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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如何規定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長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如何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長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如何規定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單位職工,應按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延遲退休手續且繼續參保繳費的期間,退還個人賬戶部分資金,社會統籌部分資金(含滯納金)不予退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擴展閱讀:基金省級統支
基金省級統支是指省級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基金支出。
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以及其它項目支出。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相關政策規定發放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待遇支出。
從2019年7月1日起,省級財政專戶根據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按月核定申請的全省基金支出總額,統一撥付資金至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再由省內各級經辦機構通過銀行發放至待遇領取人或用作其它應當的支出。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湖南省統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項目,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基金支付范圍,對違規列入基金發放的項目和人員,必須予以清理糾正。
從2019年7月1日起,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項代發項目單獨立戶建賬,與基本養老金分開測算和發放,各地應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將資金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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