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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論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

        時間:2024-09-11 23:31:48 財稅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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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

        畢業論文

        教育部法制辦公室 夏娟

          稅收主要是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民辦學校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舉辦的培養人的公益性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公司等單位有著本質的區別,那么,民辦學校是否需要稅務登記和納稅?是否在稅收政策上有別于公辦學校?這些問題,需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財稅政策進行分析。

          民辦學校的稅務登記

          民辦學校是否需要稅務登記,要依據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和有關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05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主要是"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同時規定:"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可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民辦學校屬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之外的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依據國務院的這條規定,民辦學校是否需要進行稅務登記,以是否發生納稅義務為前提,也即只有發生了納稅義務,才進行稅務登記。鑒于民辦學校是否會產生納稅義務、在哪些方面會產生納稅義務是1個不確定的問題,因此,依據國務院《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民辦學校是否要進行稅務登記并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將該問題進1步明確。該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可見,該《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并沒有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1步明確何為"納稅義務發生",而是直接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都應當進行稅務登記。

          因此,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民辦學校應當進行稅務登記。進行稅務登記并不表示當然地要納稅,只有當有應稅收入時,才依法納稅,稅務機關才依法征稅。因此,民辦學校不會因為稅務登記造成對自身發展的不利。

          國家稅務行政管理機關將民辦學校這類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進行稅務登記的單位劃入稅務登記范圍,由稅務征管機關監督其是否有應稅收入,是否發生納稅義務,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

          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

          學校屬于非營利的公益單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對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進行稅務登記,1方面便于在有應稅收入時納稅,另1方面也便于稅務征管機關執行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對教育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中。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養育服務,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還有其他的行政法規也規定了對學校的稅收優惠。今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從4個大的方面規定了對教育稅收的優惠政策。這個通知,是對法律、法規對教育稅收優惠規定的總結和細化,是當前最新、最全的專門針對教育稅收的政策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教育的稅收優惠規定,沒有區分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那么,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是否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從教育法律的規定作進1步分析。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分為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兩大類,鑒于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和獎勵政策,不作為營利對待,因此,兩類民辦學校從本質上來講都是非營利的教育機構,都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同時,從鼓勵的價值取向來講,國家更鼓勵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設立和發展,因此,《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108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可見,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同等地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也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由有關財稅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因此,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和公辦學校、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別,尚不明確,取決于今后有關財稅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當前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教育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沒有區分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更沒有在民辦學校中進1步區分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特別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和其實施條例實施前,于今年2月最新頒行的《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也沒有另外單行規定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因此,有人提出可否理解為,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當前和公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適用統1的教育稅收優惠,今后有關部門制定了相關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再按照新的稅收政策執行。關于這種說法,由于沒有明確的依據,同時對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不公平,因此,還需要財稅主管部門進行解釋或者制定相應規定。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同時,在有應稅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納稅。當民辦學校對是否應當納稅發生爭議,認為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的征稅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淺論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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