計入手,根據功能分區和人流路線合理進行布局,滿足建筑設計的功能特點,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為幾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為只是交通問題,因此,建筑形態雖然是立體的,但這種立體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間的變化不及水平面上的變化多,所以必須抓住平面形態。綜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總體關系確定后,認真深入的討論單體的設計,要滿足這種設計方法,具體的設計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驟進行:首先要積極收集相關資料,收集資料應當全面,所收集的資料不僅應包括相關建筑的設計方案,同時應當收集相關規范要求的資料,比如單體的面積、功用、相關配套設施的尺寸數量的要求,地面升起要求,走廊的寬度,樓梯的寬度和數量等,只有在設計前明確這些基本的規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設計。在收集實例資料時,應認清這些資料的作用,這些資料僅僅用于借鑒,作為分析研究的對象,而不是作為盲目模仿的對象,在研究中主要應明確以下內容:明確個結構部件的分的設計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設計優點,那些值得借鑒,加以改進就能應用到實際施工中,從這里能得到實際的設計思路啟示。然后應進行實際的設計體會,親身體驗在這種建筑中的進行相關的.使用等。
2、實際建筑設計緊密聯系建筑法規的具體措施
建筑設計的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滿足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這不同于其他設備的設計,僅僅滿足設計就可以實際應用。這也正是建筑設計的最大特點,設計要兼顧實際施工的難度。這就要求建筑設計人員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結構、建筑設備技術方面的諸多問題,這些都深刻的影響了設計工作的質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術施工質量對建筑設計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2.1結構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結構設計作為影響建筑設計的工程技術施工質量的最重要內容,是支撐這個建筑空間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關鍵。建筑設計人員雖然不能代替結構工程師,但也需要對建筑結構進行相關的學習。如果相關的建筑設計者不懂結構,就不可能塑造建筑形象,出現所設計的建筑形象不能切合實際的情況。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在進行實際的建筑設計中,要根據實際空間具體要求,確定建筑結構體系為框架結構,通過與結構工程師進行協商,對具體的結構部件進行規劃,從而對所需空間的實際形象有一個總體把握,減少了許多無謂的修改和反復。
2.2建筑設備設計密切聯系建筑法規的舉措
由于現代建筑設備對于現代建筑的作用日趨重要,因此,在針對相關的建筑設備項目進行設計時,要注意一下問題:首先,要滿足建筑給水排水的需要,在追求新穎的建筑造型時,偶爾會受給排水的影響。其次,在電氣設備設計的問題上,建筑設計人員應事先查閱電氣規范,并與電氣安裝工程師進行有效協商,針對變配電間的具體設置,空間內的電線電路的具體走向等進行合理的設計規劃。最后,在建筑設計中,由于暖通設備在當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漸增強,因此,應針對具體的暖通管道,結構部件的關系進行有效處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進行檢修等內容,都是建筑設計人員應考慮的,建筑設計人員,應通過查閱暖通規范并與暖通工程師協商,在建筑設計中做通盤的安排和考慮,圓滿解決了各工種之間的矛盾。
結語
總而言之,建筑設計應嚴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規的基礎之上,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各種相關建筑法規,嚴格執行,不進行不符合建筑法規的設計。在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有關建筑法規的比重也已經越來越大,這也深刻的體現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建筑設計規范很多,因此,相關的建筑設計人員應在熟練掌握的情況下,積極學習相關條文的補充和重新修訂,及時地對新頒布的相關法規進行學習,為建筑設計事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建筑法規論文14
隨著我國加入 WTO,我國建筑市場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對于建筑企業既是一次嚴峻的生存挑戰,也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目前我國的中小型建筑企業綜合競爭實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水平,與國內先進企業相比差距較大,與國外建筑企業比較更是不可同日而語。 主要表現在合同體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較低。在建筑市場上,不慎簽訂一個的合同就有可能導致企業面臨破產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業必須加強對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強對控制合同風險對策的研究,重視建設施工合同,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確保在日益競爭的建筑市場上求生存、謀發展。
建設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資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質量、投資、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對于承包商以及業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ǘ┮幏督ㄔO各方行為的需要。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
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ㄒ唬┖贤墙ㄔO項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ǘ┦┕ず贤浅邪l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ㄈ┖贤翘幚斫ㄔO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兔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
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ǘ┩菩泻贤芾砣藛T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三)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ㄎ澹┘訌娛┕ず贤髻r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承包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
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訌姾贤跋嚓P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隨著時代的發展,建設法規和合同管理將會越來越得到重視,社會建設也會越來越規范化了。
建筑法規論文15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并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于建筑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 1960 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梢钥闯觯潢P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 1943 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薄霸谖奈锉Wo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边@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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