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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行政行為的可訴性研究
摘 要:準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以觀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本文通過對準行政行為概念的分析以及對準行政行為表現形態進行列舉式的回納,使對準行政行為的研究走進現實的復雜環境中,還結合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并從立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角度出發對準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進行了分析。關鍵詞:準行政行為 可訴性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5.4文獻標識碼:A
一、 研究背景與意義
準行政行為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并沒有準行政行為的提法,準行政行為更多地作為一個學術用語被學者們提起是緣于對行政行為研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解釋》確立了行政行為而放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提法,這就為準行政行為可訴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準行政行為日益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一個熱門。準行政行為可訴性研究,對激勵行政主體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利,建設***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準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國學術界對準行政行為概念的定義不一,有觀點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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