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個稅申報:遇冷反思與制度改進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主動申報 稅收監管論文摘要:若一部法律一實踐就出現折扣性效應,那就應該反思該法律的文本法治是否與實踐對接。從深層次上說,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是遭遇制度之困,有必要對此現象的產生做系統性的制度分析。要促進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不僅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而且需要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相關配套法律制度。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 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納稅人按2005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3月29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 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二)“一刀切”規定申報起點過于僵化,有違量能負稅原則之嫌
從個人申報制度的設計看,“一刀切”地事先設置一個年收入12萬元以上必須申報的“門檻”,其科學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異較大的現實情況;另一方面,其不問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家庭的教育成本、醫療成本以及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況,這樣,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人站在同一個繳稅水平上,難以體現個稅調節收入的實際效率,更不助于納稅人積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