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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

        時間:2024-09-13 10:57:42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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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分析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無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設定,在于協調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本文嘗試導入價值法學理論,對合理使用問題進行法哲學分析,以探求這一技術規則所蘊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

          就法律所促進的價值而言,公平正義是整個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礎。美國學者WilliamF.Patry將合理使用稱為一項“理性的公平正義原則”,“該規則充滿公平正義觀念并具有彈性而無法定義!盠.PayPatterson等人認為,合理使用制度產生之初,即是為了解決后任作者對前任作者的著作權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競爭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權,因此,合理使用規則也被稱為公平競爭使用規則”。日本學者播磨良承、生駒正文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精神解釋道,合理使用是在“正當范圍”內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慣例”。勝本正晃基于日本憲法“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的考慮,認為對著作權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權利濫用”,允許他人正當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權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義首先表現為一種法律理想或法律價值目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義觀念與自然理論相伴共存。在一定意義上說,自然法即是一種追求正義秩序的信念,成為人定法權利賴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據。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權被描述為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它基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自動產生,掙脫封建特許束縛而法定存在,脫離出版商所左右而為作者獨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義的。普通法系國家在從近代法向現代法進化過程中,尋求著作權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協調作者個體之間的利益對峙,以解決作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無疑也是立法者對法律正義的追求。對此,美國著作權學者PaulGoldstein認為:“合理使用的目的與著作權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發揮著作權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協調公眾使用作品要求與作者權利主張的關系!狈梢环矫鏋楸WC作者個人利益的實現,規定了作者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轉讓費用,另一方面為保證公眾利益的實現,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其不經作者同意,不儒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作品!懊绹ㄔ涸1978年衣阿華大學研究中心訴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專有權利與公眾使用權利的關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確保公眾對于社會信息的知悉權,公眾自由獲得信息的利益為法律采取著作權限制手段所承認,但是合理使用不是傳播媒介隨意剽竊作品的許可證……

          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目標,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作為獨占權利的著作權,在一定的范圍內不應阻滯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這一思想在構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現。1803年英國判例認為,“不經允許,不付報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創造新作品的目的,這有利于促進科學文化進步和有益于社會公眾”。1976年美國國會報告在解釋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圖時稱,“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應允許他人對有著作權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權訴訟時,該使用人得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次,正義不僅是一種法律理想和目標,也是一種現實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則、標準和尺度。人們期望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這樣的法律規則,建立起創造者、傳播者與使用者之間以及作品起源國與作品保護國之間的和諧關系。這些規則具有普遍意義和公正內容,它不僅要求人們嚴格遵守規則,正當和誠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規則,在處理糾紛中公正無私,不偏不倚。

          從中西文中“法”的本義來看,都含有平、正、直的內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正義價值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并以此概括為正義觀念的基本原則或標準。

          所謂“平”,即平等與公平,意味著每個人都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同時也意味著每個人依據正當的行為規則行事,并適當得到獎賞或懲罰,從而實現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平等性是主體法律地位的資格準則,而公平性則是主體享受利益的分配準則。

          所謂‘正“,即公道與公益,意味著應以社會公共利益與共同利益作為合理使用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公益性,既是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標,也是主體意志的道義要求。

          所謂“直”,即正直與合理,意味著每個人的行為必須合乎法律的行為尺度要求,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質意義在于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規律。合理性是評價合理使用制度正義價值的最后依據。

          綜上所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正義,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原則構成。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現代法律的精神所在。

          二、平等性:主體地位界定中的法律正義

          “平等”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意味著人的地位完全處于同一標準或水平,同樣對待。等原則是社會公正的最基本原則;亞里士多德說道“所謂‘公平’,它的真實意義,主要在于平等”。恩格斯也認為:“平等一正義。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

          在私法關系中,平等原則具體表述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既享有權利,又依法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著作權法的平等精神,既在本質上同于私法平等原則,但又有著自身的法律品性。

          首先,著作權法中的平等,是一種從事創作活動的自由選擇,是一種取得作者權利的機會均等。現代民法奉行的是一種程序意義上的平等觀,即只要社會向人們提供了同等的機會,便做到平等。換言之,平等是機會的平等,至于人們從事民事活動得到的結果如何,那是申人們的天賦、才能、機遇去決定的事情,應該允許存在差別。作為原始取得來說,著作權只能來源于創作行為。創作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事實行為,而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只要以自己的創作行為完成作品,即可以以作者身份依法取得著作權。在私法關系中,身份曾是特權的依托,是平等的對立物。在古代社會的宗法制度下,各個家庭之間的聯系多于單個人之間的交往,家庭是法律調整的基本單位。羅馬法賦予家長以完全獨立的人格,家長所享有的一切公權和私權都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發生。著作權法中的作者身份與古代法中的家長身份具有不同的意義。后者基于一定的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而產生,這種身份的存在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與否的重要條件。而在著作權法中,作者身份基于創作活動而產生,這種身份既是智力創作這一事實行為的結果,又是行為人取得精神產權的前提條件。在有關著作權糾紛中,作者身份的確認對于權屬的劃分更有著重要的意義。在這里,作者身份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由勞動的結果,是在創作機會均等的基礎上自主選擇的結果。

          其次,著作權法中的平等,是一種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是對社會精神財富的合理分享。著作權法的歷史發展過程,是從出版者本位過渡到創作者本位的過程,同時也是從單一權利主體擴充為多種權利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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