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復習筆記
整理復習筆記1
整理復習筆記應努力做到以下四點:
①復習筆記要盡量反映知識的系統性,特別應當把重點概念和原理的聯系與區別反映出來,做到一看見筆記,就可以從整體和全局上把握某個專題的知識,即可以把“知識網”展現出來
、趶土暪P記要力求簡明扼要,一目了然,力戒變成課本或課堂筆記的再現;
、蹚土暪P記要適合自己使用,具備個人特點,掌握得好,記得牢的地方,筆記可以簡單些,甚至只用一、兩個字表示即可;而自己掌握得不好,記得不牢的地方,要詳細一些;以前理解不深或曾經有過錯誤的地方,就更要詳細一些;因為是自己整理自己看,所以還可以用一些符號或簡稱,使筆記更加實用;
、軓土暪P記是自己心血和勞動的結晶,又是知識的精華,一定要保存好,以便隨時取用;經過多次使用,直到記熟為止。從這個意義上講,整理和使用復習筆記,正是為了最終不要復習筆記。許多人正是在反復的學習過程中,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而使筆記越來越精練,直到抓住知識的精髓,最后完 全離開筆記。
整理復習筆記2
北大法學院是很多考法學專業的同學向往的圣地,那里有太多的知名學者,教授。陳守一、沈宗靈等老一代法理學家和朱蘇力、周旺生、賀方等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帶領北大法學理論學科始終站在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最前列。北大法學專業碩士點有以下方向:法理學、立法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比較法學、司法制度等。下面介紹下北大法學考研該如何復習。
制定復習計劃整理筆記
要想考北大法學,沒有一個完備的復習計劃肯定是不行的。制定復習計劃可以和同學商量,最好能找到北大的法學專業研究生學長取經,畢竟人家已經考上北大,對老師和考研都很了解。通過他們的幫助制定出來的復習計劃,更具有可行性,更加貼合實際。另外同學們可以向學長要到相關科目的復習筆記,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整理,整理完所有的筆記以后,只復習筆記就可以,一定要反復地看,最好能背會,沒有誰會過目不忘,況且有這么多的內容。
研究答題方法
答題方法和復習是同等重要的,好的答題方法可以讓你的試卷更加完美,讓閱卷老師對你刮目相看。道理很簡單,考試問題你自己知道沒有用,關鍵是讓閱卷老師知道你知道。很多同學答題時也有這樣的感覺,就是自己心里知道但是考試時寫不出來,其實究其原因還是自己學的不扎實。大家要想見到每個題目都有話說,對一個問題掌握的廣度是必備的,最好能掘的再深些,寫出一兩句讓老師兩眼放光的話,作為自己的殺手锏,否則大家寫的都一樣,憑什么讓閱卷老師給你打高分呢?舉個例子來說明,考試如果問題是論述故意犯罪,你不僅僅要答故意犯罪,而應該從犯罪的主觀方面寫起,然后把故意犯罪、過失犯罪都答上,最好再把二者比較一下,有空再把犯罪構成要件的其他方面說說,雖然寫的文字較多,但多寫點總歸是有好處的。要注意的就是思路一定要清晰,條條分明,點點到位。
通往名校的道路是自己鑄就的,只有不斷的努力才會取得明天的輝煌。祝愿考研的同學們,都能圓自己一個名校夢。
整理復習筆記3
1、法人終止的概念
(1)概念
法人的終止,即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終止,在法律效果上,與自然人相當。
(2)與自然人的區別
A.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結的事務,特別是財產關系能通過繼承解決,而法人卻不能。
B.法律為法人終止專門設立了一個了結未了事務的程序,這一程序就稱為清算。
無論何種類型法人,也無論是因何種原因終止,都必須經過清算。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對于企業法人,公司法第191條也規定了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清算。所以,法人終止的程序,應該是:發生法人終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終止。
2、法人終止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及其他原因而終止。法律列舉的原因,即為法人終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銷。
這是因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行為導致法人消滅的原因。法人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如非法經營、租借或轉讓法人執照等,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執照,強行解散。
(2)解散。
依法被撤銷是法人的'強制解散,這里的解散應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設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規定的法人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3)法人破產。
法人破產是法人因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實行清償的狀態。法人一旦破產并受破產宣告后,財產要清償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時,依法律規定解散。
(4)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顯然是指上述三種原因之外的導致法人消滅的原因,例如國家作出的關于國有企業關閉、停止的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時,都屬于導致法人終止的其他原因。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發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法人發生終止原因時,即要停止實現目的事業的積極活動,開始進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之分,破產清算依破產法進行,非破產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1)清算組及清算法人。清算組亦稱清算人,系執行清算事務的機構。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取得清算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的地位,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清算法人為意思表示。法人進入清算程序后,雖不能從事清算范圍外的活動,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仍被允許實施。所以,法律上將以清算組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的法人稱清算法人。
(2)清算組成員的選任。清算組成員的選任方法,因法人終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銷時,清算組成員應由作出撤銷決定的主管機關選任;在任意解散時,清算組成員由法人意思機關充任或選任;法人破產時,清算組成員的選任依破產法規定。清算組成員若有不正當行為或不能勝任清算事務的,可由選任者解任。
(3)清算組的權利與義務。清算組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訴應訴;清查法人賬目和財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繳納稅款、支付各種費用;申請破產;申辦法人注銷登記。
4、法人消滅
清算事務處理完畢,清算即完結,經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后,法人自注銷登記之日起消滅。法人一經消滅,其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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