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性質再探
摘要:我國《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期間的規定不盡合理,而且我國學界對保證期間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除斥期間說、訴訟時效說與獨立期間說,從而導致司法實務適用上的混亂。因此有必要對《擔保法》及其解釋進行重新審視,并對各學說進行檢討,以正確界定保證期間的性質。由于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及訴訟時效均存在區別,因此其應為一項不同于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獨立期間。保證期間應從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行使權利時開始計算,并且在保證期間之外不應另行規定一個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而應將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都限制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這樣在未加重保證人責任的同時也可以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從而使得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趨于平衡。關鍵詞:保證、保證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為保證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在確保保證制度在增強市場主體信用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保證期間直接關系到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負擔,債權人超過保證期間不行使權利的,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義務。我國《擔保法》首次明文使用了保證期間的概念,但是何為保證期間以及保證期間的性質,我國學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認識。為了解決保證期間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過的《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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