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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知識社會背景下的守法精神

        時間:2024-07-29 02:27:04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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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知識社會背景下的守法精神

          論文關健詞:知識社會 法律知識化 守法精神

          論文摘要:守法精神對于現代法治具有基礎性和前提性意義。在知識社會的背景下,法律的知識化發展有利于社會成員主體性意識的形成,有利于良法的創制和法律知識的傳播,而這都為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條件。知識社會背景下守法精神的生成需要從法律制度建構中的知識轉化、法律教育中的知識傳播、法律實踐中的知識升華等方面著手進行。

        自法治國家目標提出以來,經過十多年努力,我國法制領域中無法可依的局面已經得到了根本改觀。然而,在法制日益發展完善的同時,我國社會成員守法精神的現實狀況卻不能讓人樂觀。對于社會中守法精神缺失的現狀,們理應給予高度的關注。因為,正如伯爾曼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將是死法”。而針對中國的法治,謝暉先生也不無優慮地指出,“缺乏信仰支持系統的法律縱然制定得再多,終究涵化不成一種民族精神,從而也無法支持一場以法治為終極目標的改革的成功。因此,倡導和發揚守法精神是使國家法律實際發揮作用并促進法治實現的重要條件之一。而在社會日益知識化的今天,守法精神與社會的知識化發展究竟存在何種關系?在一個日益知識化的社會中,守法精神又該如何確立?這些無疑都是值得探討的重要問題。

        一、守法精神及其意義

        守法精神是對“公民為什么守法”這一問題的終極追問。也就是說,基于各種不同的—諸如社會契約論、功利主義論、暴力威懾論和法律正當論—的理由,人們都可能做出守法的行為,但是在各種各樣的理由背后,應該存在著某種不變的或更為根本的力量,它構成了近代社會人們守法的根本前提。在現代社會,這一根本性的因素被稱之為“守法精神”。

        日本著名法學家川島武宜在其《現代化與法》一書中討論了守法精神這一重要問題。在他看來,“守法精神”的倡導不僅是為了彌補特定時期因“物量”不足而需要采取的補足之策,同時它更是使日本真正實現法律近代化和社會生活民主化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他指出,“近代化的法不同于其他各個歷史時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條件是一定的意識性、精神性的因素;沒有這個條件,日本的民主化這一歷史課題就不可能完成。在川島武宜看來,法律生活的近代化,決不只意味著引進近代國家的法制進行立法,立法“只是所需工作中最起碼的部分”,而現實生活中法的近代化才是問題的核心。要使現實生活中法實現近代化,必然離不開“守法精神”。那么,什么是“守法精神”呢?川島武宜認為,守法精神是現代社會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識形態,其最根本的因素包括主體性意識和基于價值合理化而自發產生的守法動機兩個方面。

        首先,主體性意識是守法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之一。主體性意識包括了對本人權利的主張和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這兩個相互關聯的方面。對本人權利的主張意味著人對于自身權利的確證,表明人認識到自己作為人的價值,意識到自身是有獨立價值的、不隸屬于任何人的存在。這種“權利”的意識是近代法得以存在的精神基礎。因此,“擁有近代的人格主體性的人,不僅意識到為了對抗侵害權利而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問心無愧的行為,甚至會感到只有主張權利和為權利而斗爭才是維護這種秩序的權利人為維護法律秩序所應盡的社會義務。與此同時,對他人權利的尊重構成了與“對本人權利的主張”相并列的守法精神本質的組成部分!皩λ藱嗬淖鹬亍迸c“對本人權利的主張”的內在聯系在于自己權利與他人權利的緊密結合性:一方面,每個人自己權利的確立是以承認和尊重他人權利的意識為媒介的,而另一方面,他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也是以自己固有的權利得到確認為媒介的。這種社會的相互尊重的意識使得近代法中的權利意識脫離了單純的個人主義而帶有了一定的“社會性”因素。

        其次,守法精神的另一內容被稱之為“主觀自發性”。川島武宜認為,人們守法的動機可以各有不同,但只有受價值合理性支配的心理動機才是近代法特有的守法精神。近代社會中,法律原則上應該承認市民社會中起支配作用的價值或規范,因此,公民自覺的“守法精神”也并不意味著對于“惡法”的無條件的服從。但無論如何,近代法是以守法精神的行動傾向為前提的,而“市民社會正是把這種守法精神的形成以及其內化作為其存在和成立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并使之現實化”的。

        川島武宜對于守法精神的論述是深刻的,他恰當地指出了守法精神對于現代法治所具有的基礎性、前提性意義。在一個希望建立現代法治的國家中,唯有廣大的社會成員普遍地建立起守法的精神,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發自內心的真正認同,才能實現主體精神與主體行為對法律的雙重飯依,才能使法律真正地為人信仰。因此在這二意義上來講,守法精神的主體從整體而言必然應是具有一定理性、知識和社會性的全體社會成員,其中既包括了一般的民眾,也包括了法律職業者;守法精神的實現也必然會表現為守法主體外在行為和內在動機與法律精神和要求的相吻合,是守法主體以法的主人的姿態自覺地、積極的去守法,從而實現法的自我內化的良好狀態。

        針對我國的社會發展,守法精神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在《制度公正論—變革時期道德失范研究》一書中,高兆明先生即明確指出,“守法精神是晚發民族克服現代化過程中無序失范的最有效亦最經濟的精神法寶!痹跇嫿ㄒ粋民主良序的法治社會的征程中,我們固然需要主體精神和自由精神,但守法精神的確立卻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守法精神表達的是對社會正義制度的道義認肯與信任,對社會公共利益、行為規范的尊重,表達的是一種自制、自律精神。這一基于道德層面的對于守法精神的解讀,實際同樣可以運用于我國法治建設領域。十多年的法制建設已經改變了我國社會生活無法可依的局面,但立法的完善卻并不一定標志著社會守法精神的形成。中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現實條件決定了我國法律制度的創設與法律制度的實現之間仍舊存在著較大的距離,社會成員自覺守法和護法的精神觀念還遠未形成,因此,培育和倡導守法精神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而當前社會日益知識化的趨勢,更為法治建設過程中守法精神的生成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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