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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私(下)
論自私(下)發布時間:2003-8-12作者:鹿居邦
《社會發展史》又指出:根據一些歷史學家和民族學家的研究,在現代原始氏族中,各種形式的動產是依次變成私有財產的。例如,在愛斯基摩人中,第一部分是個人財產:包括衣服、小舟、捕魚工具、錐子,以及魚皮制的繩索,第二部分是家庭財產:包括用以居住的帳幕及其附屬物,裝有桅桿和蓬頂的捕鯨船,雪橇,以及供養全體成員兩三個月所必須的食物儲備。第三部分是公社財產:包括過冬的木建筑和捕鯨業的產品,它足以供應所有家庭的衣、食之需和冬夜時期室內照明之用。這個秩序大致反映了動產私有化的演變過程,它是分為個人、家庭和公社這三個層次的,至于土地等不動產,則是由最初的部落公有,到氏族公有,再到家族公有,然后成為個體家庭私有。同樣經歷了部落、氏族結構的各個層次,逐步縮小公有制的范圍。當土地所有權縮小到個體家庭這個范圍時,土地就成為私人占有的財產。(看來,陶大庸所指的“私有財產”是沒有相對性的,但“公有財產”有相對性──本文作者加。)在當時,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一旦土地變為私有,私有制就確立起來了。所以,私有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從公有制向私有制的演變,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同上,第60-61頁)
杰出的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在關于蒙昧人財產的一段論述中,似乎也是支持“生產力決定私有制”這一理論的。摩爾根說:“蒙昧人的財產是微不足道的。他們對于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紡織品、器具、衣服、火燧石、石制工具,以及個人的裝飾品,代表著蒙昧生活狀況中財產的主要項目。財產的占有欲尚未在他們的頭腦中形成,因為幾乎不存在財產。這種欲望直到相隔遙遠的文明社會才發展為生氣勃勃的貪欲,這種力量如今在人類頭腦中成了一種極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土地在當時尚不構成財產而為部落共有,公共住宅則由占居者所共有。純屬個人的物品隨著發明的緩慢進展而增加,而強烈的占有欲這股新生力量也就從這里不斷得到發展。”
(見《古代社會》摩爾根著,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5頁)
我以為,上述事實及論述只是說明兩點:一、人對一具體財物的占有(使它成為私有)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二、人對財富的欲望的增長與生產力水平密切相關。
顯然,只有當客體存在,人們才可能事實上占有它,才可能產生“這是我的”、“這是我們的”這一具體的私有意識。只有當弓箭、小舟、衣服、裝飾品被生產出來,人們才可能事實上占有它們。只有當某種生產工具己經出現,生產技術達到一定水平時,個體家庭才可能將某塊土地事實上據為己有。就生產力水平為人們事實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觀可能性而言,生產力水平才是決定性的。
然而,要將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必須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必須存在某人、某家庭要將某物據為己有的愿望、意識,人對某物的私有才得以出現。也就是說,盡管生產力水平為某人、某家庭或集團占有某物提供了客觀可能性,但生產力本身并不提供將客觀可能性的占有轉化為事實上占有的規定性。這一規定性必須且只能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要盡可能滿足自己個人、家庭、集團而不是他人或他集團的欲望這一意識來提供。試想:當一件衣服、一把弓箭,或一只小舟被生產出來之后,衣服、弓箭、小舟是不是規定了自身只能供某人、某家庭、某集團使用、支配,(私有的確切含義)而另外的人就不能使用、支配或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才能使用支配呢?它們明明是可以供大家使用、支配的嘛!衣服穿在張三身上是穿,穿李四身上也是穿,小舟甲可以使用,乙來使用它,小舟決不“認生”。
因此,只有某人、某家庭、某集團具有要將小舟、衣服等歸自己使用、支配的欲望意識,才得以使小舟、衣服的使用,支配成為排他性的事實──成為私有財產。從這個意義上說,與其說是私有制決定私有觀念,無如說是私有觀念決定私有制。
如果人所占有的是某一自然產品,我們甚至可以說,私有制與生產力(人類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完全無關。例如,當一個部落的成員看到另一個部落的成員來到本部落公有的獵區狩獵,于是就驅趕甚至殺死外來的入侵者。這種情況下,該部落的成員本質上是否將本部落獵區視為“我們的私有財產”了呢?(參見前面“自私的相對性”論述)否則,如何解釋驅趕、殺死外來入侵者這類現象呢?
支持私有制決定私有觀念的又一強有力的根據是關于氏族社會早期、中期的內部利益關系的理論。據說在這個時期,氏族內部人與人的關系“是在共同勞動中建立起來的原始平等、互助的關系,他們對一切生活資料、戰利品都實行平均分配。在氏族內部,不會有特別貧窮困苦的人。氏族成員都遵守對老人、病人和殘廢者的義務,彼此一律平等。由此就很自然地養成了樸素的集體觀念和共同勞動、熱愛同胞,為保衛部落英勇戰斗,為氏族人員復仇等道德觀念。在原始共產制的生產關系下,為了維護集體的生存和利益,平等、忠誠、勇敢、團結、互助、尊敬老人以及吃苦耐勞等行為,便成為氏族成員共同遵守的準則。否則,這個社會集團就難于存在,個人就無法活下去。這種準則世代相傳,便成為氏族的風俗和習慣,從這里也就慢慢形成了原始人的純樸的道德觀念!保ㄒ姟渡鐣l展史》陶大庸著,第51頁)
總之,在這個時期,雖然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因而生活是悲慘的,但人與人的利益關系(在集團內部)是非常和睦的、融洽的。
現代人簡直只有感動、欽佩、自愧不如的份了。
我以為,即使關于這個時期的歷史傳說,考古學的研究,以及迄今為止的關于現代原始氏族、部落的研究,全部證實了上述說法,但所有這些傳說、研究,是否完全反映了這一時期人類集團內部的全部利益關系,這也許仍是一個疑問。
果真在這個時期,人類的集團內部就沒有利益沖突,就沒有爭奪食物、財產的斗爭,人人都那么平等、相親相愛嗎?促使我提出疑問的是現代社會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的研究。
生物進化論和現代人類學都一致確證,人猿同祖。我們人類和現代類人猿共同起源于距今二、三千萬年前的古猿──森林古猿。
現代社會生物學研究表明,現代類人猿(長臂猿、猩猩、大猩猩、黑猩猩等)群體內部存在等級,存在爭奪資源、王位的斗爭。其中的黑猩猩存在如下現象:(1)家庭情誼;(2)性愛有別;(3)喜怒哀樂;(4)等級觀念;(5)勾心斗角;(6)一類社交方式;(7)手勢語言;(8)自我意識;(9)修造工具。(見《新華文摘》1986年第4期《人猿意識同祖》)據稱黑猩猩的行為、意識,同人類的行為、意識有著奇妙的相似。
尤其是,現代分子生物學研究表明:人類與黑猩猩、大猩猩的親緣關系比黑猩猩、大猩猩同其他猿類的親緣關系來得更近。甚至認為,應當以“人科人屬”來命名大猩猩、黑猩猩!
假設上述觀察、研究是正確的,我想,那就有足夠的理由懷疑人類早期集團內利益關系一派和睦、融洽的結論。既然與人類同祖的猿類在其內部存在著不平等、爭奪、傾軋,人類怎么可能會在一定生產力水平的作用下,完全消失了內部的利益沖突呢?真那樣,生產力實在是“法大無邊”、“魔力無窮”呢!
總之,我已有的零散知識,但卻是嚴肅的思考,使我深感“自私由私有制決定”之說沒有說服力。
關于自私的產生,本人謹提出如下假設:人的本能沖動(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識能力)在它與客觀存在──作為個體的自己、作為群體的我們與作為個體的他、作為群體的他們以及相對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財富、利益發生關系時,就可以且必然產生出私有觀念來,因而決定私有制的產生。⑥在這里,各自的欲望、需要是基礎,他人的欲望與相對各自欲望而稀少的財富(利益)是中介。
如果沒有欲望,自然不會發生對財富的占有,因而無所謂自私無否;如果不具備人所特有的高級意識能力,則“人的自私”與其它生物的“自私”沒有區別;如果財富相對于人的欲望要求是無限的多,(如象空氣一樣)也不會發生自私與否的問題,因為那就會排除是多占還是少占、先占還是后占,我占、還是他占的必要;如果不是與他人、他集團處于利益關系之中,也無所謂自私與否。
人的欲望可分為生理欲望與社會欲望兩個層次,前者是基礎,后者是前者的延伸與發展。生理欲望基于個體生存與種族延續的本能,是生命本身的結果,乃自然屬性。社會欲望基于個體與群體的發展、享受之需要,乃社會屬性。社會欲望與人類生產力水平及文化的發展緊密相關。在一定的意義上,社會欲望可以看成是被生產力、文化的發展決定的。人之社會屬性雖然是人區別于其它動物或高于其它動物的標志,但離開自然屬性、社會屬性之產生、存在是不可思議的。正如倘若沒有性欲的本能,也就決不可能產生人類所特有的男女間的愛情一樣。故從這個意義上看,自然屬性是人的更本質的東西。而且,社會屬性并非一般地否定自然屬性。
因此,恐怕可以這樣說,自私,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屬性之上的社會屬性。
在分析了人為什么自私以后,自私的歷史性與永恒性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
既然自私是古已有之,人類存在即存在,那么,很有理由推測它將永恒地存在。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說:“理想主義者渴望看到一個沒有沖突的世界,國家間所有的分歧都克服了,所有的野心都放棄了,所有咄咄逼人或自私自利的沖動都為個人和國家的善行所取代了。然而,這樣的世界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出現!
恩格斯說過,人是從動物世界進化而來的,這就注定他永遠不可能徹底擺脫獸性,而只能是擺脫的多少。恩格斯所指的“獸性”是什么呢?我猜測,這個“獸性”一定包含有“人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既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成份,這就意味著必然存在“自私”。
當然,有一個邏輯使我對未來、尤其是永恒的未來的推測有所躊躇,那就是:能夠說明過去的,不一定能夠說明現在;能夠說明過去的和現在的,不一定能夠說明未來。何況是“永恒的未來”呢?
自私,又是歷史的。這是就它的具體內容而言。古代的人們會為了占有極有限的食物而發生沖突,會為了一具獸尸而廝殺,拼個你死我活。隨著生產力與文化的發展,這些具體內容可能完全改變。人類在更高級的形式上展開利益的競爭。發展中國家的人們為了一輛自行車、一臺黑白電視機而展開競爭,而發達國家的人們則為占有汽車、高級轎車、飛機、游艇、別墅
五、從以上討論中引出的幾個結論綜上所述,自私,具有消極和積極兩種客觀作用。籠統地說它是萬惡之源,或說它是萬善之源,都是不正確的。既然如此,就不能一般的否定自私,應當否定的是惡性自私。合理自私應當且必須肯定。用最通俗的語言說,不能一般地反對"為自己"、或"為我們"。事實上,人類社會正是在個體和群體的這一合理的為自己、為我們的欲望的驅使下,不斷向前發展的。這是人類社會前進的最深層最根本的心理動力,難以設想,沒有這種心理動力的人類將是一個什么樣的人類,是一個什么樣的人類社會。撇開"為我"、"為我們"的具體內容不說,假設僅把這看成是一種傾向性,這原是無可非議的,很自然的事情。因為,人總是以個體與群體的形式存在。是人,就要生存,就要發展,就要享受。
所以,需要否定的只是為了我或我們而損害他人、社會利益的具體觀念及行為。
我把自私(利己主義)比喻成奔騰不息的河流,比喻成威力無比的原子能。大河能為人類提供飲用水,交通便利,灌溉良田,發電等,給人類帶來種種好處,人類文明的源頭,無一不與河流緊密聯系在一起,可以說,沒有河流,也就沒有人類。但,就是它,又給人類造成許許多多災難。它泛濫時,沖垮堤壩,淹沒良田、房屋、牲畜,甚至吞沒人,摧毀它能夠摧毀的一切。原子能可為人類提供巨大的能源,可為人類的種種事業服務,但原子彈卻潛伏著毀滅地球,埋葬人類的巨大危險!
問題的關鍵是人類的駕馭、控制。
是否因河流給人類造成的災難而企圖消滅河流?是否因原子能潛在的巨大危險而拒絕應用這一偉大的發明創造?聰明的現實主義者會這樣回答:消滅或控制河流、原子能帶來的災難,保留和利用它們的優越性。俗語說,不將孩子和臟水一起倒掉,就是這個道理。人類的責任、文明的發展,不在于消滅自私,而在于合理地培育、引導、駕馭自私,充分發揮自私這一人類社會前進的深層的天賦心理動力的有益作用,從而不斷推動社會的前進,不斷地完善人類自身。我們需要控制、消滅的只是惡性自私,企圖不加區別地否定自私的人,恰象將孩子與臟水一起倒掉的蠢人。他們反復強調說:為我、為我們總是可能導致不顧他人、損害他人的呀。此話并不錯。正如只要河流存在,就可能淹死人,只要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存在,就可能有人死于交通事故一樣,只要自私存在,就有可能出現損人利己的客觀效果。但是,由于人的控制,河流是可能不淹死人的,人也是可能不死于交通事故的,自私也是可能不帶來損人利己的客觀效果的。而一味不加區別地否定自私的理論,就在于沒有看到由于人的利益的統一性所決定的自私能導致利己利人的客觀效果的現實可能性。
不錯,觀察現實生活,每一件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追根索源,都不外是"自私"的結果。然而,這并不等于所有的自私都指導損人利己的行為。人可能依靠自身的理智、良心、道德的抑制,以及外部環境的控制、影響,而將自私抑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以達到利己利人的客觀效果。簡單圖示:利己利己統行為效果內外(作為觀念的)內外行為效果矛自私一行為效果有控無控行為效果盾利他損人
必須理解并記住"人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具有現實客觀的統一性"
這一基本事實。但那些否定一般自私的人們卻只是注意、強調了一般自私向惡性自私轉化的聯系,就象注意到了河流、原子能與它們可能轉化成對人的災難一樣,可惜卻忽略了二者的區別,而且忽略了人類能夠控制、消滅它們帶來的災難而利用其優越性的能力。因此,是片面的、錯誤的,于現實中行不通。
具體結論之一──經濟的如果人一般首先考慮的是自己的、或本集團的利益是事實,那么,經濟制度應符合這個現實。當人進行經濟活動時,應當使他的經濟活動與他的物質利益緊密掛鉤。掛鉤從兩方面體現:當人工作較別人更好、更有成效時,他應多獲利;工作較差時,應少獲利,或不獲利,甚至折本。對于這一點,人們己從數億人參加的"大鍋飯實驗"失敗的慘痛教訓中,變得較為清醒,改革的出現就是明證。
具體結論之二──政治的怎樣讓人掌握權力很好地為公眾利益服務,同時又阻止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侵害公眾的利益,這是政治學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一切合理的政治制度都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
如果每個人都有自私的因素、成份,都具有損人利己的傾向、可能,那么,就不能讓任何人搞政治專制,不能讓任何人掌握絕對的權力,而是必須牽制、限制任何人的權力。因此,認識人的自私,為反對專制、獨裁提供更加充實的理論依據。(全文完)此文經劉耀杰、王明初兩同學作了部分刪改在此謹表深深的謝意。
注釋:①如果有人看見小偷偷竊而不檢舉,他的行為與小偷是有區別的。
②見《新的綜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版[美]·威爾遜著)
第141-142頁。
③在某件事上是無私的,與在所有事件上都是無私的,是兩回事。
我指的無私是通常意義上的,與某些倫理學詞典解釋的"大公無私的境界"不是一回事。參見《倫理學詞典》(羅國杰主編第151頁"大公無私"一目)。
④這類思想家有法國的愛爾維修、俄國的車爾尼雪夫斯基等。
⑤見《新的綜合》。(同上)
⑥我國理論界習慣上只將"生產資料的私有"視為私有制,而我認為,"生活資料的私有"同樣是私有制。當然,兩個概念是有性質上的區別的。
"自私"的解釋及使用"自私"的實例
博士、學者汪丁丁在《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一文中,對"《原富論》的根本貢獻是論證了’自私導致國民財富’的增長"的觀點,表示強烈的反對與厭惡,認為這種觀點"首先是對亞當·斯密本人道德理論的忽略,其次是對哈耶克思想的背離,再次則反映出無神的文化傳統培養的’根性’的庸俗。"(見人民大學書所資料中心《倫理學》1995年11期)。
汪先生的憤怒促使我在寫作《論自私》數年后,重新審視"自私"
這一概念。深思后,我堅持:作為已有的且使用頻率頗高的概念,"自私"的本質含義,只能從人們實際使用的意義中抽象。否則,任何大學者,任何高級權威的界定都將毫無意義。
為此,我既從詞典中仔細查閱了"自私"條目,更從書刊雜志中,注意收集了人們使用"自私"的實例。我相信,收集的實例,對所有愿意思考"自私"這一重大而現實問題的人們,將不無裨益。
一、詞典中"自私"的解釋
1、自私,指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集體(國家)和別人的利益。
(見《新華字典》。)
2、自私,指(1)只為自己打算,只圖個人利益;(2)歸個人私有;(3)偏私。(見《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出版。)
3、自私自利是個人主義的道德境界,是私有制的產物,有各種不同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有的人極端的自私自利,公開露骨的損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設法尋找一種既能滿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顧別人利益的處世哲學,宣稱"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但就其實質來說,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礎,是推動他們活動的根本動力。(見《倫理學名詞解釋》羅國杰主編,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9頁。)
二、"自私"用法實例
(一)在"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自私,是以不正當的手段,有意侵害他人或集體、國家和人類社會整體的正當權益而謀一己之狹隘權益的心理與行為。
2、大多數人在大多數場所和時候都不是自私的。
3、自私是假丑惡橫行的原動力,自私是社會運動失序的"潘多拉",自私是自我毀滅的終極因,自私是萬惡之源。
以上三例均見《自私論--萬惡之源的理性批判》文清源著,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根源一是自然;二是人為,有意的作惡常常被總結為自私(自我中心或自我崇拜)。(見《有心無題》何光滬著,三聯書店1997年3月版。)
(二)在"偏私"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自私之心人皆有之,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它是促進社會的原動力,但這種自私心一旦超過某種限度,就成了臭屎球。
2、任何一個社會和任何一個人,多少都有點自私,但同樣的,也從未有一個社會和一個民族,像中國人這么自私到牢不可破。
(以上兩例見《丑陋的中國人》柏楊著第77頁。)
3、人們首先要勇于承認,這些著名的知識分子(指李白、白居易、魯迅、卡夫卡、歌德、?隆⑺_特等)身上同樣存在某種程度的自私。(見《天涯》1998年4期《知識與人格》南帆。)
4、世界上的一切人之中,我最希望提升的一個人,就是我自己。
這話很卑鄙,很自私,也很誠實。(見《沉默的大多數》五小波著中國青年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9頁。)
5、自私是人的天性,這和性欲一樣,就是上帝也禁不了的,允許人們利用這一天性,在不損人的情況下追求自身的富足和快樂,是文明社會尊重人的標志,也是商業社會的人性邏輯。(見《道德黑話》載《雜文報》1998年1月23日3版。)
6、照《國富論》的作者亞當·斯密的看法,"國富"的人性動力,正是不越法律的"自私自利"。(見《雜文報》1998年1月2日3版的《夜抄讀》。)
7、馬斯洛發現心理健康的人,既自私又無私,健康的人以一種健康的方式自私,這種方式既有益于他又有益于社會。(見《第三思潮--馬斯洛心理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2月版第30頁。)
8、我總以為,望子成龍的愿望中有著隱約的自私與專制,渴望以孩子的成就往自己臉上貼金,這不是自私嗎?(見《中國的未來交給誰--關于獨生子女的報告》第58頁。)
9、在看到自殺者的父母或子女、愛人的悲痛狀況和凄慘處境時,不免會感到自殺者把這種痛苦強加于人的行為是相當自私的。
(見《有心無題》何光瀘著第138頁。)
10.經濟學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實證的考察分析,現實中,人們是否是自私的,甚至一有機會就會損人利己的;是只有少數人如此,還是多數人如此,例外的是少數。(見《讀書》1998年6期《"不道德"的經濟學》樊綱。)
(三)在"純客觀"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基因是自私的,它們必須自私。(見《新的綜合》美·威爾遜著第4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四)在"相對性"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一次哲學講座上,她站起來向老師發問:為什么"個人的自私"臭名昭著,"集體的自私"卻倍受鼓勵和贊美?(見《今日大學生》1985年4期的《她在想,關于人……》。)
2、……不必說作為其原因的生態失衡,來源于"人類自私"短見的行為……。(見《讀書》1989(?或98?)6期第13頁。)
3、羅素指出:開明的自私自利當然不是最崇高的動機。倡導開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質與自我犧牲的名目鄙視開明的人比起來,對增加人類幸福多作了貢獻,對增加人類苦難少些作用。
4、劉軍寧評述的愛因·蘭德所著的《新個體主義倫理學》的英文書名為"TheVirtueOfSelfishness,"直譯為"自私的好處"。譯者之所以"更名"為"新個體主義倫理學",是為了躲開"自私"之類的"貴我"字眼,連對"個人主義"也退而避之。
(3、4例均見《讀書》1995年12期的《勿忘我》劉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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