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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論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

        時間:2024-10-16 08:53:5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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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

        作為世界上第一條實際投進貿易運行的磁懸浮列車,上海浦東機場至龍陽路于2002年12月31日正式開通,但隨之而來的題目也讓我們措手不及,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么?它是由行政法還是由民法來進行調整?假如對于以上的題目能有一個清楚的回答,將有利于我們更好的利用現代化所帶給我們的便利。一、上海磁懸浮概況
        對于世界上磁懸浮的情況,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因此,本文主要論述上海磁懸浮的情況。但是,限于資料的不足,筆者只能從現有的報紙中對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情況作一個說明。
        目前,官方對于上海磁懸浮示范運營線的說法如下:是“十五”期間上海市交通發展的重大項目,也是世界上第一條投進貿易化運營的磁浮示范線,具有交通、展示、旅游觀光等多重功能。上海磁浮示范運營線,西起上海地鐵2號線龍陽路站,東到浦東國際機場,主要解決連接浦東機場和市區的大運量高速交通需求。線路正線全長約30公里,雙線上下折返運行,設計最高運行速度為每小時430公里,單線運行時間約8分鐘。
        2003年1月16日《新聞晨報》的報道:上海磁浮車票遭暴炒 150元車票被炒至1000元。目前上海磁浮列車示范運營線所售車票均為往返車票,即:由龍陽路車站上車,運行至浦東機場站稍作停留后返回龍陽路車站,浦東機場站不上不下客。上海磁浮列車示范運營線參觀券的票價為:貴賓席往返300元/人次,普通席往返150元/人次。每位成人可免費攜帶身高不足80cm的兒童一名,身高超過80cm的兒童需購買全額車票;身高1.2cm以下的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2003年08月29日 的《新聞晚報》報道:像公交車一樣方便,上海磁懸浮列車21分鐘一班。國慶前后的開班日期如下:9/20、9/21、10/1、10/2、10/3、10/4、10/5、10/6、10/7天天9:30--17:30,每班間隔20分鐘。票價:150、300(VIP) 。9月1日起,磁浮列車龍陽路票務中心及各票務代銷點接受預訂。參觀票票價仍為:普通券150元,貴賓券300元,乘客還可免費參觀磁浮列車科技展示廳。需要提醒乘客的是,磁浮列車發車前5分鐘停止檢票,乘客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檢票口。
        2003年09月12日《新聞晚報》的報道:黃金周乘磁懸浮車享“個性化” 把照片做在磁浮車票上。磁浮列車近20分鐘的零高度飛行讓不少乘客感到意猶未盡。不過,記者昨天從上海磁懸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了解到,“十一”黃金周期間,凡乘坐磁浮列車的游客還能參加“個性化車票”銷售活動,即拍上一張照片,制作一張個性化的磁浮車票,獲得一本磁浮紀念冊。
        2003年10月1日某報報道:上海磁浮列車黃金周添新熱門。記者30日從上海磁懸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獲悉,享有盛名的德國Monteverdi-Chor唱詩班今天上午將登陸上海,在磁浮列車站南廣場亮相。
        2003年10月15日某報報道:上海磁懸浮浦東機場站開放,可乘磁懸浮趕飛機。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磁浮列車站十一日首次向社會公眾開放,并實現在浦東國際機場上下客的單程運行。這一新的運行模式,使上海磁浮列車具有了從龍陽路站到浦東國際機場的交通運行功能,讓乘客“乘磁浮趕飛機”變成了可能。
        2003年10月28日的 《新聞晚報》報道:上海磁懸浮明年有看“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 磁浮列車今年最后兩個月的運營計劃正在緊鑼密鼓地安排之中,開放時間和運行班次原則上都不會少于10月份,假如一切順利,明年元旦起有看投進正式運營,實現“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的計劃。這是記者昨天從磁懸浮發展有限公司獲得的最新信息。目前的乘客還是以觀光客為盡大多數,作為通往浦東國際機場的交通功能尚未完全體現出來。近日磁浮公司與德方技術職員開足馬力,天天工作16個小時,為實現天天運行作最后的調試。同時與機場和酒店積極聯手,開發到機場指揮坪觀看飛機起降、從機場乘磁浮直達浦東幾家大酒店等旅游項目。有關人士透露,磁浮列車天天開行后,在運行班次上將根據飛機航班作適當調整,特別是早晚高峰時段的班次將加密,系統設計的最短行車間隔可達到10分鐘一班,但票價將仍維持原價不變,即單程為75元。二、磁懸浮的法律性質:從旅游設施向公眾交通設施的轉變
        上海磁懸浮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是旅游設施還是公眾交通設施?實在,我們從上文中已經有了一個較為清楚的看法,目前,官方的說法是城市的展示、旅游和交通的功能。但筆者以為,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性質是由一個旅游設施向公眾交通設施過渡的過程,當然,筆者并不否認磁懸浮列車具有展示功能,但究實在質,主要功能還是旅游和交通設施,因此,在下文的論述中對于磁懸浮列車的展示功能將省略。
        根據媒體的報道,筆者以為對上海磁懸浮法律性質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旅游階段、旅游與交通階段、交通階段。
        旅游階段:從2003年1月1日——2003年10月14日。這一時間段內磁懸浮的主要功能是旅游,我們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一是車票遭暴炒,150元炒到1000元;二是國慶期間天天9:30--17:30,每班間隔20分鐘運行,票價:150、300(VIP);三是乘磁浮車可把照片做在磁浮車票上;四是德國Monteverdi-Chord唱詩班登陸磁浮列車站南廣場。以上這些措施充分證實了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旅游功能,由于正常的交通設施是不可能有以上的現象的。這一階段主要由相關的旅游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上海磁懸浮列車主要由《上海市旅游條例(草案)》進行參照治理。
        旅游與交通階段:從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月1日(預計)。這一時間段內磁懸浮列車的主要功能是旅游與交通并存。由于說到底,磁懸浮在上海的出現最主要的功能是交通,要不然根本無需從龍陽路修到浦東機場,直接像嘉年華那樣,既可以省錢,又可以省力。研究磁懸浮的初衷就是為了緩解城市的交通題目。從媒體的報道我們也可以看到旅游與交通階段的并存:一是實現在浦東國際機場上下客的單程運行,即可以從龍陽路乘坐磁懸浮至浦東機場;二是明年有看“天天運營、10分鐘一班” 。
        交通設施階段: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由于筆者只是對上海磁懸浮列車做的一個猜測,因此在這部分就不做具體論述,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從軌道交通的歷史可以看到這一點。
        我們把上海磁懸浮列車運行的法律性質分為三個階段,并不是盡對的。由于在后兩個分階段中有時是相互滲透的,比如在第三階段,也會有消費者是為了旅游的目的往坐磁懸浮的。 三、磁懸浮列車的調整范圍:行政法抑或民法?
        在涉及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調整范圍,筆者以為主要有兩部法律進行調整,一是《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二是《合同法》。前者主要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調整,而后者主要是從民法的角度進行調整的,這就使得上海磁懸浮列車的法律調整顯得較為復雜。
        題目一:行政法的調整——《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的具體規定。
        《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是上海市人大于2002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對于磁懸浮有著直接的規定,由于當時上海磁懸浮列車正在建造之中。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磁懸浮交通的建設、運營和治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從這一條,我們就可以看出,上海磁懸浮目前還是以《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作為調整的法規。
        《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主要是從行政法的角度來進行規定的,我們從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禁止攔阻列車,禁止進進軌道或隧道、攀爬或跨越圍墻柵欄、旋轉閘,禁止強行上下車、隨地吐痰、攜帶貓狗、擅自設攤、乞討等;第四十三條關于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以及第五十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軌道交通處或者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的規定都可以看出這是一部行政法規在規范磁懸浮的運作治理。上海磁懸浮的主管行政機關是上海市交通局,由《條例》第四條上海市城市交通治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軌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處(以下簡稱市軌道交通處)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具體治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軌道交通處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局實施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可以看出。
        題目二:民法的調整——《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民法是調整同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磁懸浮列車主要涉及兩方主體:一是具體的治理公司,即上海市磁懸浮有限責任公司;二是乘客。這兩者從法律上來說是同等的主體,因此,他們是受《合同法》的調整,具體來說,是受《合同法》中運輸合同規定的調整,即第293條至303條的規定。上海市磁懸浮有限責任公司是承運人,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實在在《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中對于運輸合同也有規定,規定運營單位要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安全、正點地運送乘客。列車因故延誤十五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時間,應當及時向乘客告示。當發生故障影響運營時,運營單位要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的,應組織乘客疏散或換乘。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按原票價退款。
        但是,筆者以為《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合同法》的規定還是有沖突的,《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而《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越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盡運輸。以上這兩條應該說是相互沖突的,即碰到無票乘車的該如何處理?筆者以為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假如乘車人是有錢而故意逃票,可以罰款,但假如乘車人是無錢無物的,則應該堅持人性主義原則。按照《立法法》第87條規定,應該認定《上海市軌道交通治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四、結束語
        以上對上海磁懸浮列車法律性質的探討主要是從交通設施這個目標上進行探討的,究竟它是一個新事物,但我們同時也欣慰的是目前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調整,固然不是很完善,也可算作一個歷程,或許法律就是如此讓民眾知曉的。
        此篇淺文由于筆者水平有限,資料又一時難以收集,故在一些題目的論述上還存在不足乃至錯誤,看老師及朋友能及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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