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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法釋義十

        時間:2024-07-14 13:36:2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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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釋義(十)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于婚姻無效的規定。

        本條是對1980年《婚姻法》的補充。

        作為一種社會形式,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男女兩性的結合,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則是違法婚姻,為法律所禁止不為法律所認可。所謂婚姻無效,就是指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橐龅暮戏ㄐ允腔橐龅谋举|屬性,自婚姻法律制度出現后,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要通過法律手段為婚姻的成立規定必須符合的要件凡符合結婚要件的結合即被賦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結婚行為是婚姻關系借以成立、夫妻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賴以產生的基礎。雖然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婚姻制度不同,婚姻立法不同,但是,要求結婚必須合法則是無一例外的。

        目前,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制度是全面防治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橐鰻顩r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的軌道。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欠缺無效婚姻制度,除一些司法解釋外,對違法婚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絕大多數的違法婚姻在司法實踐中是按離婚來處理的,而離婚應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以離婚的方式處理違法婚姻,等于法律賦予了違法婚姻合法的效力。本次婚姻法修改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這對建立健全結婚制度,加強我國婚姻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其主要表現在:(1)增設無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堅持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婚姻管理和司法實踐中,只有堅持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對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認和保護,對欠缺法定結婚要件的結合按無效婚姻處理,才能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增設無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3)增設無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強執法力度,制裁在結婚問題上的違法行為。

        依照本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適用須知]

        具體適用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我國將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的主體限定在了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中,一般應根據婚姻無效的具體原因來確定。

        (1)因重婚而請求婚姻無效時,請求權人應為重婚關系的當事人、重婚關系當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關系人或檢察機關等;

        (2)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因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而請求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等;

        (3)因未達到法定婚齡而請求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利害關系人等。

        2.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定。(2)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3)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并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判決的方式,也可采用調解的方式。(4)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并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并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當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1)當事人的結合并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序處理。(2)出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橐龅怯浌芾頇C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也可依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3)出于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后,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4.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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