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財政監督體系的理性思考
[摘要] 財政違法犯罪現象的出現與財政管理中的尋租行為、“委托——代理”關系、人的思想還不夠純潔,存在一夜暴富思想、攀比心理等有關,當前的財政監督體系存在法治環境尚未完善、財政監督方式單一、忽視監督、信息化建設滯后、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過輕等。必須建立健全財政監督體系、財政管理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真正發揮財政監督的各項功能。[關鍵詞] 監督; 財政監督
所謂財政監督,從狹義來說,是指財政機關依法對財政管理中財政資金運行的規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的監督;其廣義,是指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財政機關在內的財政監督主體依法對財政分配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管和督察。廣義的財政監督是一個多環節、多渠道的'監督體系,不僅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而且還包括財政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上包括了預算監督、收入征管的監督、財務監督和財政信用監督等諸多方面,它們既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共同構成財政監督的統一體。本文將從廣義角度進行討論,探討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如何完善財政監督體系,使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更有效地預防和糾正財政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一、財政違法犯罪現象出現的
當前,我國財政違法犯罪現象層出不窮,表現形式多樣,但是,我們可以通過理論分析,
看清隱含于其中的共同本質。
(一) 經濟學分析
1、尋租理論。20世紀50-60年代,針對壟斷的福利(或社會)成本問題,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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